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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早期政治发展:与中国形成分流

【摘要】:印度早期的发展因婆罗门教的兴起而不同于中国;瓦尔纳和迦提;印度早期的部落社会;印度亲戚关系的特征;印度在建国大道上的弯路印度早期的政治发展明显与中国形成分流。到公元前第一个千年的中期,第一批酋邦和国家从印度北部的部落社会中脱颖而出,比中国晚不了太多。印度从没经历像中国的春秋和战国时期持续数世纪的暴力。跟欧洲类似,印度也有可称作法治的萌芽,以限制世俗的政治权力。

印度早期的发展因婆罗门教的兴起而不同于中国;瓦尔纳和迦提;印度早期的部落社会;印度亲戚关系的特征;印度在建国大道上的弯路

印度早期的政治发展明显与中国形成分流。一开始,它们都是分支式的部落社会组织。到公元前第一个千年的中期,第一批酋邦和国家从印度北部的部落社会中脱颖而出,比中国晚不了太多。在这两个文明中,酋邦和国家不以亲戚关系为基础,而是由等级分明的政府,开始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强制权力。

战争而言,它们的轨迹却截然不同。印度从没经历像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持续数世纪的暴力。原因不很明确,可能是由于印度河和恒河流域的人口密度大大低于中国,受地理局限较少;与其顺从等级分明的社会秩序,倒不如迁移他处。[1]无论如何,早期印度国家无须像中国所经历的那样,应对社会动员的极端要求。

更为重要的是,印度出现一种独特的社会发展模式,对印度政治造成巨大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大约在国家刚刚形成之际,便涌现出界限分明的四大社会阶层,被称为瓦尔纳(varnas,阶层):它们是祭司的婆罗门(Brahmins)、武士的刹帝利(Kshatriyas)、商人的吠舍(Vaishyas)、包罗其余的首陀罗(Sudras,主要是农民)。从政治观点看,这是非常重要的发展,它把世俗和宗教的权力一分为二。中国也有祭司和宗教官员,像主持宫廷礼仪和皇帝祖陵的礼部尚书,但只是国家雇员,严格屈从于皇家权力。中国祭司从没作为独立集团而存在,中国也就发展成“政教合一”的国家。另一方面,印度的婆罗门与刹帝利判然分开,甚至比武士享有更高权威。虽然它没有组成像天主教一样的严密集团,但仍享有类似的道德权威,不受国家干涉。此外,婆罗门阶层被当作神圣法律监护人,而这法律不但独立于政治统治,且具更长历史。所以,国王必须遵从他人所编纂的法律,自己不是一言九鼎的法律制定者,如中国皇帝。跟欧洲类似,印度也有可称作法治的萌芽,以限制世俗的政治权力。

第二项重要社会发展是迦提(jatis)的涌现,最终演变成种姓制度(caste)。它把所有的瓦尔纳,再细分为数百种分支式、对内通婚的职业群体,从各式祭司、商人、鞋匠到农民,达成评论家所谓的职业秩序的神圣化。[2]迦提重叠在现有血统结构之上,为氏族的异族通婚设定界限。也就是说,异族通婚的父系家族的血统,必须在迦提范围内谈婚论嫁,鞋匠女儿必须嫁给不同氏族的鞋匠儿子。成员相互合作,共同生活于自给自足的社区,在这一点上,迦提保留了其他部落社会的分支式特征。但他们又是相互依靠的,是更广泛分工的一部分。与工业社会相比,这种分工非常有限;尽管如此,它又远比单纯的部落社会复杂。依照涂尔干的标准,迦提显示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双重特征——这是指,个人既是自我复制相同单位的成员,又参与更为广泛的社会互助。

在中国,出现于周朝的国家在社会顶端取代了分支式或部落的组织。宗族仍是重要的社会组织,国家和亲戚团体之间出现了权力的此起彼落,一方强大了,另一方就变弱。到最后,塑造中国文明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在印度,瓦尔纳和迦提所创造的社会分类成为社会基石,大大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掌控。以瓦尔纳和迦提为定义的印度文明,获得广泛扩散,从开伯尔山口(Khyber Pass)到东南亚,统一了语言和种族的众多群体。不像中国,这块辽阔领土从没受到独家政治权力的统治,也没发展出独家文学语言。20世纪晚期之前,印度历史只是持久的政治分裂和政治软弱,最为成功的统一政治体中不少是外国入侵者,其政治力量依赖完全不同的社会基础。

