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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部落制的起源与发展及其对政治秩序的影响

【摘要】:中国早期历史有相当齐全的记载,提供了观察国家自部落社会脱颖而出的罕见良机。秦王征服所有对手,建立统一国家,并将秦首创的制度推向中国北方的大部,国家巩固由此告成。从部落到国家层次的过渡在中国慢慢发生,新的国家制度重叠在亲戚关系的社会组织之上。未能正确遵守仪式或军事命令,会引来国王或宗族领袖的严苛处罚。中国家庭证明是颇有韧性的,父系家族迄今仍活跃于中国部分地区。

中国文明的起源;古代中国的部落社会组织;中国家庭和宗族的特征;周朝的封建扩张和政治权威的性质

自有文字记载以来,中国就有部落制,分支世系制迄今仍残留于中国南部和台湾历史学家谈起中国“家庭”时,不是指夫妇带小孩的小家庭,而是指成员达数百乃至数千的父系家族。中国早期历史有相当齐全的记载,提供了观察国家自部落社会脱颖而出的罕见良机。

人类长居中国。早在80万年前,像古直立人的古人类已现踪迹。智人离开非洲数千年后,也抵达中国。稷(北方)和稻(南方)很早获得人工培植,冶金和定居社区的首次出现,则在中国朝代之前的仰韶时期(公元前5000—前3000年)。到龙山时期(公元前3000—前2000年),可见城郭和社会等级分化的明显遗迹。在这之前,宗教基于祖先崇拜或鬼神崇拜,由巫师主持。他不是专家,像在大多数其他族团层次社会,只是社区的普通一员。随着等级社会的逐渐成形,统治者开始垄断巫术,借此来提升自己的合法性。[1]

开发农业后,最重要的技术革新恐怕是马匹驯养,公元前四千年在乌克兰率先发生,又在公元前二千年早期传至中西亚。过渡到草原游牧业则完成于公元前一千年初,也是马背部落向中国挺进的开始。[2]这种挺进主宰了中国后续历史的大部分。

古代中国的分期有点让人困惑。[3]仰韶和龙山不是朝代,而是考古学的范畴,以中国北部黄河中下游的定居点而命名。中国王朝始于三代,即夏、商、周,公元前770年,周朝又发生分裂,从陕西的镐京迁都至现代河南的洛阳,前为西周,后为东周。东周本身又分春秋战国前后两段。

表1. 古代中国

远古到统一中国的秦是古代中国所涵盖的历史。我们的有关知识来自浩淼的考古资料,包括用于占卜的甲骨文(通常是羊肩骨)、青铜器彝文、官员用来记录政务的竹简[4]另一来源是问世于东周最后数世纪的伟大经典文献,其中最重要的是五经:《诗》、《书》、《礼》、《易》、《春秋》,嗣后成为中国官员的教育之本。据称,这五部经典是孔子编纂和传播的,再加上卷帙浩繁的注释,构成了塑造千年中国文化的儒家意识形态。这些经典的形成背景是东周时期,其时内战方兴未艾,政治分崩离析;《春秋》就是鲁国十二名国君的编年史,在孔子眼中,显示了这段时期的退化和堕落。这些经典和孔子、孟子墨子、孙子等人的著作,虽然蕴含大量历史信息,但大体上仍属文学作品,其精确性尚不明确。

但有确凿证据显示,中国政治体数量经历了极大的收缩,从夏初的大约一万,到西周开国时的一千二百,到战国时只剩下七个。[5]中国西部的秦孝公和谋臣商鞅,奠基了世界上第一个真正现代的国家。秦王征服所有对手,建立统一国家,并将秦首创的制度推向中国北方的大部,国家巩固由此告成。

从部落到国家层次的过渡在中国慢慢发生,新的国家制度重叠在亲戚关系的社会组织之上。夏商时期被称作“国”的,虽然有日益明显的等级和集中领导,实际上只是酋邦或部落。一直到商末,亲戚团体仍是中国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到了周朝才有变更,涌现了拥有常备军队和行政机构的真正国家。

