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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兴起的背后:战争与政治秩序

【摘要】:[1]战争和国家建设的关联不是普世共有的。与其他好战社会相比,中国在东周期间的血腥记录仍然突出。兼并使国家数量大跌,战役总数因此减少,战国七雄灭了其余十六国。而一名中国史官称,24万战死于公元前293年的战役,45万战死于公元前260年的战役。每辆战车配备一名御手和至少两名武士,还需多达七十人的后勤支持。官僚机构自周朝中国的混乱中崛起,全没计划,只为征收战争所需的税金。

国家源于军事竞争;商鞅的现代化改革;法家儒家家庭主义的批判;没有经济社会发展做伴的政治发展

东周时期(公元前770—前256年),真正的国家开始在中国成形。它们设立常备军,在界定领土内实行统一规则;配备官僚机构,征税执法;颁布统一的度量衡;营造道路、运河、灌溉系统等公共基建。尤其秦国,全力投入不寻常的现代化工程,目标直指周朝早期亲戚家族的社会秩序。它绕过武士贵族,直接征募大量农民,使军队趋于民主化;从事大规模土地改革,将家族大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破坏世袭贵族的权力和威望,从而提高社会流动性。这些改革听起来像是“民主的”,但其唯一目的是富国强兵,打造冷酷的专政。这些现代政治制度的优势,令秦国打败所有对手,进而一统天下。

政治学家查尔斯·蒂利有个著名论点:欧洲君主发动战争的需求,驱动了欧洲的国家建设。[1]战争和国家建设的关联不是普世共有的。总的来说,拉丁美洲就没有这一历史过程。[2]但毫无疑问,在中国的东周时期,国家形成的最重要动力就是战争。从公元前770年的东周初期到前221年的秦朝统一,中国经历了连绵不绝的战争,规模、耗资、人命的牺牲有增无已,从分散封建国家到统一帝国的过渡全凭武力征服。这时所建立的几乎每一个现代国家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发动战争息息相关。

与其他好战社会相比,中国在东周期间的血腥记录仍然突出。有学者计算,春秋时期的294年,中国的“国家”之间共打了1211次战役,和平岁月仅有38年,超过110个政治体被灭绝。后续的254年战国时期,打了468次战役,仅有89年太平无事。兼并使国家数量大跌,战役总数因此减少,战国七雄灭了其余十六国。另一方面,战役的规模和历时却有显著的上升。春秋时,有些战役只打一个回合,一天就完。到战国末期,围攻可持续数月,战役可持续多年,参战将士高达50万。[3]

与其他军事化社会相比,周朝的中国异常残暴。有个估计,秦国成功动员了其总人口的8%到20%,而罗马共和国的仅1%,希腊提洛同盟(Delian League)的仅5.2%,欧洲早期现代则更低。[4]人员伤亡也是空前未有的。李维(Livy)报道,罗马共和国在特拉西美诺湖战役(Lake Trasimene)和坎尼会战(Cannae)中,总共损失约5万军人。而一名中国史官称,24万战死于公元前293年的战役,45万战死于公元前260年的战役。总而言之,从公元前356年到前236年,秦国据说一共杀死150多万他国士兵。历史学家认为,这些数字夸大其词,无法证实。但它仍颇不寻常,中国的数字简直是西方对应国的10倍。[5]

激烈战争造就强烈的奖励,导致了旧制度被摧毁和新制度取而代之。它们都与军事组织、征税、官僚机关、民间的技术革新以及思想有关。

军事组织

一点也不令人惊奇,激烈战争的最初影响是参战各国军事机构的演变。

如早先提到的,春秋早期的战事是驾战车贵族的互相厮杀。每辆战车配备一名御手和至少两名武士,还需多达七十人的后勤支持。驾车开打是高难度的技术,需要实质性的训练,的确是适合贵族的职业。[6]这时的步兵仅发挥辅助作用。

