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不同的视角是基于不同的认识论的,因此也就导致人们对身份形成和制度认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理解。根据第一种视角的逻辑,国际社会是一个以主要规范和制度为特征的存在。换句话说,A的身份在本质上与非A的身份不相容。因此,布赞观点的关键是中国的身份决定了中国很难接受后面这一类制度,因此中国的和平崛起会日益困难。......
2024-01-10
社会建构主义认为观念结构塑造行为体的身份,行为体身份决定行为体利益。建构主义也是一种结构理论,但它所指的结构是文化结构或者说观念结构,而不是像华尔兹的权力分布那样的物质结构。[52]美国自由建构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历山大·温特将文化定义为社会成员间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共有知识(shared knowledge),包括共有观念(shared ideas)、共有理解(shared understanding)、共有期望(shared expectations)等。国际体系的结构是由观念的分配所决定的。在温特看来,国际政治的实质是观念而非物质权力。权力的物质性结构只是国际体系的表层结构,观念结构才是被掩盖于权力结构之下的深层结构,是可以使物质结构具有意义的社会性结构。[53]从根本上说,是否能有真正和持久的合作取决于国际体系文化的性质,因为文化建构了行为体的身份,身份又决定了合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温特同意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是,他指出无政府状态不是只有某一种形态,无政府状态会遵循不同的逻辑,有着不同的形态和特征,也就是说国际体系中行动者的互动可以导致不同性质的无政府文化,这就是他的著名论断:“无政府状态是国家造就的。”[54]无政府状态不像华尔兹所假定的那样,不是国际体系中的客观事实,而是一种行动者互动形成的观念结构,因此不同种类的互动可以形成不同的无政府文化。温特界定了三种不同的无政府文化,即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霍布斯文化的逻辑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是由敌人的角色结构建构的,它的实质是敌意(enmity)。行为体的最高目标是摧毁对方,改变现状,确保生存或使自己的权力最大化。在这样一种文化之中,无限制地使用暴力和军事实力等手段性行为,只要能够保证自我生存或是摧毁敌方,都被视为合理合法的行为,合作从根本上说是不可能的。对于行为体来说,只要处于这样一种文化之中,所有手段都是可行的,所有暴力都是理性的。霍布斯文化类似现实主义视野中的世界,其中的国际政治是一种特殊文化形式,是零和博弈,是适者生存的丛林。但建构主义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国际体系文化有很多种,霍布斯文化绝对不是唯一的国际体系文化形式。
第二种文化模式是洛克文化。洛克文化是由竞争对手的角色结构建构的,实质是竞争(rivalry)。但是,洛克文化不同于霍布斯文化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它的根本逻辑,这就是“生存和允许生存”(live and let live)。[55]所以,洛克文化最根本的一点是,国家之间相互承认生存权。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比自己弱小,就侵占墨西哥,因为美国承认墨西哥有自己的生存权利。竞争对手承认彼此的主权,重视绝对收益,不会无限制地使用武力,不以消灭对方为目的。温特认为,当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起来之后,国家之间互相承认主权,亦即国家的生存权力,国际体系文化就基本上属于洛克文化状态,基本标志就是国家的死亡率很低,这是“生存和允许生存”的结果。洛克文化中有合作有竞争,在不少的情况下,竞争会十分激烈,合作并不是主导形式。
第三种文化,也是最理想的无政府状态,就是康德文化。康德文化是由朋友的角色结构建构的,实质是友谊(friendship)。在这种文化之中,行为体的利他行为更加明显,依据“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逻辑,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和高度的认同感。在康德文化中,国家之间遵循两条基本准则,即非暴力原则和他助原则。温特认为,康德文化的形成是和平与合作的根本保证,只有当所有国家真正以友谊为基本考虑,以利他为主要行为动机,才能够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共同体。温特认为,在当今的国际体系中,在欧盟的成员国之间基本形成了这种康德文化。包括原来存在的领土争端问题,也得到了非暴力的解决。[56]所以,只有在康德文化中,合作才是真实的、具有主导性的。
因此,温特假设国际政治的系统性结构是文化结构而非物质结构。结构的根本因素是共有知识,即行为体在一个特定社会环境中共同具有的理解和期望。共有知识建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温特承认结构包括物质性因素,但是物质性因素只有通过社会性结构才能对行为体的行为发挥有意义的影响。最后,社会性结构是行为体间社会实践和互动的结果。社会性结构进而产生了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强化或减弱行为体的私有观念,建构共有知识。通过这一过程,观念的结构-文化得以形成。
提出三种无政府文化无疑是温特建构主义的最大贡献。而提出三种文化的基本前提是国际体系文化是行动者建构的,是行动者通过相互的实践互动打造起来的。建构主义认为主体间的行为或互动建构了观念的结构,进而塑造了行为体的身份,并据此规定了它们的利益和行为模式。温特也强调观念的建构作用。但是,在温特提出三种无政府文化并将其设定为国家行为体的基本原因要素的时候,结构建构主义就成为一种静态理论,就像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一样,追求结构因素驱动行动者行为体的科学简约,“文化选择”与“结构选择”、“制度选择”一样,成为决定行为体行为的结构性原因。以一种简单的线性方式理解,这就是只要有什么样的文化,则必然有什么样的国家行为体。