中国历史的早期社会由宗族组成,即同一祖先的父系家族。基本军事单位由宗族内大约百家男子组成,以宗族领袖为首,聚集在同一旗号下。宗族又可灵活组合,凝聚而成氏族(clan)或更高层次的宗族,而国王只是特定地区所有宗族的最高领袖。[6]

三代时期,宗族中的仪式被编纂成一系列法律。这些仪式涉及对共同祖先的崇拜,在祭有祖先神位的庙堂举行。庙堂内分划不同的祭殿,对应不同层次的宗族,宗族领袖掌控仪式以加强自身权力。未能正确遵守仪式或军事命令,会引来国王或宗族领袖的严苛处罚。依此类推,如要彻底摧毁敌人,一定要毁其祖庙,劫其珍宝,杀其子孙,绝其香火。[7]

像其他部落社会,中国社会组织的层次也时高时低。一方面,村庄范围的宗族为战争自卫商业而团结起来,有时出于自愿和共同利益,有时出于对个别领袖的尊敬,但更多时候是迫于强制。战争变得愈益频繁,夯土围墙的城镇在龙山时期变得星罗棋布。[8]

另一方面,宗族社会又在分化瓦解。年轻人开发荒野,自立门户。其时,中国仍属地广人稀,只要搬到他地就能逃避现存宗族的管辖。[9]因此,正如国家形成理论所预测的,人口稀少和缺乏界限阻碍了国家和等级制度的形成。

尽管如此,在黄河峡谷的古老地段,人口密度与农业生产力一起上升。商朝的等级制度愈加分明,这可见证于领袖对追随者施加的惩罚,以及其时流行的奴役和人祭。甲骨文提及五种处罚:墨(面部刺字涂墨)、劓(割鼻)、剕(断足)、宫(阉割)、大辟(处死)。[10]很多当时的葬地,挖掘出八至十具作揖的无首骨骼,许是奴隶,又许是战俘。高级领袖的陪葬人数竟高达五百。在殷墟出土的陪葬人总共一万,还有大量马匹、战车、三足鼎和其他珍贵工艺品。为平息死去祖先的灵魂,活人竟投入如此巨大的资源,包括人、动物、器物。[11]很明显,自部落到等级分明政体的过渡正在展开。

社会组织中家庭和亲戚的重要性是中国历史上重大常数之一。秦国君主试图抑制亲戚裙带,以推崇非人格化的行政管理,先在自己王国,统一成功后再推向全中国。中国共产党1949年上台后,也尝试使用专政权力消灭中国传统的家庭主义,使个人与国家紧密相连。但这两项政治工程,都没获得发明者所期待的成功。中国家庭证明是颇有韧性的,父系家族迄今仍活跃于中国部分地区。[12]短暂的秦朝之后,非人格化管理最终在西汉期间得以确立(公元前206—公元9年)。到了东汉末期和隋唐,亲戚团体又卷土重来。要到第二个千年初期的宋明,非人格化国家管理才得以恢复。尤其是在中国南方,宗族和氏族一直处于强势,直到20世纪。它们在地方上发挥准政治的功能,在很多事情上取代国家成为权力的来源。

关于中国亲戚关系,我们有很丰富的资料,大部分由人类学家所编撰。他们研究台湾和中国南部的现代社区,所使用的亲戚团体记载可追溯到19世纪。[13]个别亲戚团体所保存的详细记录,有助于研究更为早期的家庭关系。但在古代中国亲戚关系上,我们却只有很少信息。将现代趋势投射得那么久远,风险不小。有学者主张,当代宗族是宋明理学家所提倡的政策的产物,与公元1000年之前的亲戚关系是迥然不同的。[14]尽管如此,在中国数世纪的历史中,亲戚团体的某些特征是万变不离其宗的。

中国社会的亲戚关系严格遵循父系社会或父系家族的规则。有人类学家将之定义为“使用统一礼仪、显示共同祖先的集团(corporate)”。[15]某些现代宗族的祖先可追溯到二十五代以上,但历史上的宗族通常不超过五代。相比之下,氏族是容纳若干宗族的更高级组合,通常基于虚拟(fictive)的亲戚关系。这种氏族和相关的姓氏联盟之所以存在,只是为了确定异族通婚。[16]