从战车到步兵加骑兵的转变逐渐发生于春秋末期。在南方湖泊沼泽众多的吴越两国,战车用处非常有限,在多山地区更是相形见绌。很显然,与西方草原马背野蛮人打交道的经验,促使骑兵出现于战国初期。随着铁兵器、弩、盔甲的广泛使用,步兵变得更为有效。西部的秦是最早重整军队的国家之一,它淘汰战车,改换为步骑兵的混成。其主因,既是秦的地形,又是野蛮人的持续压力。楚是在他国征兵的第一国,击败陈之后,强迫当地农民提供军事服务。这些军队不再是亲戚团体的组合,而是等级分明的军事单位,统领着固定数量的部下。[7]公元前6世纪中期,第一支全步兵军队投入战斗,在未来两个世纪内,完全取代战车军队。到战国初期,将农民大批征入军队已成司空见惯。[8]

中国军队打击力量的核心从战车转到步兵;无独有偶,欧洲也从盔甲骑士转到弓箭和长矛的步兵军队。担任战车手和骑士的贵族,在这两个转向中,根本无法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在这两个文明中,负担得起旧式装备和培训的只有贵族精英。这个转向似乎与技术改革有关;中国贵族数量持续下降,够格的战车手日渐稀少,可能是另外原因。

贵族阶层的人员损失,推动了军内的论功封赏。周朝早期,军事将领全凭亲戚关系和在氏族中的地位。斗转星移,越来越多的非贵族将领,单凭自己的骁勇善战而获晋级。国家也开始分配土地、爵位、家奴给将士以作奖励,无名小卒跃升为将军时有发生。[9]参战的野战军队中,骁勇善战不是文化规范,而是存活的前提。所以很有可能,论功封赏的原则始于军队,辗转传入文官体系。

征税和人口注册

将农民大批征入军队,需要相应的物质资源来支付和装备他们。从公元前594年到前590年,鲁国开始征收田赋,不再作为亲戚团体的财产,而是以众多农家合成的“丘”为计量单位。邻国齐的入侵,迫使鲁国快速增征甲兵。从公元前543年到前539年,子产在郑国重划带渠的田地,把农民编成五户一组以征收新税。在公元前548年,楚国丈量土地,登记盐池、鱼塘、沼泽、森林、人口。这项调查是为日后的征税征兵预作准备。[10]

官僚机构的发展

可以肯定地说,是中国发明了现代官僚机构。永久性的行政干部全凭能力获选,不靠亲戚关系或家族人脉。官僚机构自周朝中国的混乱中崛起,全没计划,只为征收战争所需的税金。

周朝头几年的管理是家族式的,像其他早期国家一样,如埃及、苏美尔、波斯、希腊、罗马。行政官位配给君主的亲戚,被视作君主家庭的延伸。决策时,并不严格遵守等级分工,而是以咨询和忠诚为依据。所以,君主可能掌控不住大夫,如有分歧,也不能予以解雇。像一语部落中的头人,面对让贤的强大共识,周朝一名君主只好束手听命;除非他铤而走险,如公元前669年的晋献公,把合谋反己的所有亲戚统统杀光。宫廷权术不是个人操作的,而是宗族,满门抄斩才能绝其香火。[11]

官僚化始于军队,各项职能由贵族转让给庶民。军队需要征募、装备、训练大批新兵,记录和后勤也是不可或缺的。支援军队的需要又增加了对文官体系的需求。他们帮助征税,确保大规模军事动员中的连贯性。军事机构成为文官的训练场所,并促进统领体系的形成。[12]同时,周朝贵族内部的自相残杀,为大夫家庭提供了社会升迁良机。大夫虽在传统上也来自贵族阶层,但经常属于远离君主和其亲戚的外围。士族是低于贵族的另一阶层,包括军人和其他有功绩的庶民,也得以取代家族关系的大夫,承担重要职位。所以,随着贵族阶层的日渐式微,论功封赏而不是论出身封赏的原则开始慢慢获得认同。[13]