与中国相比,我们对印度部落社会以及其向国家的过渡,所知极其有限。虽然处于对应的社会发展阶段,印度社会的文化水平要低得多,绝对比不上记载商朝政治活动的大量甲骨文东周的冗长编年史。印度最早的定居点是旁遮普(Punjab)和西部的摩亨佐—达罗(Mohenjo-Daro),它的哈拉帕(Harappan)文明仅留存于考古学资料。[3]我们所了解的印度早期社会组织,都是从“吠陀本集”(Vedic texts)中推断而来。该本集记载圣歌、祈祷、注释等,可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年或三千年,以前是口口相传,直到公元前一千年中期才变成书面记录。[4]印度第一个本土帝国是孔雀王朝(Mauryas,公元前321—前185年),在很多方面,它又是最伟大的本土帝国。但它的文字记载仅有流散到次大陆的数块法令岩石,再加上希腊、中国和其他外国著作的提及。这里可能有因果关系:缺乏流传广泛的书面文化,尤其是在印度统治者和行政官员中,大大阻碍了强大集权国家的开发。

印度—雅利安部落自黑海和里海(Caspian)之间的俄罗斯南部迁移至印度,由此开创了印度政治发展。某些部落群体转向西方,成为希腊、罗马、日耳曼和其他欧洲团体的祖先;另一群体朝南抵达波斯,第三群体向东到阿富汗东部,再穿越巴基斯坦西北部的斯瓦特峡谷(Swat Valley),直达旁遮普和印度河—恒河(Indo-Gangetic)分水岭。现在通过Y染色体和线粒体,可以追踪印度—雅利安群体之间的血缘关联,但首次确定相互关系的却是语言学家,他们在印度梵语(Sanskrit)和西方语言之间找出相似,因为它们同属更大的印欧语系。

早期印度—雅利安部落是游牧民族,放牧牛群,以牛为食,并已驯养马匹。他们第一次迁入印度河—恒河平原时,碰上他们称作达萨(dasas)的其他定居者,后者可能属于不同种族,使用达罗毗荼语(Dravidian)或澳斯特罗—亚细亚语(Austro-Asiatic,又称南亚语)。[5]这段时期,这些部落的行为与他处部落非常相似。他们袭击达萨社区,偷他们的牛,与其他部落打仗。如果遇上强有力的军事抵抗,他们就退避三舍,该地当时仍属人烟稀少。吠陀本集中最古老的是《梨俱吠陀》(Rg Veda),它提及部落之间的频繁冲突、拉贾(Raja)或部落领袖的涌现、确保战争成功的祭司。印度—雅利安人开始在恒河平原安顿下来,从单一游牧业转为游牧业和农业的混合。种植由小麦改成稻米农业技术因此获得改进,使更多盈余、更突出的送礼和礼仪奉献成为可能。大约同时,奶牛地位开始发生变化,从印度—雅利安人主要的蛋白质来源(像努尔人一样),到受人崇拜的图腾动物[6]

在这个发展阶段,与我们已经解说的其他分支式社会相比,印度—雅利安社会似乎没有任何的别具一格。例如,拉贾一词经常被译成国王,但实际上只是当时的部落领袖。历史学家罗米拉·塔帕(Romila Thapar)指出,拉贾的主要词根是“发光、带领”,但它的另一词根是“使人满意”。这显示,拉贾在部落中的权威有赖于众人的共识。[7]拉贾又是军事领袖,帮助保卫自己的社区,率领众人向邻近部落发起袭击以攫取战利品。他的权力受亲戚团体集会的制衡,如维达萨(vidatha)、萨巴(sabha)、萨米提(samiti)。其中的维达萨,专门负责在社区内分派战利品。像美拉尼西亚社会的头人,拉贾的地位取决于他在奉献和盛宴中分配资源的能力。拉贾们彼此竞争,看谁可摆出最多的财富以及最终的浪费,很像夸扣特尔(Kwakiutl)和其他西北太平洋海岸印第安人的庆典。[8]

