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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方式的关系与过程

【摘要】: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变局就是全球化。随着全球化,也出现了诸多的全球性问题,全球治理因之而成为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重要议程。因此,国际关系研究界的主导话语是规则治理,规则治理模式也似乎成为国际社会中地区和全球两个层面治理的唯一模式。这一点在欧洲地区治理的实践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他的行为受到美国和欧洲各界的严厉批评。

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变局就是全球化。上个世纪最后几十年,全球化铺天盖地而来,有支持的,有反对的,但是似乎没有人能够改变全球化的潮流。随着全球化,也出现了诸多的全球性问题,全球治理因之而成为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重要议程。围绕“怎样治理”这个问题产生的研究成果也已经是汗牛充栋。但是,国际关系领域关于全球治理或是地区治理的研究成果多是沿着国际机制研究和国际制度理论的传统发展起来的,重点讨论的问题是规则治理(rule-based governance),是国际制度、国际机制等规则性因素如何提高国际体系成员行为的可预测性和降低国际体系事态发展的不确定性,如何通过这些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冲突几率、促成国际合作。因此,国际关系研究界的主导话语是规则治理,规则治理模式也似乎成为国际社会中地区和全球两个层面治理的唯一模式。[1]

毫无疑问,规则治理是一个重要的治理模式。几十年来,规则治理模式得到学界的充分探讨,得到政策界的青睐与实施。这一点在欧洲地区治理的实践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欧洲对于国际规则的实践可能是最丰富的,回顾一下欧盟发展的历史,就可以发现欧洲的一体化道路几乎是以具有约束性条约为基本路标的,欧盟类似法律性的规则条约既包括宪法性条约也包括协调性条约,对成员国有着比其他国际组织强得多的约束性。[2]二战之后的欧洲发展为例,规则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一体化过程中欧洲作为一个跨国家行为体的制度建设。这种制度一方面具有制度本身的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了当今世界政治中国际制度的一些重要特征。如果说和平理念逐步成为欧洲国际关系的主导理念的话,战后欧洲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和实践。从1950年的舒曼计划提出在能源和钢铁这两个重要领域的合作开始,到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1958年原子能共同体的成立,欧洲人在其法理传统的基础上,以《罗马条约》的形式,建立了战后欧洲的功能性合作制度,为欧洲的进一步合作和一体化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其后,欧洲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包括《合并条约》、《欧洲单一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直到后来的《欧盟宪法条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欧盟的重大规则。在欧洲作为一种新型国际行为体演进的过程中,欧洲制度的扩展是支撑欧洲一体化的重要因素。经过50多年的努力,欧洲的制度已经形成了网络化状态,覆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安全、司法等一系列领域,并在多个层次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规则治理在欧洲体现得最为明显。[3]

美国冷战之后的许多做法被批评为违反国际多边规则的行为。尤其是美国前任总统乔治·W.布什,他过分重视美国的硬实力,在重大的国际事件中违背了多边规则,采用了单边主义政策,甚至不顾联合国的反对,不顾欧洲大多数盟国的抗议,发动了伊拉克战争。他的行为受到美国和欧洲各界的严厉批评。比如,美国纽约大学的琼斯、布鲁金斯学会的帕斯夸尔和斯坦福大学的斯特德曼在奥巴马上台之前出版了题为《权力与责任:构建跨国威胁时代的国际秩序》的美国战略报告,前提就是对美国小布什政府不但不努力建立国际规则、反而严重违法国际规则的严厉批评。他们认为:

20世纪后半叶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的主要盟国以及这些国家中大多数民众都将美国视为维护国际秩序的主要力量。现在,这种信任已经消逝。世界上很少有人接受或是信任美国,或者说很少有人认为美国的行为是合法的。过去几年的国际舆情调查显示,许多人认为,自从2001年以来,美国对外政策把世界变成了一个更加危险的地方。

2003年入侵伊拉克对美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对美国与盟友和对手的关系,都投下了长长的阴影。但是,如果将美国面临的一切难题都归罪于发动伊拉克战争或是美国进行这一战争的方式,那也是不正确的。美国当今在世界上的地位反映了一个事实:15年来,我们未能建设国际秩序的规则和制度。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4](www.chuimin.cn)

现任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上台伊始就高度评价和积极推动多边规则治理。在奥巴马进入白宫之前,美国的一些有影响力的智库学者撰写了重要的国际战略报告,在批评美国单边主义的基础上,大力提倡美国在全球战略中要实施基于规则的多边主义(rule-based multilateralism),这与布什政府的单边主义和诉诸武力形成了鲜明的对照。[5]琼斯、帕斯夸尔、斯特德曼在他们的报告中提出了新的世界秩序和美国全球战略的设想,这就是一个基于规则的多边主义秩序,这个新秩序的主导原则是负责任主权(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le sovereignty),他们将这种秩序称为“基于规则的国际新秩序”[6]

