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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与过程:构建综合治理模式

【摘要】: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模式不但共同存在,而且可以相辅相成、互相加强,提高治理的效率。所以出现了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同时加重、同步增长的现象,这也说明两个模式并存并重的现实。换言之,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都是根植于历史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本源性的文化土壤的。

从上面的讨论中,有几个要点已经显现出来。第一,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都是现实存在的治理模式,并且构成了治理的两个主要模式。国际关系学者的关注几乎全部放在规则治理模式上面,而经济管理领域的学者对于关系治理保持了敏感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从现有实际和经验研究所揭示的情况来看,两种治理模式也都是需要的,因为没有规则不成社会,同样,没有关系也不成社会。所以,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不仅仅是实际的存在,两个模式中的重要成分也是治理所需要的。比如说,网络化就反映了关系治理的诸多特征。[82]当跨国倡议网络开始形成的时候,规范倡导者需要首先结成某种跨国的关系网络,否则,任何规范都无法跨越能够得以传播的门槛。[83]两种治理模式在现实中的存在说明它们均有可以普遍适用的意义和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治理要做到可行有效,规则是必不可少的,关系也是不可或缺的。无论在什么社会,利益和信任都是治理方式中的重要成分,结果和过程对于秩序而言也都是至关重要的。单单依赖其中的一种模式实施治理,而无视另外一种治理中的合理成分,都会导致治理效用的降低,也都反映了一种理念上的缺失。在全球化不断上升的今天,将两种模式结合起来考虑是相当有必要的,也是十分有益的事情。

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模式不但共同存在,而且可以相辅相成、互相加强,提高治理的效率。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逻辑,关系治理在初始阶段可以降低成本。当商业规模增大、不确定性增强、交易成本变得更加复杂的时候,就需要转向规则治理,因为在度过初始阶段之后,规则治理的成本就会降下来,规则的有效性也就表现出来了。但是,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像交易成本经济学所预设的那样可以供行为体自主地、合理地根据成本效益加以选择,采取哪种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在历史文化条件下的实践活动。我们上面提到的研究表明,在中国社会中就表现了这种情况。当商业和经济活动规模大幅度增加的时候,当交易变得更为复杂的时候,当不确定性加大的时候,行为体的确加强了规则治理的力度。但同时,他们并没有摒弃关系治理,而是更加依赖关系治理。所以出现了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同时加重、同步增长的现象,这也说明两个模式并存并重的现实。

第二,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确实有着一些不同的地方。上文中已经对这些差异做了比较详细的讨论,这里我们将这些不同之处加以总结,列在表4.1之中。

表4.1 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的不同特征

第三,文化与实践是治理的重要因素。关系治理为什么能在经济管理领域受到如此的重视,并产生了这么多的研究成果?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个简单的回答是,在经济管理领域关系治理是一种如此重要的治理方式,它不可能不受到学界的关注。另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关系治理在经济管理领域的讨论是随着日本、韩国和中国的公司成为国际经济领域重要行为体而发展起来的。日本公司首先崛起,其后韩国等其他东亚国家的大型跨国和多国公司也不断出现,再往后就是中国公司的发展,这使得关系治理成为经济商业领域的重要治理方式。东亚公司是在东亚文化土壤中生长起来的,虽然它们具有现代公司的特征,但却同时也是文化的产物。东亚文化氛围中的公司,尤其是儒学影响地区的公司,比如日本和韩国,都表现出程度不同的关系治理方式,在其治理模式中,关系的成分要远远大于西方的公司。当这类公司的资本到达世界各地的时候,它们的治理方式也就作为一种基本的实践活动延伸到这些地区;当它们成为国际经济体系中的重要行为体的时候,它们的治理方式理所当然地受到关注并吸引了大量的研究人员。不过,经济学研究人员的首要关注是成本,研究关系治理是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视角开始的,自然也受到经济学基本原则的指导,所以,当观察到关系治理要素的时候,就通过经济学的视镜加以解读,以成本效益的思考来解释关系治理的内涵。虽然人的理性选择十分重要,但需要强调的是,采纳规则治理还是关系治理,决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在更深的层面上,这是一种深嵌于文化的东西,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关系治理像规则治理一样,无论好的方面还是坏的方面,都会存在并发生作用。换言之,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都是根植于历史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本源性的文化土壤的。在强调个体的社会中,规则会表现得比较明显,因为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文化浸淫之中,这样的治理模式已经成为“正确”的治理模式。而在一个比较重视群体的社会中,由于社会实践和文化影响的不同,关系治理的成分就会更加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规则治理还是重关系治理并不完全是理性行为体的有意识选择,它还是长期社会实践的结果。