像其他部落社会,印度没有法律制度,以赔偿金解决争端(杀人赔偿金是一百头奶牛)。拉贾没有征税权力,也不在现代意义上拥有土地。所有权都在家庭手中,还有对亲戚团体的义务。像其他分支式社会,印度—雅利安部落可团结起来,组成像般庶王朝(Panchalas)那样的高层次分支,高层次分支之间可以再次联手,以达成更高层次的联盟。

像希腊、罗马、中国,印度—雅利安部落也组成父系家族的血统。19世纪的历史人类学家,包括甫斯特尔·德·库朗日和亨利·梅因,在希腊、罗马、凯尔特、条顿、当代印度人中,找到甚多相似的亲戚结构。我曾提及,希腊、罗马、早期印度人都在家庭祭坛供养圣火(参看第3章)。从1862年到1869年,梅因是在印度度过的。作为总督会议的法律成员,他潜心攻读印度的原始文献。他确信曾有过统一的“雅利安”文明,包括罗马和印度。由于共同的历史起源,他们有关财产、遗产、继承的法律条款都非常相似。他相信,印度以某种方式保存了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古代形式,人们可从印度的现在看到欧洲的过去。[9]

后来的人类学家对梅因提出严格批评,认为他过于简化印度的亲戚关系,并在它之上强加了不妥当的进化结构。在显示欧洲人和印度人的共同种族起源上,他似乎确有强烈兴趣,也许是为了提供英国统治印度的历史基础。但他仍是比较人类学的伟大创始人之一,并以渊博知识展示,不同文明发展了相似方案,以解决社会组织问题。当代人类学家都意识到,各社会的亲戚结构中存有难以置信的微妙差异,但有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认不清同级发展水平的不同社会之间的相似程度。

像中国一样,我们也不能将当代印度亲戚组织,投射到早期的印度—雅利安人。亲戚关系作为社会基本结构原则,从没在印度消失,这不像西方,倒与中国相近。所以,印度的社会组织自有其潜在的持续性,我们必须心领神会,方能解释其政治发展的此起彼伏。

印度的亲戚组织分属三大区,与次大陆的三大民族语言区相对应:第一,北部,其居民是讲梵语的印度—雅利安后裔;第二,南部,其居民讲达罗毗荼语;第三,东部,与缅甸和东南亚其他地区非常相似。[10]几乎所有的印度亲戚团体,都形成分支式的世系,绝大多数是父系社会。然而,在印度的南部和东部又有重要团体,分属母系社会和母系中心,例如马拉巴地区(Malabar)的那雅人(Nayar)。[11]跟中国一样,后裔团体基于共同祖先,通过某种形式的共有财产而取得集团身份。

印度亲戚关系不同于中国,因为瓦尔纳和迦提的等级制度参与其中。迦提确立异族通婚的界限。这意味着,任何人通常不得与自己瓦尔纳或迦提之外的人谈婚论嫁。瓦尔纳和迦提的制度等级森严,较低地位女子如何“高攀”较高地位男子,或较低地位男子如何“高攀”较高地位女人(后者比较少见)(人类学家称之为向上通婚[hypergamy]和向下通婚[hypogamy]),它都设有精细规则来作规范。每个瓦尔纳和迦提的本身,在地位级别上又作进一步的条分缕析。所以,即使在自己分类中通婚,也会遇上甚多禁忌。例如,婆罗门中有些必须主持家庭仪式,而另一些则不必;有些主持葬礼,而另一些则不必。婆罗门最高级别的男子,绝不可能娶最低级别婆罗门的女儿(即主持葬礼的)。[12]

梵语的北方和达罗毗荼语的南方,它们在亲戚规则上的差别涉及表亲通婚,从而影响政治组织。在北方,儿子必须与父亲血统之外的人通婚,不可与第一表亲通婚。在南方,儿子同样必须与父亲血统之外的人通婚,但是,与父亲姐妹的女儿通婚,不但允许,而且获得鼓励。这种做法叫作交叉表亲(cross-cousin)的婚姻。而平行表亲(parallel cousin)的婚姻,即与父亲兄弟的女儿通婚,则不可,因为这违反了氏族的异姓通婚规矩。所以,男子可与姐姐的女儿和舅舅的女儿通婚。换言之,像很多阿拉伯部落一样,南方的印度部落倾向于把婚姻(以及相关的遗产)局限于狭窄的亲戚小圈子,相连的血统因此而聚居在一起。在北方,家庭为了孩子能找到合适的配偶,被迫在更大范围内撒网。达罗毗荼的交叉表亲婚姻,加强了其社会关系狭小内向的特征,这存在于所有的部落社会。[13]可以假定,这样的婚姻实践降低奖励,使南方的国王不愿去寻求远方的婚姻同盟,如建立现代西班牙的阿拉贡国王(Aragon)和卡斯提尔女王(Castile)的联姻。

