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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探索:关系治理中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框架

【摘要】:但是,关系治理在其他领域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不过,经济管理领域的关系治理研究还是以经济学主流思想为主导的,基本理论依据是交易成本经济学。对于治理模式而言,交易成本经济学需要做的是比较不同治理模式的相对成本,然后确定哪一种治理模式具有最佳的成本效益比。有观点认为,依照交易成本理论,关系治理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关系治理比规则治理成本低、效益高。

另外一个治理模式是关系治理。由于人是社会人,由于人际关系(或是任何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国际关系)构成了社会的重要因素,所以关系治理在实践和社群中的实际存在就是一种很自然的事情。无论在东方社会还是在西方社会,关系之于社会人的意义都是重要的。当然,西方社会的个体主义成分比较突出,而东方社会的群体主义色彩比较浓重,所以,关系治理行为在东方社会中就表现得比较明显,正如规则治理行为在西方社会比较明显一样。这是一种共同体实践的结果,而不是逻辑推理的演绎。[41]

关系治理与规则治理的相同之处在于两种模式的目的都是治理,都包含了很强的政治内涵。但关系治理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更加关注社会中运动的复杂关系,并从这样的视角思考社会生活的管理与社会秩序的维护。诚然,规则对于治理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在许多情况下也是明显有效的治理方式。基于对个体行为体进行管理的规则可以取得成效,因为个体行为体作为被管理者具有一种根本的特征,这就是理性:个体行为体通过进行理性权衡,采取符合规则的行动,治理也就因之得以实现。但从另一方面看,社会关系也构成了社会的重要特征,构成了社会人在社会场景中采取行动的重要考量,所以,关系的治理也就成为社会治理模式中不可或缺的成分。

国际关系研究文献鲜有关系治理的讨论,所以关系治理模式也没有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有人认为,国际政治的建构主义理论讨论过行为体之间的关系。主流建构主义主要是在主体间意义这个层面探讨这个问题的。这一流派的学者认为,共有知识建构了行为体并且定义了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比如敌人、竞争对手或是朋友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国际体系层面的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或是康德文化所决定的。[42]应当承认建构主义学者的努力,因为他们研究的社会问题,关系是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所以,建构主义学者无法回避这一要素。但是,美国主流建构主义的研究取向也是明确的:个体行为体是研究的核心。行为体首先具有一个切实的本体地位,这样的本体地位先于任何社会性关系。所以,在主流建构主义那里,核心分析单位是个体行动者,而不是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点上,主流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没有实质性差异的。

但是,关系治理在其他领域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学和经济管理领域,关系治理在过去二十年里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并产生了不少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公司是在社会中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自然包含了纷繁复杂的关系和关系网络。规则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除非签订规则各方同意对其进行修改。但关系则是流动的,是可能随时发生变化的。国际关系的研究重点是国家,美国国际关系的研究传统是国际体系,所以对国际关系社会性的重视不足也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但是,经济管理学研究的是公司,所以不能无视社会性关系。因为关系不仅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发展,甚至可以决定公司的生死存亡。在东亚社会开始出现经济迅速发展的势头,东亚的公司开始在全球经济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这种治理模式自然而然地成为主要以公司为研究对象的经济管理学界所关注的一个问题。

梳理经济管理学界对治理模式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都是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两个明确的研究取向。前者强调规则,并在一段时间内占据主导地位;后者强调规则,主要是在过去二三十年间形成的。李树和(John Shuhe Li)指出:“协议的执行可以通过规则,也可以通过关系,舍此两种,别无他法。”[43]两种不同的研究传统都试图强调自己一方的关键变量具有压倒性的治理意义,在经济管理领域自然形成了两个派别之间的论争。20世纪70年代,日本公司成为重要的国际经济行为体,日本的大型跨国公司更是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作用,其后,韩国的公司,比如现代、大宇等,也成为世界经济中有影响的非国家行为体。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公司也越来越迅速地发展起来。东亚国家的公司采用的治理方式有与西方公司相同的地方,比如签订正式合同无论是东西方公司都要做的事情。但同时,人们也发现这些新崛起的东方公司的治理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比如它们对关系资源的利用等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关系治理更加吸引学界的注意力,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就越来越多。

