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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国际社会:关系与过程

【摘要】:但是,我不赞同英国学派的一些学者对国际社会的基本定义及理解,尤其是他们将国际社会等同于欧洲国际社会,将国际社会设定为一个固定的实体,将欧洲国际社会的特征看作国际社会的一般特征和属性。下文将讨论研究国际社会的两种视角。一种是英国学派对国际社会的建构和诠释,一种是以中国辩证法包含的认识论来观察和理解国际社会。第一种视角是把国际社会视为一个独立的自在实体,因此我将它称为实体视角。

英国学派对国际关系研究的最大贡献在于它提出了“国际社会”这一说法,并使其概念化和理论化,发展出一整套国际关系的理论,因之也成为英国学派的灵魂。这一概念具有两个突出特点。首先,它不同于一直主要围绕权力和利益等物质性因素来研究国际关系的美国国际关系理论,而是突出了“理念”,突出了建立于理念之上的国际制度。[25]其次,它对“国际社会”这一个概念的提出及发展是以欧洲的历史和经验为基础的,是基于欧洲国际关系的实践的。[26]英国学派之所以与美国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有着不同的议题和不同的基本概念,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二战以后美国和英国的国际关系实践出现了巨大的差异。[27]布赞通过对文化扩展的研究追溯了英国学派的发展,表明主流英国学派学者实际是勾画了一个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社会的发展过程,其中有两个突出的观点,一是先进社会观(vanguardist),二是统合社会观(syncretist)。[28]我赞成国际社会这一重要概念,认为它是我们研究国际关系极重要的一个视角,美国的理性主义学派之所以不能充分考虑国际关系中的社会性因素,而是更多地偏重和借鉴微观经济学原理,就是因为美国学者的社会性意识严重不足和美国社会对个体主义的高度信奉。但是,我不赞同英国学派的一些学者对国际社会的基本定义及理解,尤其是他们将国际社会等同于欧洲国际社会,将国际社会设定为一个固定的实体,将欧洲国际社会的特征看作国际社会的一般特征和属性。下文将讨论研究国际社会的两种视角。一种是英国学派对国际社会的建构和诠释,一种是以中国辩证法包含的认识论来观察和理解国际社会。

第一种视角是把国际社会视为一个独立的自在实体,因此我将它称为实体视角(entity approach)。从本体角度讲,它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而这种社会文化环境也会随着自身的扩展而建立自己的理念、机构和制度。实体视角认为,从本质上讲,国际社会是一种存在(being),是一个独立主体(independent entity)。这基本上是主流英国学派对国际社会的理解,即先把西方或欧洲国际社会设定为一个界限分明的自我类属和独立中心,并对它的根本特征和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然后再来研究它的起源、发展及扩延。如果对这种观点进行深入的探视,可以发现,英国学派对国际社会的理解是以西方思想中的分立归类法和冲突性辩证法为基础的。

二分法是分立归类法的典型表现,也是一种影响极大的世界观。我之所以将其称为分立归类法,是因为它以物体的物质和社会形式为中心,把所有物体视为分离、独立的实体类属。人们根据其本质属性的相似性或差异性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属。[29]独立实体及其本质属性和属性表征构成了这个实体并因之发挥作用,一旦一个实体得以界定,它的性质也就不会发生变化,它的行为也就得到了基本的描述。进而,该实体被视为独立于其他实体以及它所生存及行动的环境。[30]这种世界观的重要性在于它决定了物体的所谓本质属性,因为正是这些本质属性把它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例如,铁就是铁,因为它具备铁的基本属性,而银不可能是铁,因为它不具备铁的基本属性。如上一章所述,当我们看两个物体A或非A时,对于西方思维方式具有代表意义的非矛盾定理(non-contradiction theorem)表明,A不可能是非A,反之亦然。每一个物体都是分离、独立的,A具有自身的本质属性,而非A也具有A所不具备的本质属性。一个物体的外形甚至属性表征都可能变化,但是它的本质属性是不会变的,它的基本特点也是不可改变的。正因为本质属性的稳定和不变,所以才会使得“非此即彼”(either-or)的逻辑成为思维的主导。正如沟通理论专家罗伯特·洛格曼(Robert Logman)所说:“希腊人已经成为他们那种线性的、非此即彼思维的奴隶。”[31]