这段简洁的概述,尚未触及印度复杂亲戚关系的皮毛。对梵语的北方和达罗毗荼语的南方,虽然可做出一个概述,但这两个地区在亲戚规则方面,因地理位置、种姓制度以及宗教的不同,而展示出巨大的内部差异。[14]

促使印度从部落社会过渡到国家,其原动力是什么?我们所拥有的相关信息,远远少于中国案例。我们有两种关于国家形成的虚幻解说,与人类学家的暴力和社会契约理论遥相呼应。第一种解说,“吠陀本集”中较晚文本的《爱达罗氏梵书》(Aitareya Brahmana,或译《他氏梵书》)解释:“众神与魔鬼大打出手,但在敌人手中吃尽苦头,便聚会讨论,决定要一名拉贾来率领打仗,于是指定因陀罗(Indra)为他们的国王,战势很快获得逆转。”这个传奇显示,印度最早的国王应人们和军事的需求而生,其首要职责是率领部下打仗。[15]第二种解说来自佛教资料:

当人们丧失原始的光荣,阶级差别(瓦尔纳)遂出现。他们签订协议,接受私人财产和家庭的制度,盗窃、谋杀、通奸和其他罪行由此而起。人们聚会讨论,决定要选出一名成员来维持秩序,报酬是分享一份土地和畜牧的收获。他被称为“大选出王”(Mahasammata),头衔是拉贾,因为他取悦于其他成员。[16]

佛教始终是印度教的翻版,只是更为仁慈,更为温和。它强调非暴力,以及轮回转生的更为可行。所以,佛教徒认为国家形成获得大家同意,也属意料之中。但上述两种解说都不是历史记载。

实际的过渡也许牵涉到其他社会在建立国家时所遇到的所有因素。第一是征服:《梨俱吠陀》讲到印度—雅利安人遇上达萨人,发动战争,最终征服后者。最早提及的瓦尔纳,不是大家熟悉的四大社会阶层,而是两大社会阶层,分别是雅利安阶层和达萨阶层。所以很明显,从平等部落社会到等级国家社会的过渡,开始于军事征服。最初,达萨人只是因为自己的种族和语言而与征服者有所区别,到后来,达萨一词变成了从属或奴隶的代名词。这个转变是逐渐发生的,时间在印度—雅利安从游牧社会过渡到农业社会之后。[17]剥削从属阶级创造庄稼收获的盈余,自己部落不必投入劳动,便可收取一笔地租。“拉贾”的意思,也从部落领袖变为“自土地或村庄享受收入的人”。[18]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早期,等级的日益分明又与永久定居、雏形城市、土地所有权紧密相连。[19]在土地上劳作的,不再是亲戚团体共同协作的家庭,而是与地主并不沾亲带故的农民。[20]为了使低级阶层永远处于被主宰的地位,为了防止他们逃逸,常备军和领土的政治控制变得不可或缺。

跟中国相似,促进政治巩固的还有技术变化。其中之一是铁器,它在公元前800年之后得到与日俱增的使用。铁斧可用来清除密集的森林,铁犁可帮助耕地。国家没有控制铁的生产,但铁工具的使用带来威望,并增加国家可挪用的有效盈余的总水平。[21]

像中国和其他从部落过渡到国家的社会,独特和永久的祭司阶层婆罗门,赋予部落领袖愈益增长的合法性,使后者权力获得很大提升。拉贾行使政治权力,祭司通过仪式使之合法化;拉贾又支持祭司,并提供资源来补偿这些服务。早期的拉贾凭借祭司而获得神性,从而将自己职位转为祖传财产,通过渐渐流行的长子继承权再传给儿子。显而易见,半神半人不再是部落长者中的老大。所以,部落集会的萨巴失去了选择氏族领袖的能力,开始扮演咨询的角色。国王的授权仪式发展成持续一年的献祭仪式;其间,拉贾经历净化和象征性的新生;到终结时,婆罗门再赋予他职位和神性。[22]