民间的技术革新

公元前4世纪到前3世纪,中国经历了集约型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集约型增长靠的是技术革新,包括青铜工具转向铁工具、基于双向活塞鼓风的生铁冶铸、牲口耕犁的改进、土地和灌溉的改善。中国各区域之间的商业交流增加,人口密度也开始出现显著上升。粗放型增长靠的是人口增长,以及开发像四川那样的新边境。

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经济增长源于经济学家所谓的“外部因素”。这表示,它不是经济制度的内部逻辑所造成的,而是得益于意外的技术革新。军事上的不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外部动力。战国时期的每个国家都面对增税的巨大压力,为此必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仿效对方的技术革新以加强自己实力。[14]

思想

那么剧烈狂暴的春秋末期和战国时代,竟产生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文化思潮,这很值得钦佩。战乱不断所造成的流离失所,促使了对政治和道德的深刻反思,并为天才的老师、学者、谋士提供了出人头地的良机。其时,众多老师四下游学,招揽学生。其中有孔子,他出身于贵族,但只是作为学者和老师而谋生。战国初所谓的百家争鸣时期,还有很多如此的学者,包括墨子孟子、孙子、韩非子、荀子,身后都留下影响中国未来政治的著作。当时的政治不稳定,似乎造就了文人的无根无蒂,这反映在文人的周游列国,不管何等政权,只要感兴趣,他们都愿奉献自己的服务。[15]

这种智慧横溢有两层政治意义。首先,它创建了宛如意识形态的东西,即政府如何施政的思想,后代中国人可以此来评判自己政治领袖的表现。最为著名的就是儒家,而儒家学者又与其他学派展开激烈争辩,例如法家——这些争辩其实是当时政治斗争的真实写照。中国的学者和文人享有最高级荣誉,甚至高于武士和巫师。事实上,文人和官僚的作用合二为一,在其他文明中是找不到的。

其次,中国文人的流动性又孕育了愈来愈像全国文化的东西。其时创作的伟大经典著作,变成精英教育的基石和中国文化的基础。有关经典著作的知识,成为国民身份的坐标。它们享受如此高的威望,以至在中华帝国无远弗届,甚至传播到边界之外。边境线上的游牧王国,有时在武力上强于中国,但无法匹配中国的智慧传统。所以,他们倾向于以中国的制度和技术来治理中国。

周朝晚期,中国各地逐渐采用现代国家制度,但都比不上西部的秦国。大多数情况下,新制度的采用全凭运气,是反复试验和政府别无选择的结果。相比之下,秦确立国家建设的意识形态,率直地阐明中央集权新国家的道理。秦的建国者清楚看到,早期的亲戚网络是中央集权的障碍,为了取而代之,特意实施把个人与国家绑在一起的新制度。这些原则被称作法家思想。

商鞅起初在魏国做官,后来投奔相对落后的秦,一举成为秦孝公的总顾问。他上任初期,就向既存的家族管理发起进攻。他攻击继承得来的特权,最终以论功封赏的二十等爵制取代了世袭官职。在这个边境国家,论功封赏中的功就是军功,土地、家臣、女奴、服饰,都按各人战绩来分配。[16]另一方面,不服从国家法令的将面对一系列严厉处罚。最重要的是该制度下获得的职位不可转为世袭财产,像家族贵族那样,而要由国家定期重新分配。[17]

商鞅最重要的改革之一是废除井田制,再把土地分给由国家直接监护的农家。井田制中,农田分成九方块,就像中文的井字。八户农家各耕一块,中间的是公田。每个贵族家庭拥有若干井田,耕耘的农家为此需要履行徭赋和其他义务,很像封建欧洲的农民。井田上布满路径和水渠,方便管理,八户农家组成贵族地主保护下的公社。[18]废除井田制使农民挣脱对地主的传统义务,并允许他们搬往他人新开发的土地,或干脆拥有自己的土地。这使国家避开贵族,向全体地主征收以实物支付的统一地赋。