像其他父系家族社会一样,继承和遗产只通过男子。女子不是宗族的永久成员,而是与其他重要家庭联姻的潜在资源。结婚后,她与生身家庭一刀两断,在很多中国历史时期,只可在规定时日回访娘家。妻子不再往生身的家庙祭拜,而是改去丈夫家的。香火传承全靠男子,因此,她在新家庭中没有地位,直到生下儿子。除非有了将来为父母灵魂祈祷的儿子,她的灵魂将不得安宁。讲得实在些,儿子又是她晚年的经济保障。

数世纪来,无数中国小说和戏剧记载了年轻妻子与婆婆之间的紧张关系。婆婆虐待未生儿子的媳妇是理所当然的。但一旦有了儿子,女子作为重要宗族继承人的生母,又可获很高的地位。中国王朝众多的宫廷权术,都涉及意欲提升儿子政治地位的擅权遗孀。西汉时期的皇太后,至少六次得以选择皇帝继承人。[17]

前现代(premodern)社会的可悲真相之一,就是很难把儿子抚养成人。现代医药发明之前,地位和财富只能提供很有限的差别。世界君主政体的历史,充斥着王后或妃嫔没能生下儿子而引起的政治危机。日本皇太子徳仁亲王于1993年结婚,与妻子雅子一起尝试生个儿子(而未成功),引起众多现代日本人的急切关注。与一连串早期皇帝相比,这又算不了什么:仁孝天皇(1800—1846)十五个孩子中,仅有三个活到三岁;明治天皇(1852—1912)十五个孩子中,仅有五个活到成年。[18]

跟其他社会一样,传统中国的因应对策是纳妾。地位高级的人士可娶二房、三房甚至更多的妻子。为确定个中的继承权,中国发展了复杂的正式规章制度。妻子再年幼的儿子对妾的儿子,仍享有优先继承权,但也有违反此例的皇帝。虽然有具体规矩,继承权的不确定性仍是宫廷政治的主题。公元前71年,霍光妻霍显设法谋害了坐月子的许皇后,让女儿成君取而代之。公元115年,汉安帝多年不育的阎皇后鸩杀了刚生下儿子的皇妃李氏。[19]

像库朗日所描述的希腊和罗马,中国亲戚制度也与私人财产制度有关。周朝宣称,所有土地都是国家财产,但周天子太弱,难以付诸实现。土地日益私人化,买卖和改造也变得普遍。[20]作为整体,宗族拥有祖庙或祠堂。较富的宗族又投资于共同财产,如水坝、桥、井、灌溉系统。单独家庭拥有自己的耕田,但不得随意处置,因为有对宗族的礼仪义务。[21]

宗族增长始终给遗产的继承制造难题。周朝早期有长子继承权制度,之后又改为儿子们平分。这一规矩延续了中国历史的大部,直到20世纪。[22]根据这个制度,家庭的土地经常越分越小,以致无法维生。中国开发了大家庭概念,数代男子同堂。成年的儿子或在分到的祖地上安家,或试图购买邻地。对宗族的共同财产,他们仍然有份;对共同的祖先,他们仍有祭拜的责任。这一切阻止了他们的搬迁,或出售祖地。[23]

在财产和同堂方面,不同区域出现了巨大差异。中国北方,宗族力量逐渐变弱,宗族成员搬往分散的村庄,丧失了相互之间的认同。在南方,宗族和氏族成员继续并肩生活,以至整村人只有一个姓。为此出现很多解释,其中之一是这么认为的:很多世纪以来,南方一直是蛮荒地带,宗族即使增长却仍能抱成一团;而在北方,战争频仍,流离失所时有发生,从而拆散了数代同堂的宗族。