二分法使类属思维无论在自然世界还是社会世界都成为认识和理解事物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成为世界观和思维方式的重要原理和无意识准则。二分法无疑有着自身的优势:由于一个物体根据客观规律和法则行事,类属可以帮助我们把规律和法则区别开来,否则我们就难以看到二者的差别。一旦二者被界定之后,事物如何行事就一目了然。现代化过程中对确定性的追求也强化了这种思维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分类以及试图寻找类属之间因果律的思维方式有助于西方科学技术的发展。但在自然科学领域的成功,显然也将同样的思维方式运用到社会科学之中。牛顿认为自然物体在没有外力作用时会一直保持其现有的位置和地位,该原则在社会世界也同样适用。一个行动者具有其本身的属性,独立于其他行动者,也独立于所处的环境和语境。如果所有的行动者或个体都具备这样的特征,一个社会就需要建立正式的契约或是法律来限制他们的行为,把他们维系于社会当中,使他们的互动可以预期。关于规范和规则的思想和理念因此得以制度化,用来约束行为体的行为、制约彼此间的互动、促进集体行为的实现。这就是布赞所描述的国际社会的主要制度,这样的制度与理性选择和博弈条件下建立的制度是不尽相同的,因为前者由共有观念产生,后者以共同利益确定。

以典型二分法思维方式为核心的分立归类法与西方辩证法的传统联系密切相关,黑格尔哲学使其更加系统化。这种辩证法既是一种进步的、强调变化的认识论,也是一种冲突性辩证法。[32]整个世界客观上是一个实体,由相互独立的不同类属构成。每个类属都具有自身的特性,这些特性不会变化,从而界定了该类属的属性,把它们与其他类属区分开来。黑格尔其实也是聚焦在一对元关系上面。在任何一种结构中,正题与反题是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元关系,是对立的两极,扩展到任何领域都具有认识世界的意义,就如同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主与奴隶、封建社会的地主与农民。任何两种力量、结构或是过程之间以冲突为基本取向,以消灭对方为发展前提,这就是黑格尔辩证法的重要内容。如果说是“以知识为对象”[33],那么,冲突也就是黑格尔辩证法对社会生活的认知。黑格尔在哲学意义上将事物发展视为过程,视为不断变化和进化,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由于他的否定辩证法是正题与反题之间不断的否定和螺旋式上升,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矛盾、对立、冲突的。只有当一个主体占据主导地位,消解或是消灭另一个,这种内在的、非调和性矛盾才能得到解决,其后才会形成一种更高层次的新的合题。这种合题往往不具备原来的正题和反题的性质,而是一个全新的生命体。所以,它的核心是通过不断斗争和冲突得以变化和进化,是“世界凭借‘既有’及其反面之间的冲突与对立,来实现自身”。在这种辩证法里,“冲突的存在使斗争成为必须,唯有尽力的斗争,才能消灭内在的逻辑矛盾”。[34]在我们承认黑格尔辩证法积极进取的一面的时候,我们还必须认识到这种进取的实现是斗争,是冲突,是一方消灭另一方。即便是在人与自然关系领域,这种思想也是影响重大,在某种意义上既实现了人征服自然的现代化梦想,也导致了人毁灭自然的现代化野蛮。

黑格尔冲突辩证法的关键在于其对立性和排他性,不认为在A中包含着非A以及A向非A转化的过程,因为如果做出这样的假定,就从根本上违反了形式逻辑。黑格尔强调进化,但进化过程被视为一个斗争性零和博弈。这种思维把重心放在了某个类属的形式和基本特征上,因而看不到也无法探讨两种类属发生关系并通过互动得以转化的过程。冲突因此具有了本体意义,成为一种自我实现的预言,甚至被内化为一种所谓的客观存在,人类是无法解决和调和这些矛盾的。这种冲突性在西方思想史历史学那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视为推动人类社会进化发展的基本动力。如果我们看一下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如古典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为代表的权力理论、文明冲突理论,以及英国学派所代表的社会理论,这种冲突性思维几乎无处不在。现实主义认为国家冲突是难以避免的,文明冲突认为文明之间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英国学派认为不同国际社会之间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现代化过程中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视其为冲突关系并以人征服自然为基本解决方式,甚至将这种征服视为人的伟大与光荣,这也反映了对世界上根本关系的冲突性认识。由于西方辩证法是思考元关系性质的基本方式,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将冲突视为世界万物之间的关系本质和世界发展动力,这成为西方世界的一种基本思维方式,它在很大程度上来自西方辩证法的冲突内含。[35]