我们希望强调指出的是,关系治理和规则治理都是现实的治理模式,它们在不同社会文化域境中的表现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在东亚社会,关系治理程度就会比较明显;而在欧洲,规则治理可能占据主导地位。进而,把降低交易成本视为选择治理模式的动机也是合理的,但是,我们不应忽视治理模式使用的社会文化要素也同样重要。实施哪种治理模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不仅仅是个体行为体的理性选择,甚至更加是出于一个文化集体的长期实践。因此,我们在讨论和分析治理模式的时候,不仅仅要关注行为体“是”什么,更要关注行为体在“做”什么。[84]这样一来,我们就会在分析现有的治理模式的时候,不仅将其视为行为体的理性选择,也要将其视为行为体的集体实践。治理模式的使用介于选择和实践之间,或者说,既是选择也是实践。

应用分析折中主义的方法,[85]我们可以根据中庸辩证法的基本思路,将两个模式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模式。这样一个模式不是将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视为对立的治理模式,不是相互替代、非此即彼的关系。两种治理模式是共存的、互补的,结合两种模式各自的优势,共同实现有效的良性治理。这样做不仅仅可以结合两种模式的积极要素,也更加准确地反映了现实,有助于解决治理中的真实问题。(www.chuimin.cn)

上面的讨论揭示了治理中的三个要素。第一,现实中存在两种治理模式,一种是规则治理,一种是关系治理。两种方式同时存在,相互补充、相互加强。第二,两种治理模式有着不同的世界观基础,对于如何实施有效治理也有不尽相同的解释。规则治理的核心理论假定是理性,是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关系治理的核心理论假定是关系性,是基于社会人相互信任的社会性关系。第三,实施哪种治理模式既是理性选择也是实践使然。当行为体权衡成本效益,决定使用某种治理模式的时候,它就是一种理性选择;但是,当处于某种社会文化环境之中的群体经过长期生活经历自然地使用某种治理模式的时候,它就是一种社会实践。由于文化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群体性社会更趋于使用关系治理模式,而个体社会则更趋于使用规则治理模式。但是,无论是群体社会还是个体社会,两种模式的因素都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哪一种更加占据主导地位的问题。

根据这样的推理,我在这里提出一个综合治理模式。这个模式将规则和关系均视为重要因素,两者虽然侧重不同,但往往是重叠的。从我们对这个综合治理模式的构建中可以初步推演出以下命题。

命题一:两种治理模式是共在的。在地区和全球问题领域的治理实践中,两种治理模式都是存在的。目前国际关系文献中突出强调了规则治理,而且几乎完全忽视了关系治理的现实存在,也没有对其进行认真研究,这样就出现了一定的偏颇。实际情况是:由于行为体具有工具理性,所以可以自由地选择成本最低的治理模式;由于行为体生活在社会之中,处于复杂的关系网络之中,所以行为体的行为就依其在社会文化域境中的实践而遵循某种治理模式。在治理实践中,两种治理模式会混合在一起。

命题二:两种治理模式是相辅相成的。两种治理模式相互补充、相互加强。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情景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不确定性越来越强,规则治理必然替代关系治理,成为先进的、低成本的、具有治理优势的模式。这种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即便是治理达到最高端水准,关系也是存在的。国际关系中的治理研究强调规则治理的确立、加强和改进,这对于规则治理来说是具有意义的。但是,它也包含了一个前提假定,即规则是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实际上,没有规则是无所不能的,所以包含规则的合同与协议也必然有着顾及不到的地方。规则管理不到的地方,关系要素就会突现出来。

命题三:两种治理模式的实施是受到文化因素影响的。在实际治理中,有的地区规则治理成分比较突出,有的地区关系治理的成分比较突出,说明治理模式的实施与文化因素相关。因此,我们有理由做出这样的假设:群体性社会趋于实施更具关系治理的模式,而个体社会则趋于实施更具规则治理的模式。这说明基于文化的实践活动是重要的。当今世界更是处于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交错的过程,一方面全球化在向集中发展,另一方面球地化(glocalization)也在向流散发展。罗西瑙发明了一个词,将“碎片化”和“一体化”两个词的词首词尾结合在一起,形象地把这种现象称为“碎片一体化”(fragmegration)。[86]在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将许多原先少有往来的社会交织在一起,无论是西方的,还是非西方的。在这种集中和流散两种力量并行发展的复杂过程中,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模式的交杂和共现会更加突出地显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