稍稍回顾一下建构主义的发展历程,就可以发现这个美国国际关系宏理论的演进逻辑。温特在开始思考建构主义理论的时候,是不同于国际关系学界其他主要理论的。他认为结构与行为(身份亦同)之间不仅是因果关系,也是建构关系。重要的是强调主体间互动性及产生这种主体间互动性的过程。事实上,在温特早期的著作中,他的确强调了结构与行为体/施动者之间的双向互动和相互建构,即便是他的著名论断“无政府状态是国家造就的”也是从行动者角度来思考体系文化的。也就是说,是行动者的互动过程造就了体系层面不同的无政府文化。如果根据这个观点继续推演下去,则行动者互动的过程就变得十分重要,因为这类互动性实践过程可以导致不同的国际体系文化。行动者互动方式可以选择吗?什么样的互动过程可以导致霍布斯文化?什么样的互动过程可以导致康德文化?什么样的互动可以使霍布斯文化转化为洛克文化抑或康德文化?温特没有对这种互动过程做深入的研究,而是转向了预设国际体系文化、推断体系文化如何影响行动者的结构主义研究议程。一旦预设某种固定的国际体系文化,无论是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还是康德文化,并以此为研究起点,就产生了理论静态化的取向。结构建构主义理论的静态化使其成为与结构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鼎立的主流理论,但也失去了这一理论开始发展时期的动力和动态性。(www.chuimin.cn)
因此,当《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发表之时,温特大约是为了建构一种能够与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相媲美的理论,[57]所以有意弱化了这种行动者-结构之间的双向互构,突出了单向建构,强调体系结构对于行为体身份形成的建构作用,而忽略了行为体对于体系的建构作用。由于这种“必要的忽略”,结构在事实上成为先于行为体的东西,成为建构行为体身份的主要因素。正因为如此,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就都成为实际上的客观存在,成为与华尔兹权力结构、基欧汉制度结构相似的观念性结构。正因为如此,互构这一重要的实践过程也就失去了它的根本动力。根据《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中的逻辑,只有存在某种体系层面的文化,国家才能够相应地具有某种身份,因而采取某种行动。比如霍布斯文化必然产生国家之间的争斗行为,康德文化必然产生国家之间的合作行为等等。
玛莎·芬尼莫尔的案例研究更加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她的《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阐明了系统性要素是如何塑造行为体的身份、利益甚至行为体的实际存在(the body of the agent)。[58]该书中所指的建构主义接近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主义(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认为社会结构是不断深化和扩展的世界文化。国际体系由一系列规范支配,从两方面对国家进行塑造。一方面,国际体系为国家提供理性目标,譬如发展;另一方面,为实现这些目标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如市场和科层体系。规范,即共同体对于合理行为的共同预期,在社会意义和主体间互动意义上被共享。国际体系提供规范和传授规范,这不仅规范行为体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塑造它们的社会身份和实有存在。芬尼莫尔研究了三个个案:第一个个案是教科文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教化。教科文组织使得发展中国家认识到,要成为一个真正的现代国家,就要有发展的教育、科学、文化体系;第二个个案是红十字会对军事将领的教化。红十字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教会军事决策者要善待战俘,最后使得各国签订一系列相关公约;第三个个案是世界经济领域各国际组织对发达国家的教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使发达国家认识到,要想实现持续发达,就要在自身成功后帮助发展中国家。三个个案的接受对象各不相同,但都是突出了国际组织教化国家行为体这一社会化机制。芬尼莫尔突出了“教化”的因素,即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用体系层面的因素解释单位身份的形成,强调代表国际规范结构的国际组织主动地去教会国际行动个体,教它们认识到,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身份特征之一就是教育、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这种身份特征使得发展中国家开始在同一个时候谋求教育和科技的发展。芬尼莫尔十分简约的论点就是,国际组织向国际体系中的行为体传授国际规范,这些行为体接受规范,并因之改变了自我身份及其行为。国际规范是业已存在的因素,国际组织也是业已存在的机构,问题是国际组织如何教化国家接受规范。