基于这样一种逻辑和思维过程,国际社会被定义为一个独立、客观的实体。这是第一种颇具影响力的视角,我将其称为实体视角,是因为它的观察基点是具有本质属性的实体。人们普遍认为英国学派关于国际社会的概念是一种大理念。[36]由于英国学派几代人的努力加上冷战后的世界更加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内容,国际社会理念变得日益重要。虽然国际社会的概念和理论非常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关系,但是英国学派对于国际社会静态及近于固化的理解,即把欧洲国际社会作为一个分离、独立的类属实体,一直没有被真正质疑过,因此也就一直被视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理论加以学习和借鉴。当欧洲国际社会与其他非西方社会相遇时,英国学派讨论的一些问题就突显出来。英国学派强调社会系统和社会力量,强调历史的发展和重要意义,与强调国际体系、物质实力、科学主义的美国学派形成了鲜明对比,这可能是英国学派对国际关系研究最重要的贡献。但是英国学派分析框架中存在众多的二元结构,就使它在自身的理论发展和解释现实的时候遇到了无数困境和难题。因为从本质上讲,实体视角是很难解决这些问题的,这似乎又与美国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有着同样的问题。英国学派对全球性国际社会的悲观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英国学派实体视角的困境和遵循这种世界观的学者的无奈。

受这种思维的影响,英国学派的学者们很自然甚至无意识地把国际社会建构为一个实体,一个具有欧洲印记的类属。在很多英国学派的论著中都强调现代国际社会首先在欧洲出现,从中世纪的欧洲体系开始发展到意大利城邦体系,再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后可能会发展到世界社会或者说全球社会。[37]当然,无论这个扩展范围有多大,欧洲国际社会的本质属性及其标示和特征是任何国际社会根本的要素,否则就可能被视为非社会。既然欧洲社会被定义为一个客观实体,那么中国社会、印度社会、伊斯兰社会就完全可能被认为是他者或是另类的实体。欧洲国际社会被视为国际社会的现代或是后现代模式,其他社会被认为是前现代或是非现代模式。进而,由于欧洲国际社会被认为是一个自我组织的实体,研究重点往往放在欧洲国际社会的内部发展动力及其自身的特点,放在这些动力和特点怎样扩散传播。类属思维因此从一开始就主导了英国学派关于国际社会的话语建构,因之也就主导了他们的理论建构。国际社会被建构为一个独特的类属,具有自身的本质属性和属性特征,被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界定起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地理、经济、技术、观念等各类障碍越来越少,英国学派现在就面临着该类属扩展的问题:欧洲国际社会必然也必须与其他国际社会相遇。这一现实与目前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属性和特征密切相关,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就此作过清晰的定义。[38]

当一些国家意识到他们的共有利益,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形成了一个社会,该社会通过这些国家间共有的规则和制度的运作把它们相互联系在一起时,一个国际社会就形成了。

布尔在另外的文章里区分国际社会与国际体系时,也从比较视角谈到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单位在一起就可能构成一个国际体系,但他们没有共同目的或共同身份……”[39]他认为国际社会“要有共同身份,共同意识到要在共同制度下达到共同的目的”[40]。包括布赞在内的许多英国学派学者也都认为共同身份、共同意识、共同制度是国际社会的根本,这三者是密切关联的,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共同身份,因为它是定义国际社会的关键。[41]虽然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界定国际社会的主要概念包括利益、价值、规则、制度和身份,但是,由于利益对于国际关系理论而言已经是老生常谈,尤其是对于美国的理性国际关系理论,所以,利益不是英国学派特有的概念,社会因素因此更加重要。前文提到,早期的英国学派学者认为身份是与国际社会制度联系最密切的主要概念,布赞关于《国际社会中的中国》一文正是围绕身份和制度而展开的。