经济学界对经济领域事务的高度敏感使得经济学者对非规则治理模式的研究得以展开和深化。不过,经济管理领域的关系治理研究还是以经济学主流思想为主导的,基本理论依据是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al cost economics,TCM)。对于治理模式而言,交易成本经济学需要做的是比较不同治理模式的相对成本,然后确定哪一种治理模式具有最佳的成本效益比。有观点认为,依照交易成本理论,关系治理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关系治理比规则治理成本低、效益高。戴尔(Dyer)曾经比较过日本公司和美国公司的相对优势,他的结论是,日本公司多采用规则与关系的结合或是混合治理(hybrids/alliance)方式,这类治理方式具有美国的等级管理模式的优点,但克服了美国模式的一些明显缺点。[44]戴尔和辛格(Singh)分析了产业结构理论(industrial structure theory)和资源优势的观点(resource-based view)。产业结构理论认为,某个特定公司如果能在对自己有利的产业结构中占据优势位置,则这个公司的收益就会看好,公司就会获得利润。而资源优势观点则认为,公司业绩主要在于公司的多元化资源配置,而不是主要取决于公司在产业结构中的位置。公司资源的多元化配置实际上反映了一种关系视角,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把一个公司的优势或是劣势与公司活动环境中关系网络的资源分布联系起来。[45]戴尔和辛格认为,在许多个案中,复杂的市场交换活动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风险和不利之处。在这样的条件下,规则治理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关系治理作为规则治理的替代模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比较理想的做法。关系性规范,比如相互信任,可以作为一种自我实施的制约因素,可以比正式的规则性合同更加有效,成本也要低得多。在某些条件下,与其说进行正式规则制约下的交易,还不如展开非正式的交易。“交易方结成松散界定的合作关系,目的是展开具有更佳成本效益比的商业行动,或是造就具有更大比较优势的市场条件。”[46]他们还指出,正式规则可能会损害关系治理,因为前者释放出的是一种不信任心态,可能会使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充满变数甚至恶化。[47]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关系治理与规则治理相比较并没有优势可言。虽然他们承认关系治理有着自身的特点,但是,这种治理模式的效用是有限的,是初始阶段的治理方式。诺斯曾经说过,治理必然会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走向非人为的制度。[48]对于关系治理,尽管这种治理模式可以通过促进人际关系,在节约时间成本、实现分配效率的帕累托改进、加强复杂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在跨越某种门槛之后,关系治理就可能对经济绩效造成颠覆性的危害。[49]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阶段论”,亦即在初始阶段关系治理利大于弊,具有成本低的根本优势;而在超越初始阶段之后,关系治理就会弊大于利,规则治理具有成本优势。李树和也认为,经济活动是呈阶段性发展的。在经济活动初始期间,制定规则的成本很高,要克服非常复杂的正式程序,需要大量的成本。同时,经济活动规模不大,公司也多是小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在不通过正式规则的情况下帮助它们解决诸多交易问题。所以,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初期,关系治理具有明显的优势。这就是为什么关系治理往往会在发展中国家或是新兴经济体内呈主导趋势。[50]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随着经济规模的增大,建立公共性制度的成本就会降低,而范围狭窄的非正式信息以及非正式的承诺就会变得效率低下,并且风险增大、成本增高。因此,关系治理具有内在的矛盾性,这种矛盾终将会随着经济规模和商业活动的加大而加剧,并会最终颠覆关系治理。根据这样的推理,随着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治理也会从初级阶段的关系治理发展成为高级阶段的规则治理。李树和还分析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个案,即东亚经济迅速发展和东亚金融危机。他认为,这两者都是关系治理的结果。东亚经济发展在1997年之前属于初始阶段,关系治理这一主要特点使得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低、效率高,所以东亚出现高速发展。但是,其后东亚已经超越了初始阶段,但仍然使用关系治理的方式,所以导致了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中东亚国家经济活动的失败恰恰说明了关系治理在初级阶段的优势和在高级阶段的无能。图4.1是李树和以交易成本经济学为基准对规则治理与关系治理的分析。[51](www.chuimin.cn)

图4.1 交易成本曲线

由于关系治理和规则治理持续存在于真实的经济生活之中,这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关注两者各自的优势,有些研究试图将两种治理模式结合起来。2002年,波普(Poppo)和曾格(Zenger)在《战略管理杂志》(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发表了题为“正式合同和关系治理是相互替代还是相辅相成?”的论文。他们指出,虽然大部分研究或是支持规则治理,或是支持关系治理,将两者视为互为替代、非此即彼的两种不同模式,但是,可能更好的方法是将两者结合起来。正如他们所说的那样:“……正式合同和关系治理的关系是相辅相成。”[52]一方面,正式合同有着诸多优势。比如,正式合同可以促成合作型的、长期的、相互信任的交换关系,原因是正式合同可以缩小可能出现严重风险的范围、明确惩罚事宜、协调政策和协调决策程序。这些都可以提高合作的积极性,促进长期合作行为。另一方面,关系治理能够对正式合同的条款进行契合式调整,对于交往过程中合同无法覆盖的地方提供保障,克服合同的适应期局限,也能够通过密切的相互关系达成一种理解,即便是在出现非预期复杂局面或是高度不确定情势的时候,也能够保持双方的交往,不至于贸然中断原有的合作进程。

