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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记忆:广州古代外籍人管理研究

【摘要】:降至宋代,广州蕃坊步入其繁华期。蕃长的对外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大使来到广州,由蕃长辨其身份,译制表章,朝廷则根据蕃长的表章,予以接待。

毛国民[2]

蕃坊,又作“番坊”“蕃巷”,是指唐宋时期阿拉伯波斯穆斯林等侨民在华的聚居区,是这些外籍人在中国的早期组织形式。当时来华的阿拉伯(大食)、波斯商贾被称作“蕃商”“蕃客”,故名。广州、扬州泉州港口城市均有设置。

广州蕃坊是这些古代蕃坊中成型最早、规模最大的,其“北至擢甲里,南至大市街(今惠福路),西到人民路,东到普宁巷,即清代蒲宜人巷,宋时称中贤横巷,因元初蒲氏宜人所居得名”[3],也就是位于现代广州城外西郊,范围包括今广州市中山路以南、人民路以东、大德路以北、解放路以西一带,以光塔街及其附近为中心。蕃坊内居住着来自阿拉伯、波斯、印度等各地的蕃商,他们基本上保持着原有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伊斯兰教佛教、摩尼教、祆教在蕃坊内皆有传播。美国汉学家谢弗说:“在广州的外来游客中,有许多人居住在城内专门为外国人划定的居住区内……来自文明国家的公民(例如大食人、僧伽罗人等)与文化教养较低的商贾们(例如白蛮、赤蛮等)都居住在这里,而且他们之间的交往都很密切。在这里,你还会发现信奉正统宗教的外国人与信仰异教的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相处得也很融洽,例如印度的佛教僧侣什叶派穆斯林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4]

安史之乱后,广州蕃坊兴起。汉府(广州)成为“中国最大的港口”[5],并逐渐成为阿拉伯、波斯等国蕃商的重要集聚之地。当时,“海外杂国,若耽浮罗、流求、毛人、夷宜之州、林邑、扶南、真腊于陀利之属,东南际天地以万数,或时候风潮,朝贡蛮胡贾人,舶交海中”[6]

唐朝末年,广州蕃坊进入成熟期。仅在越秀光塔路一带形成的“蕃坊”,人数便已达12万,呈现“蕃药珍宝,积载如山”的盛况。众多蕃商在广州开设店铺,销售货物,逐渐定居下来。最初其聚居之地,多为广州西郊的沿海地区。正如顾炎武所记,“自唐设结好使于广州,自是商人立户,迄宋不绝;诡服殊音,多流寓海滨湾泊之地,筑室联城,以长子孙”[7]。随着蕃商人数的不断增多,也出现了“广人与夷人杂处”的局面。

降至宋代,广州蕃坊步入其繁华期。“坊”为城市街区的基本单位,民间却呼城市街区为巷,故蕃坊又称作“蕃巷”。由于城市居民面街而居,沿街开设铺店,坊墙被拆除,各种不同身份的居民混杂相处。

但是,在宋末元初,广州港衰落下去,广州的蕃坊也就萧条了。

(一)古代广州蕃坊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1. 蕃坊管理的组织机构

蕃坊设置蕃长、教长或主教,分管行政、商业与宗教等事务,并在蕃坊中设立其自治管理机构“蕃长司”。

蕃坊内设置有清真寺、养育院、市场、公共墓地等,领袖称“蕃长”或“都蕃长”,由唐政府设立一名,负责处理蕃坊内部事务。蕃长的产生程序是以海外贸易中贡献较大且德高望重者为候选人,由众蕃商推选,然后上报唐政府,最后由皇帝或政府委托广州地方官员予以任命。蕃长就任后,与中国官吏享受同样待遇,并须穿中国官服,“巾袍履笏如华人”。关于蕃长设置有多处记载,其中朱彧的《萍洲可谈》记载最详:“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所居住。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巾袍履笏如华人。蕃人有罪,诣广州鞫实,送蕃坊行遣,缚之木梯上,以藤杖挞之,自踵至顶,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盖蕃人不衣裈袴,喜地坐,以杖臀为苦,反不畏杖脊。徒以上罪则广州决断。”[8]《广东通志》中也有记载:“宋时商户巨富,服饰皆金珠罗绮,器用皆金银器皿,有凌虐土著者,经略使辄严惩之,土人有投充番户者,必诛无赦。天圣后留寓益伙,其首住广州者谓之番长,因立番长司。熙宁中,番使辛押陀罗授怀化将军,乞统察番长司公事,诏广州裁处。其后户绝,遂立番坊。番人有居琼管者,立番民所。”[9]