其实,这个问题多年来也一直困扰着英国学派的诸多学者,主要体现在学派内部的多元主义(pluralism)和连带主义(solidarism)之争。国际社会是不断进化、发展的,它势必要与其他类属亦即其他社会相遇。多元主义以行为为导向,认为国家需要接受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和制度,如主权、不干涉、外交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其他国家如果也接受这些基本的准则,就可以形成基本的国际社会。如在欧洲国家普遍接受主权制度和外交制度的情况下,欧洲国际社会就产生了。欧洲学派的一些学者认为东亚的地区主义也具有了这些成分,所以认为东亚国际社会的形成是比较可行的。而连带主义则更以价值为导向,更加关注共有的规范和文化。[42]马丁·怀特(Martin Wight)的假设也体现出这种关注,认为共有文化是国际社会的前提。在这一点上具有突出作用的是文森特(R.J.Vincent)。他在以英国学派国际社会理论解释人权的著述里更强调人权是普世性的,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应该一致。[43]这种普世的观点意味着价值体系、文化及文明几乎不能分享:或是接受某种价值体系,或是两种价值体系的根本性冲突。所以,它还是建立在冲突性辩证法之上——一个行为体或是“我们”或是“异类”,不存在中间道路。

布赞总结了英国学派分析国际社会的三种观点,即先进社会观、统合社会观和层次社会观。先进社会观认为西方国际社会的扩展是单向的。随着西方国际社会规范、价值和制度的发展,全球国际社会应该是一个扩大了的西方国际社会。统合社会观认为各种文化必然交汇与碰撞,认为西方国际社会的扩展必须解决其他文化、文明、价值及制度等方面的不统一问题。两种观点虽然在西方社会与其他社会相遇问题上似乎持不同观点,但它们之间实际上是存在一致性的,即都认为应该有一个文化扩展和形成统一的形态模式。[44]布赞提出的第三种模式是所谓的层次国际社会,重点是在全球和地区两个层次考虑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层次国际社会的观点仍然认为形成一个全球性国际社会存在巨大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文化理念的不同并且难以调和。具体到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问题,层次国际社会的观点认为中国在地区层次的国际社会更容易发挥作用,因为东亚各国拥有更多共享的价值观、文化和制度,可以形成一个东亚国际社会。这实际还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它其实只是英国学派在其思维框架中可以提出的一种权宜之计:从信念上讲,英国学派学者认为不可能把自我和他者融为一体,所以欧洲国际社会仍然是欧洲的,东亚国际社会也依然是东亚的。但同时又要找到一个方法,提出一种出路。之所以要提出一种暂时的解决办法,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保全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的核心假定,使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不至于出现重大缺失,尤其是要保全以价值为导向的理念这一英国学派国际社会理论的硬核。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并没有解决根本性的矛盾,只是使不同理念的国际社会之间的冲突得到暂时的推延。

英国学派的同质性取向是所有国际社会朝着西方的自我类属发展,或是非西方的形态被同化到西方中去。大多数英国学派学者的观点有着很大的一致性,即认为国际社会是一个自我发展、进化的类属。当它发展时,它的特征也在发展。特征发展的同时,国际社会也在扩展,主要是本质属性的扩展。如果与另外一个其他类属相遇并且要统合的话,就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从理论上看,统合社会似乎应该意味着不同文化相遇后需要彼此不断适应和变化,但是英国学派此处最基本的偏见在于它只强调“自我”的自身扩延,而“他者”却需要根据“自我”来改变自己,只有改变后的他者才能与自我形成合体。换言之,只有同质的两个国际社会才能形成一个更大范围的国际社会,而这种同质是以欧洲国际社会的本质来实现的,是想向欧洲国际社会趋同,而不是其他。因此,无论是先进社会观、统合社会观还是层次社会观都是同质性合体,它是英国学派视野中的国际社会形成的基础。同质性越强,越容易形成国际社会,国际社会越容易存在。但是,英国学派国际社会扩展理论的困境并没有解决,因为国际社会或是世界社会的根本问题是异质合体问题。如果地区国际社会真正得以形成,比如欧盟,则依然会面临与其他地区国际社会交流互动的问题。排他性地处理与所谓的异质体的关系而不是平等的交流和沟通使得英国学派二元分立的世界观在国际社会扩展问题上走进了死胡同,也暗含着一个国际社会与异质体之间的必然冲突。