要记住,宗族组织在很多情形中纯属富人特权。只有他们才能负担得起平分的庞大地产、共同财产、为传宗接代而娶的多房妻妾等。事实上,周朝首次编纂的宗法规则,只适用于精英家庭。贫困家庭只能负担很少的孩子,有时为弥补无子无孙,而让入赘女婿改用妻子的姓氏。这在日本很普通,在中国却遭否定。[24]

商灭于周。周的部落定居于渭河流域(当代陕西省),在商的西方。周的征服始于公元前11世纪初,历时数年。其时,商的军队还必须在山东应付马背游牧民族的袭击。周王杀死商的储君,谋害自己兄弟,夺取政权,建立新朝。[25]

这一征服开创了很多学者所谓的中国封建时期。其时,政治权力非常分散,掌控在一系列等级分明的氏族和宗族手中。从西周到东周早期,亲戚关系仍是社会组织的原则。到了春秋和战国,这些亲戚团体之间战火纷飞,国家开始慢慢成形。我们可仔细追溯国家形成的各项因素,所依靠的不再是考古学的重新组合,而是历史记载中的证据。

从对比角度看,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格外有趣。它在很多方面为欧洲几乎一千年后的历程树立了先例。周部落征服长期定居的商朝领土,建立了封建贵族阶层。无独有偶,日耳曼野蛮部落打败衰败凋零的罗马帝国后,也创立了类似的分散政体。不管是中国还是欧洲,发动战争的需求促使了国家的形成:封建属地逐渐聚合成领土的国家,政治权力趋于集中,现代非人格化行政脱颖而出。[26]

然而,中国和欧洲又有重要差别。英语版的中国朝代史,给中国平行制度贴上既定标签,如“封建的”、“家庭”、“国王”、“公爵”、“贵族”,从而遮掩了中间的差别。所以,我们需要确定这些标签的意义,既指出重要对应,也挑明不同文明的分道扬镳。

最混乱和误用最多的,可算是“封建的”和“封建主义”。由于学者和辩论家的混乱使用,这两词基本上变得毫无意义。[27]根据卡尔·马克思开创的传统观念,“封建主义”往往指欧洲中世纪庄园上领主和农民之间的经济剥削关系。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兴起之前有个避不开的封建阶段。这种按图索骥的僵硬,迫使传统学者到处寻找封建阶段,即使在毫不相干的社会。[28]

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关注存在于中世纪欧洲的采邑(fief)和属臣(vassalage)制度,从而给封建主义提供了历史上比较准确的定义。采邑是领主和属臣之间的契约,后者获得保护和土地,一定要向领主提供军事服务作为交换。契约在特定仪式中获得尊严,领主将属臣的手放入自己的手中,以亲吻来锁定相互的关系。这种双方兑现义务的从属关系,需要一年一度的更新。[29]属臣之后还可将采邑分割成更小的子采邑(subfief),与自己的属下再签新的契约。该制度自有一套复杂的道德规范,与荣誉、忠诚、宫廷婚姻有关。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欧洲封建主义的关键不是领主和属臣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隐含的权力分散。历史学家约瑟夫·斯特雷耶(Joseph Strayer)说:“西欧的封建主义基本上是政治性的——它是一种政府……其中,一队军事领袖垄断政治权力,队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却又相对平等。”[30]这个定义与马克斯·韦伯有关,也是我在本卷所使用的。该制度的核心是分派采邑或封地,属臣可以在其上实施一定程度的政治控制权。封建契约在理论上可随意取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的属臣们把采邑转换成自己的家族财产。这表示,后裔得以继承采邑。他们在自己采邑享有征兵征税的政治权力,能独立作出司法裁决,不受领主的干涉。因此,他们一点不像领主的代理人,却是实打实的小领主。马克·布洛赫指出,封建制度晚期的家族性质实际上代表了该制度的退化。[31]总之,封建制度的独特处恰恰是它分散的政治权力。