蕃坊还设有教长或主教。教长,又称主教,阿拉伯文为Shagkh,其性质是伊斯兰宗教领导人,负责一个清真寺的宗教事务。清真寺数量多的城市还设有总教长,即Shagkh al-Islam,他们是由外国教徒推选出来的。教长与蕃坊、蕃长无直接的对应关系。除了伊斯兰教之外,其他如基督教徒居住处也都有代表教会的主教,或总主教,掌管教务。

2. 蕃坊组织的职责与权力

蕃长必须经皇帝任命,与唐代官吏享受同样的待遇,并穿官服,巾袍履笏如华人。蕃长无世袭权,且若未得皇帝授命,任何蕃商不得过问蕃坊公务。

蕃长的主要职责是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其对内职责有以下几项。第一,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即掌管蕃坊内部各项事务,包括传达和执行上级官府的政令,处理蕃坊日常政事,管束外籍居民。第二,维护蕃商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第三,代表政府行使部分司法权,解决蕃坊内民事纠纷。如果蕃商做出了违法行为,蕃长要按照唐律对其进行处置,“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同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10]。一般来说,蕃长既通晓本国的俗法,又精通唐代的法律条文,因此,办案比较公平,“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故伊拉克商人来此地方者,皆颂声载道也”[11]。第四,如果蕃长兼任教长,还负责主持仪式,提供活动场所,“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回民共同祈祷,朗读先圣戒训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为回教苏丹祝福”[12]。节日时,蕃长兼教长率众礼拜、为众讲经、为其国君(苏丹)祈福;平日则在其办公机构蕃长司中,依据《古兰经》及伊斯兰教法处理蕃商穆斯林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中国官员一般不予干涉。

蕃长的对外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协助官府管理对外贸易。唐时“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至则本道奏报,郡邑为之喧阂,有蕃长主领”[13]。宋时“南海官员及经过使臣多请托市舶官,如传语蕃长,所买香药多亏价直”[14]。第二,协助办理外交事务,沟通中外双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大使来到广州,由蕃长辨其身份,译制表章,朝廷则根据蕃长的表章,予以接待。第三,作为官府与海外商人之间的中介人,专门负责召引蕃商来广州贸易并向朝廷“进奉”。唐宋政府利用蕃长谙熟海外情况、联系面广、经验丰富的优势,令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

关于教长的职责与权力,阿拉伯商人苏莱曼曾说:“中国商埠为阿拉伯人麇集者曰康府。其处有伊斯兰教掌教一人,教堂一所……各地伊斯兰教商贾既多居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伊斯兰教判官一人,依伊斯兰教风俗,治理穆斯林。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穆斯林共同祈愿,朗读先圣戒训。终讲时,辄与祈愿者共为伊斯兰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依《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习惯行事。故伊拉克商人来此地方者,皆颂声载道也。”[15]

实际上,蕃坊内居住着来自阿拉伯、波斯、印度等各地的蕃商,他们基本上保持着原有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伊斯兰教、佛教、摩尼教、祆教在蕃坊内皆有传播,各宗教都有各自的教长或主教。例如,伊斯兰教教长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主掌清真寺政。第二,组织宗教活动,主持宗教仪式。伊斯兰教徒信教甚笃,宗教活动不可一日或缺,尤其在每年斋月,教主遇斋,率众诵经,西向罗列,但有膜拜而无供养,此教之大凡也。第三,协调处理教徒之间的纠纷,主持教徒的婚丧仪式。第四,代表教徒办理与官方的交涉事宜,维护宗教利益。如元时泉州清净寺因废坏不治,其徒累抗于官,墨口不决有年矣;至正九年,摄思廉不鲁罕丁命舍刺甫丁·哈梯卜领众分诉;宪公审察得情,任达鲁花赤高昌锲玉立正议为之。第五,征收天课,组织慈善救济公益事业。在阿拉伯世界,“司法官只管理穆斯林的诉讼,一切非穆斯林,都在自己的宗教领袖的领导下,享受自治权利”[16]