由于二分法的思维模式,布赞建构了多个二元结构:西方与非西方、中国与西方领导的国际社会、共产主义计划经济与自由市场经济、全球国际制度与地区国际制度等。其中高度相关的是中国与国际社会、中国的制度与国际社会的制度等二元结构。这就涉及本章开始提到的两个最重要的方面:第一个是身份,第二个是制度所包含的价值规范。它们相互关联,都符合“自我-他者”的分析框架:二者类属不同,根本对立。根据冲突性辩证法,它们之间是不可调和的。一旦二元结构中的两极被视为是对立的,那么只有当一极被彻底消除或同化才能够形成新的合题。因此,布赞一方面认为中国(神秘地)成功和平崛起,在1979年后的三十年里融入国际社会,另一方面又认为(西方)国际社会主要的理念性制度在不断发展,从强调主权、不干涉、均势等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向以人权、民主和绿色和平为主的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演变。由于中国仍是维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的一个非民主国家,在未来三十年中国在和平崛起和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自然面临更多困难。中国可以被称为改良修正国,“只接受国际社会中的某些制度……但是抵制其他一些制度,甚至希望改变另外一些制度,也可能想改变自身的地位”[45]。所以,可以这样理解:中国或是完全接受西方国际社会新形成的主要国际制度,或是推翻主要国际制度所维系的国际秩序而暴力崛起,这就再次意味着冲突,甚至是暴力冲突。

从最基本的定义来看,冲突辩证法没有为中间道路留下任何空间,而中间道路实际是另一种选择,一种通过交流与对话而产生的真正合题。冲突性辩证法一直坚信世上只有一种真理、一种方式、一种模式是普适的,应该为全世界接受,以此坚持在一个不确定的多元世界中寻求一种自我预设的唯一性和确定性。设想一下,卡尔·波普尔为什么提出开放社会这一概念呢?他为什么害怕封闭社会到了谈虎色变的地步呢?因为他预设真理永远无法掌握在某一种世界观和某一种理念的手里。如果一个群体认为自己掌握了绝对真理,认为自己的思想、认识和世界观就是真理,一个封闭社会就产生了,某种话语霸权就会成为真理的化身。[46]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两种理念或是两个实体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而且自认为是真理化身的理念或是掌握真理的实体还会名正言顺地去消解或是消灭另外一方,比如十字军的东征或是希特勒的暴虐。

冲突辩证法从根本上使人们认为冲突是人类以及自然界的正常规律,是社会界和自然界天经地义的事情。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在讨论战略文化的时候,将冲突型战略文化的特征叙述为将暴力视为人类事务和人类生活中正常的事情,[47]国际关系领域理性主义理论实质上都是以冲突辩证法为基本思维方式的。进攻性现实主义的基本论点就是两强必然冲突,所以中国崛起自然也就意味着中国和美国的冲突。[48]无论是什么样的国家,崛起就会强大,强大就会争霸,就必然要与对方发生冲突,就一定要吃掉对方,战争的逻辑就被这样建构成了一个丛林故事。制度现实主义虽然比进攻性的强现实主义要“软”一些,但其内在逻辑也是一样的:通过制度框架中的权力,获取最终的、最大的相对收益。[49]即便是自由制度主义,也是以行为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研究起点的。对自由制度主义学者而言,行为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制度使其合作,以便双方均得到可能的最大绝对收益。其实,冲突辩证法的要旨就是将冲突视为正常和理所当然。只要冲突成为主导叙事,只要冲突的故事被讲得头头是道,冲突也就会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更会成为人们必然的思维和行为。(www.chuimin.cn)