此外,为了资助军事行动,商鞅还向所有成年男子征收人头税。国家颁布,家庭如有若干儿子,长大后一定要分居,不然就要缴双倍的税。商鞅的矛头直指传统儒家的大家庭,而赞许夫妇带小孩的小家庭。对没有足够财产可分的穷苦家庭来说,该制度造成了莫大艰辛。其目的可能是提倡个人奖励,也加强了国家对个人的控制。

这次改革还与新的家庭注册有关。传统中国由庞大的亲戚团体组成,商鞅则把家庭分为五户和十户的群体,让他们相互监督。其他国家也在实施类似改革,如鲁国的“丘”,不同之处是秦在执行中的暴虐。群体中的犯罪活动,如不予检举,惩罚是腰斩;举报人有赏,等同于在战斗中斩敌首级。该制度的翻版在明朝得以复活,称为保甲。

政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在《国家的视角》(Seeing Like a State)一书中认为,所有国家都具备共同的特征:它们都试图掌控各自的社会,一开始就“昭告”天下。[19]它们清除自生自长的弯曲小街的旧区,代之以几何图形般秩序井然的新区,就是为此。19世纪,奥斯曼男爵(Baron Haussmann)在巴黎中世纪废墟上建造宽敞的林荫大道,不单是为了美观,还有控制人口的动机。

类似的事情也发生于商鞅治下的秦。除了废除井田制,他还将郡县制推向全国。他把市镇和乡村合并起来,设四十一个县;县令不是地方推举的,而是中央政府指派的。一开始,这些县位于边境地区,表明其作为军事区的起源。取代井田制的是更大的整齐矩形,与东南西北的轴心相对称。现代地图学显示,曾是秦国的地域都有这种直线布局的地貌。[20]商鞅还颁布在秦国通用的统一度量衡,以此来替代封建制度下的杂乱标准。[21]

商鞅竭尽全力投入社会工程,将传统亲戚关系的权力和地产制度转换成以国家为中心的非人格化统治。显而易见,他招惹了秦国家族贵族的极大反感。庇护人秦孝公一去世,继位人立即反目,商鞅只得逃亡。他最终遭人检举,所依据的恰恰就是自己颁布的严禁庇护罪犯的法律。据传,商鞅遭车裂之刑,即四车分尸,他的宗族成员全被诛杀。

东周的中国,每一项制度革新都与战争的需求直接相连:服役扩充至全体男子、先是军队后是文官的永久性官僚体系、家族官职减少、论功封赏、人口注册、土地改革、家族精英地产的重新洗牌、更好的通信和基建、非人格化的等级行政部门、统一的度量衡。这一切,都可在军事要求中找到根源。战争可能不是国家形成的唯一引擎,但肯定是第一个现代国家在中国涌现的主要动力。

商鞅在秦国实施的政策得到后续学者的肯定,如韩非子,并被归纳成全套的法家意识形态。在法家和儒家的紧张关系中,可以读懂中国后来历史的大部,直到1949年共产党胜利,那份紧张都与政治中的家庭作用有关。[22]

儒家极力主张向后看,其合法性扎根于古代实践。孔子在春秋末期编辑他的经典作品,十分怀恋周朝的社会秩序。但它因战事不断,已在分崩离析中。家庭和亲戚关系是家族秩序的核心。在很多方面,儒家可被视作以家庭为榜样、为国家建立道德原则的意识形态。

所有部落社会都实行祖先崇拜,虽有形式上的不同,但儒家给中国版本涂上了特殊的道德色彩。儒家的道德原则规定,对父母的责任,尤其是对父亲的,要大于对妻子或子女的。对父母不敬,或在经济上没尽扶养责任,就要受到严厉惩罚。儿子对妻子或子女的关心,如超过对他父母的,也要受到严厉惩罚。如发生冲突,例如父亲被控犯了罪,父亲的利益一定高于国家的。[23]