有一项研究对于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相辅相成的观点提供了证据。[53]这项研究从两个变量入手分析了中国公司采用的治理方式,一个是专用资产(specialized assets)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关系治理。研究人员试图发现两者之间的相关关系。研究通过回归分析发现,当资产专用性和不确定性加大的时候,关系治理的力度不像阶段论所预测的那样呈下降趋势,恰恰相反,经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反而更加倚重关系。他们还发现,在是否使用正式合同与资产专用性的程度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研究显示,中国公司的治理既依赖正式合同,也依赖人际关系,所以更像是一种对不同治理机制的混合使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关系治理成分占主导地位。随着公司活动和经济规模的增大,规则治理成分加大,但同时关系治理力度不是下降而是也会增大,这与阶段理论所预测的恰恰相反。

对于经济管理领域的研究人员来说,分析关系治理是有重要意义的,原因很简单:关系治理是这个领域中实际存在的实践活动。正因为如此,人们必然要问这种模式为什么会存在,具有哪些特点,因此,关系治理自然成为经济管理领域的重要研究议程。由于关系治理在经济管理领域受到的关注,这一治理模式也为其他领域的治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但从总体上看,经济管理领域的主流关系治理研究遵循的是经济学的基本逻辑,使用的是交易成本经济学原理,在这样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研究议程和研究框架。其贡献在于将关系治理与规则治理视为两个均有意义的治理模式并加以比较研究,但在同时,经济人的工具理性也是这类文献共同的核心假定。正因为有了这样明确的理论框架和前提假定,交易成本经济学范畴的关系治理研究从一开始就具有理性经济人的预设。无论是规则治理还是关系治理,背后的动机都是对商业成本的计算,都是对经济获益的权衡。比如说,突出关系治理的观点认为,关系治理是合理的,因为关系治理有助于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对于理性行为体而言,选择关系治理而不选择规则治理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突出规则治理的观点也是遵循了同样的逻辑,降低成本是首当其冲的决策考虑。阶段理论也是一样。它将商业活动分为初级和高级阶段,以商业规模的大小划界:关系治理在初级阶段有利于降低成本,因此是初级阶段的主导治理模式;而规则治理在高级阶段有利于降低成本,因此是高级阶段的主导治理模式。规则-关系混合模式强调,两种模式的结合是合理的,因为这样的结合可以更好地降低交易成本。所以,无论是重关系还是重规则还是重结合,根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这就是降低交易成本,加大交往效益。

毋庸置疑,在经济管理领域的治理研究中,信任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是,总体上说,经济人认为信任只是一种手段,是一种降低成本的手段。如果做出这样的假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信任所包含的人际意义就失去了社会性成分,更多地反映了一种经济的考量。简言之,信任成为理性行为体为了自身利益的一种选择、一种成本效益的权衡。在经济管理的治理模式中,信任的起源和发展不是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规范,而是一种经济工具:当人们认为信任可以促成他们的利益顺利实现的时候,他们就会选择信任这一手段;否则,他们就会使用正式合同规定的条款,以明算账的方式进行交易。所以,信任是主流经济管理理论学者所注意到的重要因素,但是,他们是将信任视为一个变量,通过工具理性的视镜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在这个意义上,信任只是一种理性权衡过程中可以选择的工具,是与合同规定的正式条款一样的工具,目的是实现“经济人”的自我利益。因此,对信任的研究也主要是通过成本收益的计算来提出问题和做出假设的。在经济管理的治理模式中,信任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意义和规范性价值。

以上分析说明,经济管理学领域的治理模式大多是依赖于主流经济学理论的。理性选择主导了主流经济学理论,成本效益分析一直是理解行为体偏好的主要变量。进而,偏好又是行为体自由意志的反映和理性权衡的结果。人们选择规则治理,因为规则治理更加能够产生效益。而当人们选择关系治理的时候,尤其是当经济规模尚小、经济发展处于初期阶段的时候,他们考虑的仍然是成本问题。[54]这两个治理模式,无论是被视为相互替代模式,还是被当作相辅相成的模式,都是因为理性行为体需要克服交往壁垒、降低交易成本的主动选择。但无论如何,经济管理领域关于治理模式的研究和辩论都对国际关系领域的研究产生了启发。在交易成本经济学框架中提出关系治理模式,这一模式也因此而得到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这无疑是对治理研究的重要贡献。对以国际关系领域的治理研究来说尤其如此,因为在这个领域,人们几乎没有注意到、更没有意识到还存在不同于规则治理的另外一种模式。尤其是在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框架下,国家越来越非人化、越来越理性化,涉及人情关系的理论就更加难以进入研究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