第二种视角将人类社会理解为过程,这也就是我提出的研究国际社会的“过程视角”(process approach)。中国人观察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人类社会的方式不同于上文所讨论的认知方式,因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或曰世界观与西方人有不同的地方。对中国人而言,社会不是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实体,而是过程,一个由动态的复杂社会关系构成的开放性过程。人们创建规则、机制和制度更多地不是为了管理或限制个体行为体的社会行为,而是为了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这种对社会的理解是基于互联关系性和中庸辩证法,从根本上说,二者皆源于以中国文化为基石的哲学传统和以中国人的实践为根底的思维传统。

我们先来看互联关系性的思维方式,这无疑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内涵。中国人的思维与西方人不同的一个方面是对类属分类不敏感。比较而言,中国人的思维是以关系为取向,注重过程中的关系,认为事物相互关联,行为体是关系中的行为体。正如美国学者郝大伟(David Hall)和安乐哲(Roger Ames)所概念化的那样,互系性(co-relativity)是中国人的思维根基。他们说:“由于不存在西方式的二元论,它所设置的某些决定原则与这些原则决定下的一切事物之间的本体性分离也就不存在;这样,一切事物间的内部联系则促动产生出一种互系性模式,它以互系性将宇宙秩序哲学化并对它进行阐释。”[50]世界万物都是相互关联,非关系中的行为体是非行为体,非过程中的事件是不存在的。这种思维同样认为世界上存在诸多两极对偶,但是认为这样的两极或是两种事物之间是相互依赖、互为补充。我提出元关系的概念,就是说中国的互系性思维是从元关系开始的。从中国辩证法的元关系角度思考,没有一方,相对立的另一方就不可能存在,因为一方为另一方的生成、存在和转化提供条件,也就说一方为另一方的生命和生长提供了条件。正如太极图像所表述的那样,二者在互容性关系中共生共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自我的性质和形态只有在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中才有意义,才能得以确定。

关系取向的思维方式更加强调环境而非独立的个体。由于环境主要是以复杂关系界定的,这种思维将社会看作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网络,不断运动的各种关系构成了过程,过程定义和改变个体事物或行动者的形式(行为)和性质(身份)。以关系界定的过程是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因为过程定义并再定义行为体的关系身份。它强调由互动关系和主体间实践而产生的持续互动、变化和改变。再以A和非A两个事物为例,它们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相互包含。这就是“共存”逻辑,本质上是互容的和互补的。

这种思维方式或世界观认为,事物间的关系而非事物的所谓本质属性是理解人类社会的关键。行为体是关系中的行为体,他们的行为就是在复杂的社会过程中基于实践的关系的延展和体现。因此,人们设计规则和制度来管理行为体间关系。那些适用于分离的独立个体行为体的所谓客观抽象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是无效、无用甚至是不会存在的。关系变,身份就会变。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就是为什么该变化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因。变化是恒定不变的,调整总是必然的,因为过程中的关系是流动的。这种思维认为当自我与他者关系以及自我与环境关系改变时,行为体就会变。例如,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是否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如果是非成员,中国的异己身份就会成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就包含很强的冲突性。反之,如果中国是国际社会成员,这种身份就会发生质变,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就会以非冲突性为主导。

我们再来看中庸辩证法。元关系包含一个最基本的对偶,这一对偶中的两个要素原本就是一体,在相交过程中通过中庸之道达成和谐。[51]中国人之所以相信“二元一体”、“合二而一”,就是因为“执中用和”,只有通过中庸的方式去理解关系和处理关系,才能实现“和而不同”。因此,中庸辩证法的实质是和谐化过程,所以中庸辩证法从根本上认为任何对偶两极的关系是在和谐化过程中相互包容和变化的。中国的辩证法深嵌于中国式的思维方式和世界观中,是中国人思维方式的根本。中庸辩证法有几个重要的特征。首先,中国辩证法是以和谐而不是以冲突认识来界定元关系的。成中英曾经就和谐与冲突的区别做出过以下的讨论:

和谐的意义如下:任何两个可区分,但仍然有伴存或继存关系的力量、过程或抽象思考对象,如果它们各自的耐力、具体性、能产力及价值有赖于对方的支助,则我们可以说,这二者形成了一个和谐的整体,或是一种有机的统一。相反,如果两个可以区分的力量、过程或者抽象思考的对象之间缺乏和谐,甚至相互抵触或伤害,甚至摧毁对方的状态,那便是冲突。[52]