家庭和国家的紧张关系、家庭责任高于政治责任的道德合法性,在中国历史上经久不衰。迄今,中国家庭仍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竭力捍卫它的自治,不愿接受政治权力的干涉。家庭和国家的力量关系呈反比。19世纪清朝式微,中国南方强大的宗族干脆接管地方事务的治理。[24]1978年的中国,邓小平推行包产到户的改革,农民家庭又变得生龙活虎,成为后来影响全国的经济奇迹的主要引擎。[25]

相比之下,法家向前看。它把儒家和对家庭的尊崇,看作巩固政治权力的绊脚石。儒家精致微妙的道德和责任,对他们丝毫没用。作为替代,他们追求直截了当的赏罚分明——特别是惩罚——使百姓臣服。如法家思想家韩非子所说的:

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26]

法家建议,不可把臣民当作可以教诲的道德人,只可当作仅对赏罚有兴趣的自私人——特别是惩罚。所以,法家的国家试图打破传统,废除家庭道德责任,以新形式将臣民与国家绑在一起。

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推动的社会工程与法家有明显关联。就像早先的商鞅,毛泽东也把传统的儒家道德和中国家庭看作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他的反孔运动意在铲除家庭道德的合法性,共产党、国家、公社变成帮助中国人团结起来的新式制度。一点不令人惊讶,商鞅和法家在毛泽东时代得以复兴,在很多共产党学者的眼中成为现代中国的先例。

有学者说,“儒家推崇圣王理想,可被视作道德的专制主义;作为对照,法家否定道德与政府的关联,可被视作赤裸裸的专制主义”。[27]对皇帝的权力,儒家无法想象任何制度上的制衡。更确切地说,儒家试图教育君主,缓和他的激情,使他深感对人民的责任。让君主获得良好教育,以建良好政府,西方传统对此并不陌生。这实际上是苏格拉底在描绘合理城邦时所简述的,记载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国皇帝到底深感多少对人民的责任,还是仅仅利用儒家道德来保护自身利益,那是后续章节的主题。法家直接剥去道德政府的外衣,公开宣称臣民是为君主而活的,不可颠倒过来。

我们不应存任何幻想,推崇法令的法家思想与我在本卷中常提的法治有任何关联。西方、印度、穆斯林世界有一套受宗教庇荫的既存法律,并获得教士等级制度的捍卫。它独立于国家,其历史比国家更长。与当前统治者相比,这套法律更古老、更高级、更合法,因此对统治者也具有约束力。法治的含义就在:甚至国王或皇帝也是受法律束缚的,不可随心所欲。

这种法治从没存在于中国,对法家来说,简直是匪夷所思。他们认为,法律只是记录国王或君主口述的典章。在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看来,这是命令,而不是法律。它只反映君主的利益,不是治理社区的道德共识。[28]商鞅认为,惩罚一旦确定,适用于社会所有成员——贵族不得豁免。那是法家法令与现代法治所分享的唯一共同点。[29]

战国时期的中国

商鞅所创建的新式国家制度,使秦国在调动资源方面,比以前更加广泛,比邻国更加有效。但仍不是取胜的保票,因为敌对国家的强烈竞争导致了互相仿效。秦国崛起进而称霸全中国的故事,与其说是发展领域的,倒不如说是国际关系领域的。

春秋末期为巩固国家而发起的争战中,秦国实际上是配角,只在更强大的对手中间发挥平衡作用。它处于争战国家中的最西面,在地理上受一定保护(参看地图)。从公元前656年到前357年,涉及大国的160场战役中,秦仅发动11场。秦孝公和商鞅开展国家改革后,这就有了大变。从公元前356年到前221年,秦发动了96场大战役中的52场,打胜48场。公元前4世纪最后十年,秦打败南方大国楚,又在前293年打败东面的邻国魏和韩。东方的齐国是仅存的主要敌人,也败于前284年。到了公元前257年,所有他国都丧失了大国地位。始于公元前236年的统一战争,最终导致中国在前221年出现大一统的秦朝。[30]