如果说规则治理在欧洲二战以后的一体化历史中被证明是有成效的,在欧盟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7],在其他地区并没有呈现出同等的效力。东亚就是一个例子。冷战期间,东亚就开始出现地区或是次地区的合作与治理。东南亚联盟是在1967年成立的,其他一些地区合作机制在冷战结束之后也纷纷建立起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尤其如此。[8]东亚一方面呈现出地区合作的积极势头,保持了基本的安全环境,并且显示了极其旺盛的经济发展动力。尽管如此,东亚地区的规则和制度化程度仍然很低,这种非正式、约束力低、灵活程度高的治理模式被称之为“东盟方式”(the ASEAN Way)。[9]应该说,东亚地区合作进程受到了欧盟成功经验的启发,东亚地区国家也希望建设某种地区构架,也致力于建立地区共同体,也努力建立正式的制度和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在这些方面,东亚国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比如东盟已经达成共识,要在2015年建成以东盟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为支柱的东盟共同体。但即便如此,拟议中的东盟共同体仍然不同于欧盟,其规则和制度的约束力显然会小于欧盟,对成员国的干预力度也会小于欧盟。即便在2015年东盟宣布实现共同体目标,东盟共同体也不会是欧盟共同体的翻版,而是比较松散、较少让渡主权、更多地使用非正式制度、更多地依赖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营造。阿米塔夫·阿查亚在讨论规范传播的时候发现,有些规范,比如人道主义干预,在东盟受到抵触并且没有成为东盟的规范,东盟继续将主权和不干涉内政作为其基本规范。[10]因此,一方面大家都认为规则是重要的,是治理的关键要素,另一方面,我们又会发现规则制定和规则实施在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中有着不同的反映和效度,地区治理方式因此也有着一定的差异。规则对于欧盟治理是至关重要的事情,而对于东亚地区则要灵活得多。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 North)曾经说过,正式的规则和制度“有悖于人的天性”(generic heritage)。[11]“天性”大概更多地是指人的社会性和关系性,在任何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实践中的作用可能都是十分自然的事情。

因此,我希望指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还存在另外一种不同于规则治理的全球或是地区的治理模式,这就是“关系治理”。从这个标示性的术语来看,它不是以规则为核心的,不是以规则界定行为体的行为,也不是以行为个体为基本治理对象的。中国治理理念中素来重视关系治理,从孔孟到后来的中国哲学家都讨论过社会关系的重要意义和维持社会关系对于有效和善意治理的作用。[12]虽然在讨论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的国际关系研究文献中很少见到关系治理,但在其他领域,关系治理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议程,也出现了对这一不同治理模式的大量的经验研究。近年来,经济管理理论领域对关系治理做出了系统的研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13]两个领域都为国际关系领域的治理问题提供了具有启发意义的资源。

在本章中,我首先分别讨论“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治理模式。其实,讨论这两种治理模式是要回答“怎样治理”这个根本的问题。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治理需要结合使用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一方面,规则治理是十分重要的治理途径。人类社会从部落到现代国家,在治理方面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制定理性的、尽量不包含个人因素的“客观规则”。规则可以使行为体的预期趋同、维护国际秩序、促成国际合作,还可以使治理有效可行。由于理性是人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理性人可以比照规则来权衡利益,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但在同时,我认为关系治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即便在当今的世界中也是如此。原因很简单:人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既然是社会人,关系性也是人的重要特征。而关系治理的根本基础就是人的社会性和因之产生的关系性。我们在前面的章节里面已经详细讨论过关系性的问题,但是在国际关系领域,这个概念从来没有被真正地意识到,更不用说进行严肃的讨论和理论化构建了。现有的国际关系治理理论主要集中在讨论规则治理方面,并且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对规则治理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精细的设计和精致的分析。但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文献显然忽视了关系治理问题。这样一来,社会情景就会被忽视,关系过程最多也只能成为行为体的活动背景,行为体的实践活动也会被划一到某种先验确定的镜框之中。正因为如此,本章会比较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治理模式,基于这种比较分析,提出三个观点:第一,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都是现实存在的治理模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有效的良治在于合理结合两种模式的有益成分;第三,全球和地区治理需要一个结合两种治理模式成分的综合治理模式(synthetic model of governance)。设定一种模式而排斥另外一种模式是一种简单化的做法,在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