我们称之为和谐,原因之一就是对偶两极从根本上说是非冲突的。也就是说,“世界本身便是一种和谐或和谐历程,其中所有事物之间的差异与冲突均无本体上的真实性”。冲突的存在是“为了完成生命界的和谐,以及在变化的世界的创造动能下,创化继起的生命”。[53]我们称之为中庸,是因为和谐是通过中庸而实现的。也就是说,中国式辩证法不认为正题和反题相互矛盾,而认为正题和反题实际上均为共题(co-theses)[54]。合题总是正反两题的相互结合与相互包容,抑或共题间互融,亦即和谐化过程,而不是一方消解或消灭另一方,[55]这就是“共存逻辑”。

中庸辩证法也是讨论一个对偶中的两极问题。它与冲突辩证法相似的地方是强调两种力量或是两个要素的互动过程和通过过程发生的变化。就此而言,两者都是过程性的,也都是动态的。但是两者之间有着一个根本的不同,那就是变化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的。冲突辩证法的变化是通过一方消解或是消灭另一方实现的,是否定之否定,是相互否定;而中庸辩证法则是通过和谐实现的,是中庸之包容,是相互肯定。自我包含他者,A可以包含非A,或是成为非A,反之亦然。这种包容性的实质就是过程,通过再造将自我与他者转化为一个新的合题。如果我们将阴和阳之间的关系视为元关系,阴和阳这一对偶视为元对偶,那么元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和谐的,元对偶是互为补充、共为生命的。正因为如此,共题在本质上是非冲突的,因此它们间的根本关系是和谐而非冲突。运动中的关系界定变化的过程。我们看到世界上存在冲突和矛盾,这只是暂时抑或表面现象,而不是本质特征,因为创造所有这些对立物的宇宙之道或本质在原初本体上是和谐的。当自我不理解真相,即不理解自我与他者之间的正确关系从而偏离了原道时,当关系没有得到适当协调管理时,冲突便会出现,因此,变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回归原道的自我修养过程。

其次,中庸辩证法不刻意寻求确定性。由复杂关系构成的过程逻辑包含具有变化性和包容性的中国式辩证法,这与冲突辩证法存在很大不同。西方的思维方式注重独立的实体,倾向于假定实体的分离和独立特征,所以需要首先明确界定实体的特性,如A的属性和特征,然后确定A的存在与类属。门捷列夫的元素周期表中的每一个物质世界的元素都是由其本质属性确定的,同样的思维方式也用于人类社会。A之所以为A,是因为它有着这些属性和特征;A永远不可能是非A,因为非A具有不同的属性和特征。这种确定性追求成为西方辩证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与之相反,中国的传统辩证法不寻求确定性,而强调变化和包容性,即A包含非A,并且A处在成为非A的过程中。关系性思维认为变化是事物的本质特征,强调以充满动力的动态复杂关系界定的生成转化过程。A是A,但同时可以转化为非A,这取决于A与非A的实践关系如何发展抑或朝哪个方向发展以及这种关系为行为体创造了什么样的存在和互动条件。实际上,A在任何一个时间或空间点上既是A也是非A。我们称之为A,只是因为在那个特定点上它显现出更多属于A的特性,而属于非A的特性则不那么明显。但在另一个时间或空间点上,它可能就是非A。任何事物,无论是个体还是制度,一直处在转化的过程中。[56]这样一种思维方式显然违反了属于西方逻辑思维内核的非矛盾定理。