争战国家到底图什么?在某种程度上,东周冲突背后的症结是旧贵族秩序分崩瓦解,取而代之的庶民寻觅新机会,以攀登权力阶梯。这也是意识形态问题,儒家和法家为此而争论不休。这个争论发生于一国之内,也发生于各国之间;既是争战的原因,又是争战的结果。秦国把自己当作法家的旗手,它的动机与其说是信服,倒不如说是实用。[31](www.chuimin.cn)

这里利害攸关的主导思想,不同于上述争论,而是商周统一中国的古老理念。统一中国的实现,其传说的色彩大于现实。东周的分裂始终被看作旷日弥久的异数,需要承担天命的血统崛起,予以拨乱反正。寻求承认的斗争,就是看哪个宗族获得统治整个中国的荣誉。

许田波(Victoria Hui)等学者提出这样的超历史大题目:公元前3世纪的中国由多极国家体系组成,最后巩固成单一的庞大帝国,而欧洲却没有。欧洲国家体系实际上也有兼并巩固,从中世纪末的400个主权政治体降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的25个。尽管有不少尝试,包括哈布斯堡(Habsburg)的查理五世、路易十四、拿破仑、希特勒,但还是没有见到单一的欧洲大国。

有下列可能的解释,第一条是地理。欧洲因河流、森林、海洋、山脉而分成众多区域,如阿尔卑斯山脉、比利牛斯山、莱茵河、多瑙河、波罗的海、喀尔巴阡山脉,等等。不列颠岛屿又是很重要的因素,在欧洲历史上扮演了破坏霸权组合的平衡角色。相比之下,第一个中华帝国仅拥有今日中国的部分领土,由西向东,只是从渭河峡谷到山东半岛而已。战国时期已修筑很多道路和运河,当时的军队很容易在这个地区纵横驰骋。这个核心地区巩固成单一强国之后,才开始向南、北、西南方向拓展。

第二条与文化有关。商和周的部落之间有种族差异,但周朝时期涌现出的各国,则无种族和语言的明显区分,不像罗马人、日耳曼人、凯尔特人、法兰克人、维京人、斯拉夫人、匈人之间。中国北方有不同方言,但商鞅和孔子的周游列国,以及相互的思想交流,都证实了日益增长的文化统一。

第三条是领导,或领导的缺乏。许田波指出,多极国家体系不是自我调整的机器,不能永远取得防止霸权崛起的平衡。国家有自己领袖,解读自身利益。秦国领袖运用机智的治国术,以分而治之的策略击破敌国的联合。而敌人无视秦国的凶险,反而经常自相残杀。

最后一条与中国和欧洲政治发展走上不同路径直接相关。欧洲从没见过像秦朝那样的强大专制国家,唯一例外是莫斯科大公国。但它发展较晚,一直处于欧洲政治的边缘,直到18世纪的下半叶。(俄罗斯进入欧洲国家体系后,很快占据欧洲的大部,先是在1814年亚历山大一世时期,后在1945年斯大林时代。)17世纪晚期,像法国和西班牙那样的国家通常也被称作“专制主义”。我们将会看到,它们在征税和动员方面,远远比不上公元前3世纪的秦朝。潜在的专制君主开始其国家建设大业时,就会遇上组织良好团体的阻挠。例如,既得利益的世袭贵族、天主教会、组织起来的农民、独立自治的城市。所有这一切,都可在国境内外灵活运作。

中国情形很不同,它依赖广泛的亲戚体系。中国的封建贵族,从没建立起与欧洲领主一样的地方权力。根于宗族的中国贵族,其权力往往分散于各地,又纠缠于其他亲戚团体;作为对照,欧洲封建社会发展了强大且等级分明的地方政治主权。此外,不像欧洲贵族,中国贵族得不到法律、古老权利、特权的保护。中国贵族的人数,因数世纪不断的部落战争而几近耗尽;专业政客得以组织强大的庶民军队,轻易击败早期的贵族军团。周朝的中国从没发展出可与欧洲媲美的强大世袭地主贵族。君主、贵族、庶民阶层之间的交叉斗争,对欧洲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却从没在中国发生。相反,它有个早熟的现代集权国家,一开始就打败所有的潜在对手。