在这个意义上,周朝的中国是个封建社会[32],与中央集权国家没有相似之处。像很多征战的朝代,不管是之前还是之后,周天子发现自己没有足够军队或资源来直接统治所占领的土地,特别是在草原游牧部落频繁骚扰的西方,还有后来成为楚国的南方边境。所以,他分派封地给麾下的将领。考虑到周社会的部落性质,那些将领多是他的亲戚。周天子共设七十一处封地,其中五十三处由他的亲戚治理,剩下的则分给其他文武官员,以及已被击败但愿效忠的商贵族。这些属臣在治理自己封地时享有实质性的自治。[33]

周朝的中国封建主义与欧洲的相比,仍有重大区别。在欧洲,野蛮部落一旦皈依基督教,分支式的部落制度在封建社会初期即遭摧毁,通常在数代人的时间内。欧洲的封建主义是一种机制,把没有亲戚关系的领主和属臣绑在一起,在亲戚关系不复存在的社会中促进社会合作。相比之下,中国的政治参与者不是独立分散的领主,而是领主和他们的亲戚团体。在欧洲领主的境内,领主与农民签署封建合同,非人格化管理已开始扎根。权力在领主手中,而不在领主亲戚团体的手中。采邑只是他的家庭财产,并不属于更大的亲戚集团。

另一方面,中国的封地授予亲戚团体,之后又逐次分封给下一级的宗族或部落分支。中国贵族与欧洲领主相比,其权力比较薄弱,其等级森严比较缓和,因为他陷入了限制他擅权的亲戚架构。我曾提到,部落社会的领袖地位往往是赢取的,而不是继承得来的。周朝的中国领袖,虽然趋向于等级分明,但仍受亲戚人脉的限制,看起来比欧洲的更像是“部落的”。有位评论家指出,在春秋时期,“国家像一个放大了的家庭。君主统而不治;大夫们很重要,不是因为其职位,而是因为他们是君主的亲戚,或是显赫家庭的家长”。[34]君主与其说是真正的一国之主,倒不如说是伙伴中的老大。“各种故事讲到,贵族当众责备君主,并吐口水,却没受到他的训斥或处罚;拒绝他对珍玩的索求;在他妻妾群中与他一起玩游戏;未获邀请而坐上他的桌子;上门邀他分享晚餐,却发现他在外射鸟。”[35]

周朝社会的氏族组织中,军队也是分支式的,没有中央统领。各个宗族动员自己的军队,再蜂聚到更大单位中(像努尔人的分支)。“有关战争的记述透露,战场上,征来的士兵只跟随自己的将领;重要的决定通常由将领们集体讨论决定;部队编制松散,以致将领只能指挥自己手下,而顾不上其余。”[36]很多案例显示,因为没有严格的统领制度,部将得以修改名义上君主的命令。根据第5章介绍的人类学分类,周朝早期政体是部落的,至多是酋邦的,而绝不是国家的。

中国的封建社会与欧洲的非常相似,都发展了悬殊的阶级分化和贵族阶层,起因是关于荣誉、暴力、冒险的道德信念。开始时,早期部落社会相对平等,并有防止地位悬殊的各式调整机制。然后,某些人开始在狩猎中出类拔萃。狩猎与战争有关联,这可追溯到人类的灵长目祖先。等级制度在狩猎和征战中脱颖而出,因为有些人或群体就是略胜一筹。优秀猎手往往又是优秀战士,狩猎所需要的合作技能进化成军事战术和战略。通过战绩,有些宗族获得更高的地位;宗族内,卓越的战士崛起而成为将领。

这也在中国发生。狩猎和战争的关联保存于一系列礼仪,使武士贵族的社会地位获得合法化。陆威仪(Mark Lewis)解释说,春秋时期,“君主之所以在群众中鹤立鸡群,全靠在圣坛前的‘壮举’,即礼仪化的暴力,如献祭、战争、狩猎”。[37]狩猎把动物送上祖先的祭台,战争把战俘送上祖先的祭台。血祭是商朝的习俗,到周朝仍然继续,一直到公元前4世纪。军事征战出发于庙堂,为确保战争的胜利,既有牺牲品又有祈祷。礼仪中,大家分享祭肉,战鼓因战俘的血液而变得神圣,特别可恨的敌人则被剁成肉酱,供宫廷或军队成员进食。[38]