公元前6世纪末,印度河—恒河平原上的社会已从部落过渡到雏形国家或酋邦,被称为伽那—僧伽(gana-sangha,编按:前者意为“众多”,后者意为“集合体”)。北方的国家,如鸯伽(Anga)、摩揭陀(Magadha)、俱卢(Kuru)、般庶,控制界定的领土,治理城市中相对密集的人口,完全是主权政治体。它们等级森严,王位世袭,其精英向农民抽取租金。相比之下,伽那—僧伽尚保留部落社会的特征:等级松弛,领导权模糊,不能像真正国家一样行使强制权力。[23]

到此为止,印度北部和两三千年前的中国西周,它们所经历的政治发展没有重大差别。最初,社会组成父系氏族的联合体,信奉祖先崇拜;大约在过渡到定居农业社会时,转向等级分明、世袭领袖、统治者和祭司的分工。很有可能,商朝统治者比印度的统治者行使更多权力,但差别不很惊人。

首批真正国家出现于印度河—恒河平原时,印度的政治演变以戏剧性的方式与中国模式分道扬镳。印度国家没有经历五百年日益激烈的连续战争,就像中国早期国家在东周时所承受的。之后的数世纪内,印度国家也彼此打仗,也与伽那—僧伽交战,但从没达到中国所实施的相互灭绝的惨烈程序。如我们所知,中国独立政治体的总数,从东周初的数百持续下跌到东周末的一枝独秀。相比之下,印度只有较少较不激烈的战争,以及较低程度的统一。较为原始的伽那—僧伽,没被强大的国家所兼并,一直生存至公元第一个千年的中期,这就很说明问题了。在发展现代国家制度方面,战国时期的中国政治体不得不仿效邻国,而印度政治体显然没有此种压力。公元前3世纪末,孔雀王朝得以统一次大陆的大部,建成单一帝国,但仍有部分地区从没被征服,甚至其核心地带的统治也没得到彻底的巩固。孔雀王朝持续仅136年,这种幅员辽阔的政治体再也没有在本土政权下重现,直到1947年印度共和国出现。

差别的第二领域涉及宗教。中国设立了专业祭司,主持向国王和皇帝赋予合法性的礼仪,但其国家宗教从没超越祖先崇拜的层次。祭司主持对皇帝祖先的崇拜,但没有自己的司法权。末代皇帝失去合法性时,或朝代之间没有合法统治者时,没有作为机构的祭司来宣布谁享有天命。这种合法性可由任何人赋予,从农民、军人到官僚。

印度宗教则走上迥然不同的路。印度—雅利安部落的原始宗教,可能也像中国那样基于祖先崇拜。但始于公元前第二个千年,即“吠陀本集”创作时,它发展成精细的形而上学系统,以无形超然的世界来解释尘世的全部现象。新兴的婆罗门宗教,把重点从个人的祖先和后裔转到包罗万象的宇宙系统。为这超然世界把关的就是婆罗门阶层,其权威是很重要的。他们在未来世界中所保障的,不但是国王的血统,而且是最低级农民的福祉。(www.chuimin.cn)

在婆罗门教的影响下,分别是雅利安人和达萨人的两大瓦尔纳,进化成四大瓦尔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处于顶端的是祭司阶层,他们创作了构成“吠陀本集”的仪式祈祷。随着宗教的发展,历代的婆罗门默记这些祈祷。这礼仪咒语的倒背如流成为他们的专业,与其他瓦尔纳争夺社会地位时,又变成其优势。法律就从这些仪式中脱颖而出,起初只是惯例,口口相传,最终写入法律书籍,像英国人所称的《摩奴法典》(Manava-Dharmasastra)。所以在印度传统中,法律并不来自政治权力,这不像中国;它的源泉既独立于统治者,又比统治者更为崇高。事实上,《摩奴法典》讲得很清楚,国王之存在是为了保护瓦尔纳制度,不可颠倒过来。[24]

如果我们把中国案例当作政治发展的标准直线,印度社会大约在公元前600年走上一条大弯路。印度没有经历漫长的战争,以开发现代非人格化的集权国家。[25]权力没有集中于国王,而在界限分明的祭司阶层和武士阶层之间平分。他们相互依赖,以求生存。印度虽然没在当时开发出像中国一样的现代国家,但创造了限制国家权力和权威的法治雏形,中国则没有。很明显,印度始终不能以中国方式集中权力,其根源就是印度宗教,我们将对此作更仔细的审视。