马克斯·韦伯定为本质上的现代特征,秦朝如果没有全部,至少也有很多。很熟悉中国的韦伯为何把中华帝国描述成家族国家,这是个谜。[32]迷惑韦伯的原因,也许是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没有经济现代化的陪伴,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也没有社会现代化的陪伴,亲戚关系没有转换为现代个人主义,反而与非人格化管理共存,一直到今日。像其他现代化理论家一样,韦伯相信发展中的各个方面——经济、政治、社会、意识形态——都是紧密相连的。很可能是因为现代化的其他方面没在中国出现,所以韦伯认不出中国的现代政治秩序。欧洲的实际发展中,政治、经济、社会现代化也没有密切相连,有顺序上的先后,它的社会现代化早于现代国家的形成。所以,欧洲的经验是独特的,不一定能在其他社会复制。

秦统一中国后,政治现代化为何没有导致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现代国家的出现是集约型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但还不够。如要资本主义出现,其他制度也要到位。西方资本主义革命之前有一场认知革命,发明了科学方法、现代大学、以科学观察创造财富的技术革新、鼓励革新的产权体系。秦朝的中国在很多方面的确是智慧的沃土,但其主要学术传统是向后看,无法达到现代自然科学所需要的抽象。

此外,战国时期没有出现独立的商业资产阶级。城市只是政治和行政的中心,不是商业中心,也没有独立自治的传统。商人或工匠没有社会威望,崇高地位只属于地主。[33]虽有产权存在,但其形式无法推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秦朝的独裁政府,剥夺大批家族地主的土地来削弱其权力,向新地主征收重税来支持军事扩张。国家不是创造奖励,让农人的耕耘更为有效,而是订出产量定额,如果完不成,还要加以处罚。秦朝最初的土地改革,打破了世袭的地主庄园,开辟了土地买卖市场,但随之没有出现自耕农阶层,土地又被新贵阶层所吸纳。[34]没有法治来限制主权国家没收私人财产的权力。[35]

亲戚关系体系崩溃,被更自愿、更个人形式的团体所取代,这就是社会现代化。但它在秦统一后没有发生,原因有二。首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出现,促进新社会团体和新身份的广泛分工也无从说起。其次,破坏中国亲戚关系的努力是独裁国家自上而下的计划。相比之下,破坏西方亲戚关系的是基督教,既在理论层次上,又通过教会对家事和遗产的影响力(参看第16章)来进行。西方社会现代化的生根发芽,比现代国家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足足早了数个世纪。

自上而下的社会工程经常不能达到目标。中国的父系宗族和以此为基础的家族政府,其相关制度虽遭受痛击,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我们将看到,昙花一现的秦朝之后,它们又卷土重来,并作为权力和感情寄托的来源,在后续世纪中一直与国家明争暗斗。

[1] 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990—1990年》;查尔斯·蒂利,《集团犯罪式的开战和建国》(War Making and State Making as Organized Crime),载Peter B. Evans,Dietrich Rueschemeyer和 Theda Skocpol编,《收回国家》(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马萨诸塞州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另请参阅Bruce D. Porter,《战争与国家的兴起:现代政治的军事基础》。

[2] 参见Cameron G. Thies,《拉丁美洲的战争、竞争与建国》(War, Rivalry, and State Building in Latin America),载《美国政治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第49卷,第3期(2005年),451—465页。

[3] 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56—58页。

[4] Edgar Kiser和蔡勇(Yong Cai),《战争与科层官僚制在秦国:对一个反常案例的探索》(War and Bureaucratization in Qin China: Exploring an Anomalous Case),载《美国社会学评论》(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第68卷,第4期(2003年):511—539页。

[5] 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67页;Edgar Kiser和蔡勇,《战争与科层官僚制在秦国:对一个反常案例的探索》(2003年),520页;许田波,《古代中国和早期现代欧洲的战争和国家形成》,87页。