周朝早期的贵族战争高度礼仪化。发动战争是为了使另一氏族承认自己的霸权,或是为了荣誉受到藐视而实施报仇。军队向前冲是为了保护“继承下来的祖业”,不克尽责的领袖,死后将得不到妥善的祭拜。他们通过在仪式上展示的力量和荣誉来达到目的,不需付诸殊死的实战。战役经常在贵族之间预先安排,需要遵守复杂的规矩。敌人一旦在战场出现,军队一定要上前迎战,否则就是耻辱。不向敌人的最强部位发起攻击,有时也被认作丢脸。敌方君主去世时,为了不影响对方的哀悼义务,军队就会退出战役。春秋初期,贵族打仗多用战车。而这种战车,既昂贵,操作起来又需要高超技术。[39]显而易见,军事战略家孙子依靠奇袭和欺骗的“迂回”战术,还要等到中国历史的后期。

周朝早期的中国社会,处于部落和酋邦之间。史书中称为“国”的,都不是真正的国家。周朝的中国好比是家族社会的教科书,换言之,整个国家为一系列封地君主和其亲戚团体所“拥有”。土地和定居于此的民众,都是可传给后裔的家族财产,只受父系家族亲戚规则的约束。这个社会中没有公私之分,每个占统治地位的宗族都可征兵征税,并作出自认妥善的司法裁决。然而,这一切将很快发生变化。(www.chuimin.cn)

[1] 张光直等,《中国文明的形成:考古学的视角》,2—130页。

[2] 鲁惟一(Michael Loewe)和夏含夷(Edward L. Shaughnessy)编,《剑桥中国古代史:从文明起源到公元前221年》(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 From the Origins of Civilization to 221 B.C.)(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99年),909—911页。

[3] 有关早期中国的分代,参见李学勤,《东周和秦的文明》(Eastern Zhou and Qin Civilizations)(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85年),3—5页。

[4] 有关这段时期,参见顾立雅(Herrlee G. Creel),《中国的诞生:中国文明形成期研究》(The Birth of China: A Study of the Formative Period of Chinese Civilization)(纽约:Ungar出版社,1954年),21—37页;夏含夷(Edward L. Shaughnessy),《西周历史资料:青铜器铭文》(Sources of Western Zhou History: Inscribed Bronze Vessels)(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1年)。

[5] 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古代中国通向政治权威之路》,26—27页。

[6] 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古代中国通向政治权威之路》,35页。

[7] 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古代中国通向政治权威之路》,41页。

[8] 张光直等,《中国文明的形成:考古学的视角》,85页。

[9] 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古代中国通向政治权威之路》,124页。

[10] 张光直等,《中国文明的形成:考古学的视角》,170页。

[11] 张光直等,《中国文明的形成:考古学的视角》,164—165页。

[12] 有关中国家庭主义的残存,参见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Trust: 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纽约:自由出版社,1996年),69—95页。

[13] 参见Olga Lang,《中国的家庭与社会》(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46年);Maurice Freedman,《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伦敦:Athlone出版社,1958年);Maurice Freedman,《中国的宗族与社会:福建和广东》(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Fujian and Guangdong)(伦敦:Athione出版社,1966年);Maurice Freedman,《中国社会的家庭和亲戚》(Family and Kinship in Chinese Society)(加利福尼亚州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0年);孔迈隆(Myron L.Cohen),《台湾的中国家庭制度》(House United, House Divided: The Chinese Family in Taiwan)(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76年);武雅士(Arthur P. Wolf)和黄介山(Chieh-shan Huang),《中国的婚姻与过继,1845—1945年》(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斯坦福,加州: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0年)。

[14] 有关当代人类学与历史研究的讨论,参见 James L. Watson,《中国的亲戚关系:人类学视角下的历史研究》(Chinese Kinship Reconsidered: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Historical Research),载《中国季刊》(China Quarterly)第92期(1982年):589—627页。

[15] 有关当代人类学与历史研究的讨论,参见 James L. Watson,《中国的亲戚关系:人类学视角下的历史研究》(Chinese Kinship Reconsidered: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Historical Research),载《中国季刊》(China Quarterly)第92期(1982年),594页。