再次就是变通。过程中孕育的变化称之为通变,变通的基本取向是乐观和进化。[57]《易经》说:“阂户谓之坤,辟户谓之乾,一阂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变化在这里基本是指两个对立物或极之间“通过主体间性互动而产生的变化”和“通过与环境互动而产生的变化”。[58]中庸辩证法中的两极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相互建构、互为条件,一方消失,另一方便会消失。A的存在通过转化而持续其生命,共生的两极处在彼此相互转化的过程中,从而为生命和存在创造持续而不间断的动力。社会环境也是中国式思维极其重要的因素,可以界定为由互动实践和复杂关系构成的过程。行动者持续不断地与环境相互关联,并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正因如此,理查德·尼斯比特(Richard Nisbett)认为中国式思维以环境为取向,而西方式思维以个体为取向。[59]行动者与环境间的关系通常既定义行动者也定义环境。通变和变通已成为中国人对世界的理解,也是中国人的生活实践。布赞认为,中国和平崛起前三十年是成功的。这在很大程度是因为这种参与国际关系的实践和理解国际社会的成功,是因为中国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是以通变的方式和中庸的道路达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和”,这决不是因为和平崛起或是和平发展本身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简言之,互动中的实践导致了中国的身份变化与和平发展。

在任何一种对偶关系中,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这种关系在西方国家的实践过程中也得到了认可。一些西方学者在批评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时提出的某些思想实际上包含了这种互容互补的辩证关系。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提出的第三条道路(The ThirdWay)。吉登斯虽然是针对欧洲社会提出的,但是他将本来被视为水火的两种思想、两种政治观结合在一起,从思维方式上与中国辩证法有着某种相似之处。其根本就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中庸式的积极结合。吉登斯认为,在西方,第一条道路是以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为依据的社会主义思想,包含了国家干预、计划经济、创造就业、实现公正和正义。第二条道路是自由资本主义,也就是撒切尔夫人和里根时期大力推行的这种小政府和大市场的道路。吉登斯说:

现在,人们开始寻找第三条可能的道路,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三条道路’。这不同于传统的以国家为基础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也不同于撒切尔夫人等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思想。……第三条道路是要在公共机构与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第三条道路认为既需要有竞争力的市场,又需要政府扮演积极的角色,同时还需要有活跃积极的公民社会或者第三部门。我们必须在它们之间找到平衡,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世界,并且避免因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不平衡。因此,第三条道路的政治就是如何在一个发生了巨大社会、经济变革的时代创造一个繁荣、得体的社会,因为我们的世界充满了变化,变化是我们时代的特征。我们必须捍卫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在这个充满诸多新的力量、没有人能够完全理解的世界里保持社会凝聚力。在我看来,也存在着理解第三条道路的另一种方法,那就是在这种新的全球市场社会,如何创造一个既能保持充分竞争,又能保持身份认同、社会凝聚、人性关怀、相互信赖的无国界社会。[60]

如果仔细阅读吉登斯的这段话,就会发现他在思维上面正是使用了一种将两个对立的概念融合在一起的方式,而且,他的思考背景恰恰是“瞬息万变的世界”。在发生重大变动的时代,许多西方的静态社会理论都难以解释时代的发展和事物的变化,所以,思想者需要提出新的理念和新的理论。吉登斯提到的两种对立的思想和政治模式,在大部分西方学者眼里是矛盾的两面,是水火不容的两种政治观。也许正因为如此,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既受到来自持资本主义观点学者的反对,也受到社会主义思想家的攻击。但是,在瞬息万变的现实世界中,这种中庸融合的思维方式可能恰恰是可致“通达”的方式。所以,在撒切尔夫人和里根之后的西方国家政府中,支持这种想法的政治家大有人在,比如美国的克林顿、英国的布莱尔、澳大利亚的陆克文等等。[61]这应该是他们面对的政治、经济、社会现实使然,因为在冷战后期至结束之后,黑白两分的思维方式越来越难以应对西方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

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吉登斯的做法实际上是将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思想视为一个互容互补的过程,视为一个生成的过程。其实,在关系性思维的逻辑里,在互容性辩证法的世界观里,国际社会也是一样。国际社会同任何社会一样是一个过程而非实体,一个由错综复杂且持续不断的关系构成的过程;国际社会是一种生成(becoming)而非存在(being),一种涉及行动者和制度的实践性生成。国际社会中任何一种对偶关系都具有互容性和互补性。如果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关系复合体,那么社会中的行为体就是进程中的行为体或是关系中的行为体。在互容性辩证法的逻辑里,每对对立物以一种非冲突的方式互动,转化为一个相互包含而非完全同质的新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