[1] 罗米拉·塔帕(Romila Thapar),《从宗族到国家:恒河峡谷在公元前第一个千年中期的社会形成》(From Lineage to State: Social Formations in the Mid First Millennium B.C. in the Ganga Valley)(孟买: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157页。

[2] 哈罗德·古尔德(Harold A. Gould),《印度种姓制度》(The Hindu Caste System)(德里:Chanakya出版社,1987年),12页。

[3] 参见Stanley Wolpert,《印度新史》(A New History of India)(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7年),14—23页。

[4] 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Early India: From the Origins to AD 1300)(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110—111页。

[5] 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Early India: From the Origins to AD 1300)(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112—113页。

[6] 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Early India: From the Origins to AD 1300)(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114—116页。

[7] 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Early India: From the Origins to AD 1300)(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120页。

[8] 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Early India: From the Origins to AD 1300)(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127页。

[9] 梅因,《古代法》;梅因,《东西方的村庄—社区》(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纽约: Arno出版社,1974年);Patricia Uberoi,《印度的家庭、亲戚关系和婚姻》(Family, Kinship and Marriage in India)(德里: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8—12页。摩尔根比较亲戚组织的研究指出,印度达罗毗荼部落的亲戚术语,很像北美土著群体的,如易洛魁人。Patricia Uberoi,《印度的家庭、亲戚关系和婚姻》,14—15页。

[10] Irawati Karve,《印度的亲戚关系图》,载Patricia Uberoi,《印度的家庭、亲戚关系和婚姻》,50页。

[11] Irawati Karve,《印度的亲戚关系图》,载Patricia Uberoi,《印度的家庭、亲戚关系和婚姻》,67页。

[12] Irawati Karve,《印度的亲戚关系图》,载Patricia Uberoi,《印度的家庭、亲戚关系和婚姻》,53页。

[13] Irawati Karve,《印度的亲戚关系图》,载Patricia Uberoi,《印度的家庭、亲戚关系和婚姻》,67—68页。

[14] 印度东部的居民群体,如Mundanri和Mon-Khmer,说的是流行于整个东南亚的南亚语。在印度—雅利安人那样的外来征服者到达之前,这些群体代表定居于次大陆的本地人口。他们今天只生存于深山老林或闭塞地区,有些仍是部落。他们的亲戚规则相当纷杂,代表了古代模式和邻近社会新式影响的混合。Irawati Karve,《印度的亲戚关系图》,载Patricia Uberoi,《印度的家庭、亲戚关系和婚姻》,72页。

[15] Arthur L. Basham,《奇妙的印度:穆斯林到来之前的印度次大陆文化》(The Wonder That Was India: A Survey of the Culture of the Indian Sub-Continent Before the Coming of the Muslims)(伦敦:Sidgwick and Jackson出版社,1954年),81页。

[16] Arthur L. Basham,《奇妙的印度:穆斯林到来之前的印度次大陆文化》(The Wonder That Was India: A Survey of the Culture of the Indian Sub-Continent Before the Coming of the Muslims)(伦敦:Sidgwick and Jackson出版社,1954年),82页。

[17] 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112页。

[18] 罗米拉·塔帕,《从宗族到国家:恒河峡谷在公元前第一个千年中期的社会形成》,155页。

[19] 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117页。

[20] 罗米拉·塔帕,《从宗族到国家:恒河峡谷在公元前第一个千年中期的社会形成》,158页。

[21] 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144页。

[22] 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121—122页。

[23] 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137—138页。

[24] Ram S. Sharma,《古印度的政治思想和制度》(Aspects of Political Ideas and Institutions in Ancient India)(德里:Motilal Banarsidass出版社,1968年),159页。

[25] 历史前因后果的层叠龟中有一只龟,那就是早期印度部落、酋邦、国家的战争为何少于中国。如果印度北部的居民,与东周时期的中国居民相比,确实较为稀疏,且比较不受地理上的限制,那么原因就在环境。但也有可能是宗教的角色,以某种方法,压抑了印度国家发动战争的能力和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