后来,《国际组织》杂志开始引导关于国际规范的研究,连续刊登了一系列关于国际规范研究的成果,还专门为国际规范研究出了专辑。虽然研究越来越精致,但理路是相似的,亦即国际规范是如何传播的,或者说是国际规范传播机制的研究。所有这些都将规范视为已经存在的要素,在逻辑上与华尔兹的权力分布和基欧汉的制度结构是相似的。杰弗里·切克尔对《国际组织》启动的这一研究议程做出了总体设计,核心也是社会化中的规范传播这一重要问题。[59]他的设计具体关注的是“欧盟规范是怎样被新欧洲国家所接受的”?其中“欧盟”是系统层面因素,“新欧洲国家”是单位层面因素,“欧盟规范”包含“民主”、“市场经济”等欧盟认为界定自己身份的重要规范。切克尔的回答与芬尼莫尔很相似,认为“是被欧盟使用某些机制教会的”,亦即强调了“教授”的机制。但是,切克尔以及这一项目的研究人员更加精致地研究了规范传播的机制。切克尔论述了三种机制,其一是很多研究社会化问题的学者常常忽略的因素:即奖惩机制(reward and punishment),这是某种物质刺激阶段使用的方式,这时国家并没有将规范内化,而只是进行利益计算,是规范得以被接受的第一步。一般国际关系的社会化研究很少关注奖惩机制,认为胡萝卜加大棒是理性主义研究的重要机制,不属于建构主义研究的内容。但切克尔认为,社会化的起步在于行为体认识到奖惩机制的作用,并据此作出利益计算,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或曰学习)某种规范。其二是角色扮演(role playing),意思是行为体被动地承担某种角色,并按照角色要求行事。这一过程不需要国家进行思考即可进行,这是新规范得以被接受的第二步,可称之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阶段。其三是规范劝服(normative suasion),这是基于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理论得出的结论,指教学双方通过争论、讨论、对话,学习一方不但被动接受被教授的内容,而且通过自己的思考,认识到这些规范是好的规范,是有利于自己和他者的规范,因此在反思性考虑之后,自觉地接受规范。这种规范传播和社会化是规范被接受的最高级阶段,可称之为“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的阶段。
通过这些研究和设计,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规范研究已经十分细致,尤其是对各种规范传播机制的研究,已经到了非常深入的程度。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这些研究都是从静态的观念结构开始,亦即将已有、已知、已经确定的观念或是规范作为研究的起点。一旦一种理论成为静态理论,它的科学性和简约性似乎可以成倍增加,但是,它是以静止的视角观察变动不居的世界,尤其是在规范没有形成、观念结构没有成型的地方,它的解释能力会大打折扣。比如,如果没有一个对于双向过程的完整描述,没有一个对进化过程的认真考察,我们就很难理解一个特定的结构是如何形成的,也很难理解体系的文化是如何实现从霍布斯文化到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之间的转化的。从某种程度上讲,文化群体的身份形成既是自组织的过程,又是选择的过程;既是给定的,又是被构建的;既是自上而下的又是自下而上的。因此,如果我们根据这种从体系到行为体的自上而下的身份建构模式,或者说把身份建构的“结构-行动者”(structure-agent)模型应用于东亚地区时,就会发现,东亚地区缺乏一个清晰的地区性观念结构,我们仍然无法理解一个充满敌意与动荡的地区如何转变为一个基本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导的充满活力的地区。
回顾20世纪60年代东盟成立的时候,当时冷战正处于高峰时期,美苏两个对抗性大国在古巴导弹危机之后进入了更加激烈的争夺期,军备竞赛史无前例。东盟的成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冷战在东亚地区的一种反映。东盟国家将中国视为敌人,力图通过加强自身联盟抗衡中国。所以,中国-东盟名人小组对当时中国-东盟关系的定位是“敌对”关系。如果以温特的体系文化界定,当时东亚地区的文化基本上是一种霍布斯文化。冷战结束之后,东亚地区开始出现新的形势,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一步改变了这个地区的景象,不仅改变许多敌对政策和行动,也开始在许多领域谋求合作。到1998年“10+3”机制形成,东亚地区合作全面启动,东亚地区开始从一种霍布斯文化向非霍布斯文化转化。但无论如何,东亚地区似乎并没有走出威斯特伐利亚文化,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有着很大差异,边界问题极度敏感。如果以温特三种文化的观点考量,东亚地区似乎是一种混合体,既有霍布斯文化成分,比如对领土争端的高度敏感;也有洛克文化的成分,比如相互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现状。不管从哪一个角度来看,东亚地区的观念结构才刚刚开始出现,并且伴随着这种观念结构的出现,某种不同于冷战时期的集体身份也正在形成。但是,这些因素彼此之间几乎没有清晰可见因果关系,它们是在地区多边互动过程中相互建构、解构和重构的。所以,东亚地区现在还没有一个清晰的地区物质权力结构,地区制度化水平也仍然较低,也不存在一个明显的观念结构。所有的规范、身份、观念结构等,都处于一种形成的过程之中,甚至有着倒退的可能。如果先验地预设一种地区文化,无论是哪一种都很难符合东亚地区的实际。正因为这种高度动态的特征,地区文化促进地区国家合作的说法也难以解释东亚地区的合作。
在东亚,制度化过程发展迟缓且不明显,远远滞后于实质性合作。这是合作过程非正式性的表象,几乎不存在任何约束性的制度化规则、规范或社会性结构来指导国家的行为或塑造国家的主体、身份和利益。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东亚合作意义上的主体间性并不表现为一系列制度化的规范,在更大程度上而是一个赋予互动以意义的实践过程。是这一过程本身、而非过程中产生的规范性结构或制度化水平推动着地区中的各国前行。维持这一过程也就是维持合作的动力,并使国家之间免于冲突。过程不仅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过程本身往往就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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