[6] 有关概述,参见李约瑟,《中国的科学与文明》第5卷第7部分,《军事技术》(Science and Civilisation in China, Vol.5, Pt.7: Military Technology)(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54年)。

[7] 陆威仪,《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55—58页。

[8] 陆威仪,《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60页;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71页。

[9] 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73—75页。

[10] 陆威仪,《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58—59页。

[11] 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82—87页。

[12] Edgar Kiser和蔡勇,《战争与科层官僚制在秦国:对一个反常案例的探索》,516—517页。

[13] 谢和耐(Jacques Gernet),《中国文明史》(A History of Chinese Civilization)(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6年),64—65页。

[14] 谢和耐(Jacques Gernet),《中国文明史》(A History of Chinese Civilization)(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6年),67—73页。

[15] 谢和耐(Jacques Gernet),《中国文明史》(A History of Chinese Civilization)(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6年),82—100页。

[16] 李又宁,《商鞅变法与中国的国家控制》(Shang Yangs Reforms and State Control in China)(纽约州白原市:M.E.Sharpe出版社,1977年),32—38页。

[17] 李又宁,《商鞅变法与中国的国家控制》(Shang Yangs Reforms and State Control in China)(纽约州白原市:M.E.Sharpe出版社,1977年),38—39页。

[18] 农民家庭通常太穷,不能维持世系,可将井田制视作延展性亲戚团体的替代。

[19] James C. Scott,《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Seeing Like a State: 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98年)。

[20] 陆威仪,《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63页。

[21] 李又宁(Yu-ning Li),《商鞅变法与中国的国家控制》(Shang Yangs Reforms and State Control in China),66页。

[22] 有关背景资料,参见Burton Watson译,《韩非子:基本作品》(Han Fei Tzu: Basic Writings)(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4年),1—15页。

[23] Paul Chao,《中国的亲戚关系》,133—134页。

[24] 裴达礼,《中国的家庭和亲戚关系》,152—161页。

[25] 参见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中的讨论,93—94页。

[26] 引自李又宁编,《商鞅变法与中国的国家控制》,127页。编者按:福山此处所引文字,实际上乃是法家学派李斯所说上秦二世《督责书》,见李又宁该书所收萧公权先生的论文《法家思想与专制政体》(Legalism and Autocracy in Traditional China),原始引文见《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

[27] 萧公权,《法家思想与专制政体》,引自李又宁编,《商鞅变法与中国的国家控制》,16页。

[28] 鲁惟一和夏含夷编,《剑桥中国古代史:从文明起源到公元前221年》,1003页。

[29] 鲁惟一和夏含夷编,《剑桥中国古代史:从文明起源到公元前221年》,1009页。

[30] 许田波,《古代中国和早期现代欧洲的战争与国家形成》,65—66页。

[31] 商鞅在国内破坏基于亲戚关系的传统秩序,在国外从事权术外交,打破了贵族限制冲突的约定和规范。例如,他游说自己以前的国君魏惠王,让他称霸,摆出周天子的场面,使之陷入与邻国韩和齐的纷争,最终败于齐国。公元前340年,秦国攻打魏国。商鞅邀请魏军首领公子昂来自己营地参与和谈,却在会谈后生擒公子昂。像在国内所颁布的严厉处罚一样,这一切都在强权政治的名义之下得到美化。许田波,《古代中国和早期现代欧洲的战争与国家形成》,70—71页。

[32] 韦伯多次写到中国;尤其是《中国的宗教》(The Religion of China)(纽约:自由出版社,1951年)和《经济与社会》第2卷(Economy and Society, Vol. 2),1047—1051页。

[33] 列文森和舒曼,《中国历史解说:从开始到汉朝的衰落》,99—100页。

[34] John A. Harrison,《中华帝国》,88页。

[35] 列文森和舒曼,《中国历史解说:从开始到汉朝的衰落》,69—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