[16] Paul Chao,《中国的亲戚关系》(Chinese Kinship)(波士顿:劳特里奇出版社,1983年),19—26页。

[17] 鲁惟一(Michael Loewe),《秦汉帝国的政府:公元前221—公元220年》(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 and Han Empires: 221 BCE-220 CE)(印第安纳波利斯:Hackett出版社,2006年),6页。

[18] Donald Keene,《明治天皇和他的世界,1852—1912年》(Emperor of Japan: Meiji and His World, 1852-1912)(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02年),2页。

[19] 鲁惟一,《秦汉帝国的政府:公元前221—公元220年》,6页。

[20] 柯昌济(Ke Changji),《中国古代社会与亚细亚生产方式》(Ancient Chinese Society and the 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载Timothy Brook编,《中国的亚细亚生产方式》(The 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 in China)(Armonk,纽约州:M. E. Sharpe出版社,1989年)。

[21] 弗朗茨·舒曼(Franz Schurmann),《中国传统财产观念》(Traditional Property Concepts in China),载《远东季刊》(Far Eastern Quarterly)第15卷,第4期(1956年):507—516页。

[22] Paul Chao,《中国的亲戚关系》,25页。

[23] 裴达礼,《中国的家庭和亲戚关系》,55—59页。

[24] Paul Chao,《中国亲戚关系》,19页;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172—173页。

[25] 有关背景资料,参见John A. Harrison,《中华帝国》(The Chinese Empire)(纽约:Harcourt出版社,1972),36—37页。有关周的起源和对商的征服,参见顾立雅,《中国的诞生:中国文明形成期研究》,219—236页。

[26] 有关此类的对比,参见许田波(Victoria Tin-bor Hui),《古代中国和早期现代欧洲的战争与国家形成》(War and State Formation in Ancient China and Early Modern Europe)(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

[27] 有关封建主义概念的主要评论,参见Elizabeth A. R. Brown,《建构的暴政:封建主义与欧洲中世纪历史学家》(The Tyranny of a Construct: Feudalism and 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载《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79卷,第4期(1974年):1063—1088页。另请参阅 Jørgen Møller,《重返封建主义:历史学家的技艺,以及对概念工具和概括的需要》(Bringing Feudalism Back In: The Historian’s Craft and the Need for Conceptual Tools and Generalization),未刊稿。

[28] 有关讨论文章,参见列文森(Joseph R. Levenson)和弗朗茨·舒曼(Franz Schurmann),《中国历史解说:从开始到汉朝的衰落》(China: An Interpretive History,From the Beginnings to the Fall of Han)(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69年),34—40页。

[29]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8年),161页。

[30] Joseph R. Strayer,《西欧的封建主义》(Feudalism in Western Europe),载Fredric L. Cheyette编,《中世纪欧洲的领主和社区:选读》(Lordship and Community in Medieval Europe: Selected Readings)(纽约:霍尔特出版社,1968年),13页。

[31]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190页之后。

[32] 有关周朝和欧洲封建主义之间关系的讨论,参见李峰,《封建主义和中国西周:评论》(“Feudalism” and Western Zhou China: A Criticism),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第63卷,第1期(2003年):115—144页。李峰认为,西周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已超过“封建主义”这一术语所能指称的。

[33] John A. Harrison,《中华帝国》,37—41页;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流动》(Ancient China in Transition : An Analysis of Social Mobility, 722-222 B.C)(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65年),53页;列文森和弗朗茨·舒曼,《中国历史解说:从开始到汉朝的衰落》,30—32页。

[34] 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78页。

[35] 陆威仪(Mark E. Lewis),《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33页。

[36] 陆威仪(Mark E. Lewis),《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35页。

[37] 陆威仪(Mark E. Lewis),《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17页。

[38] 陆威仪(Mark E. Lewis),《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28页。

[39] 陆威仪(Mark E. Lewis),《早期中国认可的暴力》(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22、37—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