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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的统筹规划及历史回顾

【摘要】: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实行,部分集体所有制参照执行。劳保医疗经费由企业自行管理与使用,超支部分由企业负担。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对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其时代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1.1.1 劳保医疗

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劳保医疗的享受对象及待遇,从而建立了我国的劳保医疗制度。全民所有制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基建、地质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石油、水产、国营农牧场、造林等产业和部门的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均可享受劳保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建立初期享受人数约为1 100万人,到1995年底,大约有14 031万人(不包括直系亲属)。

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实行,部分集体所有制参照执行。企业职工患病后,在该企业的卫生室或医务室、医院、特约医院诊治,其所需诊疗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由企业负担一半的手术费及普通药费。

企业职工的医药费由企业依据国家的规定,从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职工福利基金包括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疗卫生费,提取比例最初为3%,1957年为4.4%~5.5%,1969年为11%,其中医疗卫生费为5.5%。劳保医疗经费由企业自行管理与使用,超支部分由企业负担。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负责监督实施。

1.1.2 公费医疗

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随后批准发布《国家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公费医疗制度的建立。(www.chuimin.cn)

公费医疗的覆盖范围包括全国各级政府、党派、团体,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还有国家正式核准的高等学校学生和残疾军人。

公费医疗的享受待遇是指到指定的门诊部或医院就诊、住院,以及经批准的转院,除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以及整容、矫形等少数项目由个人自付费用外,其他医疗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支付的主要内容包括门诊、治疗所需要的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等。

公费医疗经费来源于国家预算拨款,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给各级卫生财政部门,遵循专款专用、单位统一使用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即每人每年享受待遇的预算定额,由中央财政确定,超支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在1980年之后,国家将公费医疗定额标准交由各地方政府确定。

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对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其时代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企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难以为继。主要表现在:一是医疗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单位包揽过多,缺乏合理的资金筹措机制和稳定来源;二是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监管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三是企业改制,导致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