应完善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并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适当下调至12周岁,同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任机制,构建司法化的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总体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进程之中。应结合域外先进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2023-08-14
消灭前科 开启光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综述
记者/李年乐 通讯员/马 磊 罗 莹
[2010年7月21日第6版]
未成年人犯了轻罪能否和普通的孩子一样,不受犯罪“标签”影响,正常复学、升学和就业?这不仅为每一个未成年犯家庭所关切,而且也成为我国法学界、司法界共同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初步成效。然而,在实践中,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该制度是否有悖于现行刑法规定?是否与我国的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相抵触?具体操作中如何与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协调?
为了进一步厘清认识,丰富和发展该项制度,6月24日,人民法院报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综治委预防办主办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来自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法官,以及来自山东省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和民政厅等部门的代表,围绕制度的推行背景、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及程序构建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热烈的探讨。
一、背景:大势所趋
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保留犯罪记录必然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权益丧失、资格限制和名誉损害,从而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这种影响对于因一时过错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尤为强烈。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直接予以规定。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均明确提出要“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对此,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说,这次专家论证会是落实6月18日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一个具体行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周永康对该项制度给予了肯定:“一些地方对未成年的初犯、偶犯注销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抗……特别是要对由种种因素造成的困难人群,一定要坚决纠正歧视的态度和做法,真正把他们作为最需要关怀的人来对待,努力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更好地融入社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从刑事基础理论的角度分析了推行该制度的可行性,认为未成年人的年龄、生理和心理特征,是全部未成年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构建该制度最基础的理论。推行该制度符合我国少年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是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该制度还体现了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的要求,有利于预防犯罪和社会综合治理。
青岛中院院长邹川宁和李沧区法院院长张惠臣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证,认为推行该制度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并帮助其复归社会的重要方法。据张惠臣介绍,李沧法院于2008年底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来,共对9名未成年犯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其中,有1人考上大学并成为学生会干部,有6人就业、1人复学并参加高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论证会,与会代表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待这项改革虽然认识不够统一,实际做法不太一致,但推行这项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二、实践:风起云涌
2003年年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的大胆尝试,拉开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的序幕。此后,上海、河北、重庆、宁波、四川、山东等地分别以封存犯罪记录、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作出消灭前科的裁定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实践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对全国法院改革推进的情况,用“风起云涌”四个字予以了概括,并以2008年12月为界,将全国开展的这项改革工作分为自发和自觉两个阶段。自发阶段,限于表面理解,既无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也没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仅是审判亮点。自觉阶段,对发展前景、法律后果有了明确认识,呈现出学术与实务联手合作的特点,实践推行也从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发展到由党委和职能部门“多头联动”。
会上,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德州市乐陵市、日照市东港区等法院的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的实践情况。作为山东省最先试点地区,青岛市李沧区这项工作源于法院提出倡议,后由综治委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实行,最大特点是对犯罪记录采用封存的方式。“乐陵模式”是“党委统一领导下、多部门联动、附条件”的前科消灭模式。根据犯罪轻重,分成自然消灭和申请消灭。目前,有29名申请人获得了《前科消灭证明书》。日照市东港区正在采用“归零”模式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www.chuimin.cn)
此外,福建省永安市结合“柔性司法,关爱少年”主题实践活动先行先试,采取了“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导、多部门参加的1+N”工作模式,形成了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工作格局。
三、困境:“标签”难撕
从制度到实践,虽然各地做法已有模有样,但结合目前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该制度不仅面临法律冲突障碍,而且需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当前,如何突破法律冲突,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能与责任,彻底撕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标签”,最大限度地发挥该项制度的社会效应,是该项制度面临的最大困境。
首先,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与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和第65条、第66条关于累犯的规定相冲突。再者我国部分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教师法、公司法、律师法等均不同程度对有前科者从业资格进行限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指出,要处理好法律规定与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刑法》第3条、第65条、第66条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若有冲突,原则上应服从第3条、第65条、第66条的基本规定。而《刑法》第100条属于具体规定,若有冲突可以适当地探索、适当地突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认为《刑法》第100条设置的仅仅是如实报告义务,并没有说有犯罪前科的就不能就业不能升学,故不能将其作为歧视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依据。
其次,实际操作中,如何与各职能部门协调也是本次论证会的热点议题之一。山东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调研员张如泉认为,升学、特殊岗位就业中公安机关的“政审”与轻罪记录消灭之间有一定冲突,需要从法律层面作出硬性规定。另外,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许认为,该制度与传统观念、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冲突,较之检察系统正在进行的各项改革,这项制度更具有挑战性。山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德玉则提出,消灭犯罪记录后是否通知到学校或单位,学生档案上如何记载服刑期间造成的学业空白等具体操作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最后,在谈到推行这项制度遇到的现实障碍时,与会者认为,除了法律冲突外,社会观念和从业制度的歧视和排斥,户籍、人事档案制度等也成为了制约该制度的最大瓶颈。
四、构建:积极稳妥
犯罪记录即前科不仅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对罪犯的否定性评价,也是政治、道德、社会上的负面评价。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非一朝一夕能完成,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合理合法的原则逐步推进。
——改革路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由于轻罪案件大部分都在基层法院,故改革的生命力在基层法院,已经试点的法院应当加强论证,运用数据说话。中级、高级法院在归纳现有模式行之有效特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慎重地形成适用于全省的规范。
——制度名称:目前各地在实践中使用的名称各不相同,有前科消灭、前科封存、犯罪记录归零等各种叫法,一些专家倾向于“封存”的提法,认为符合目前实际。姚建龙认为“封存”“限制消灭”等等都是向“消灭”过渡的渠道和措施,最终还是消灭,主张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的提法,但应去掉“犯罪”二字,改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程序启动:目前,大部分法院更多地是采用申请消灭模式,由符合相应条件的未成年犯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而陈瑞华认为单一地采用申请消灭的模式存在一定的缺憾。因此,可以采用自然消灭和申请消灭相结合的模式。
——适用对象和范围:本次论证会上,专家学者一致主张,该制度适用的范围不宜扩大,犯罪记录消灭的对象和范围应当界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梁根林还提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封存加消灭的做法,如被判处缓刑以下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消灭犯罪记录,被判处并被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封存犯罪记录,但是被判处并被执行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不再犯罪的,或者在封存期间有重大立功或者其他突出表现的,可以消灭犯罪记录。同时,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并且认罪服法、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而非无申诉、上访行为、本地户籍等条件)。另外应有限制条件,即所犯罪行构成累犯或系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刑罚的除外。有代表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扩展,提出未成年人因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存在前科的,也可参照本制度进行前科消灭。
——法律效果:关于犯罪记录消灭的法律效果,有代表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旦依法被消灭,就意味着对犯罪记录实体和形式上的双重消灭,当事人即被视为未曾犯罪之人。而更多的代表则认为这项制度消灭的是犯罪记录,而不是犯罪事实,改变的是法律上的规范性评价,而非客观事实。故目前来看,犯罪记录的消灭应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消灭,而非彻底的、绝对的消灭。具体表现为:免除少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犯罪事实不得在对社会公开的户籍、学生、人事等各种档案中载明,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的场合公开披露;在复学、就业、升学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随着议题的继续和深入,在探讨与论证中,一次次碰撞出的智慧火花,带给每一位参会人员极大的鼓舞和启发。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里,用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关怀未成年人,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对未成年人实行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更是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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