由此可见,蕃长实际上是中国封建政府中的成员,具有行政、司法、商务、外交诸方面的职能。而教长则是一个宗教首领,其职能未超出宗教性质的活动,以教长为首的各级人员不过是一个单纯的宗教集团。

3. 蕃坊的组织功能

第一,经济管理职能。唐政府任命蕃长或市舶使,配合岭南节度使,对海外贸易管理负有全权职责。“唐始置舶使,以岭南帅臣监领之。设市区,令蛮夷来贡者为市,稍收利入官。”[17]唐代,蕃商在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要向地方官员缴纳市场交易税,如“市易之税”、动产税和人头税等。另外,“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市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18]

第二,社会管理职能。在法律方面,侨民犯徒刑以上重罪者,由中国地方政府判之,若为徒刑以下轻罪,则直送蕃坊,一任蕃长处断。蕃商喜欢席地而坐,所以刑罚时以杖臀为苦,反而不怕杖脊。834年,政府规定“死波斯及诸蕃人资财货物等,伏请依诸商客例,如有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元相随,并请给还”,这里的“依诸商客例”,即按照唐代蕃商死亡后的规定来分割遗产,具体办法为:“父母、嫡妻、男、亲侄男、在室女,并合给付。如有在室姊妹,三分内给一分。”[19]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先由地方政府代管死亡蕃商的财物,待确认身份后再移交给财产继承人。但如果“波斯及诸蕃人身死,若无父母、嫡妻、男及亲兄弟元相随,其钱物等便请勘责官收”[20]

(二)古代蕃坊制度的特征

根据古代广州蕃坊的上述管理职责和功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政府为外国人划定地方,外籍人可集中聚居在蕃坊。这在美国学者谢弗处得到确认,他明确指出:在广州的外来游客中,有许多居住在城内专门为外国人划定的居住区内。

第二,古代蕃坊设置蕃长、教长,具有高度的社区事务自治权,特别在宗教事务和部分法律事务上。

第三,政府采用人文管理,即尊重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在政治上,尊重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在经济上,赋予外国侨民一些本国商民都不能享有的特权。

第四,唐宋的坊既是城市街区的基本单位,又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每个坊“皆有正以司督察”[21]

(一)古代广州蕃坊的社区治理特点

(1)古代广州蕃坊的社区治理目的十分清晰。官府的治理就为维护广州蕃坊社会秩序、促进蕃坊社会和谐、保障蕃商安居乐业,为当时的经济与上贡等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但因文化与宗教差异,蕃坊治理主要以蕃商利益主体为本,尽量满足其利益需求的独特化、多元化的实践诉求,这些理念与当时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的现实诉求相一致。

(2)古代蕃坊社区治理的参与主体二元化,即以政府管理为主,蕃坊自治为辅。很显然,在以农业社会为主体的古代中国,几乎无市场和社会组织参与蕃坊的治理;在高度专制的古代中国,外籍人仍然保留可以选择是否来中国的权利,但一旦踏上中国国土,其可选择的权利将只能缩小到蕃坊之内。

(3)古代蕃坊社区管理模式为“双头型”,即政主经辅型+政府外部专制与蕃坊内部自治型。一方面,政府是最高权威主体,它具有至高无上的命令权和控制权,市场与社会都隶属于政府行政体系。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管理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单一管理模式,三者之间并不具有互动性,这种关系也被称为市场、社会被国家化,或者是行政吸纳市场、社会。而另一方面,蕃坊设置蕃长和教长等外籍人管理者,实现在内部事宜和部分外部事宜上,特别是在宗教与文化事宜上的自治。

(4)古代蕃坊社区管理理念辩证化,即“皇权至上+蕃人自治”。整个社区模式,是以重秩序稳定、轻公平效率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区自治也只不过是“皇权至上”下的蕃坊自治。从经济上看,政府对蕃坊的管理重经济效率和上贡,持“以利制义”的理念,不同于儒家的“以义制利”原则。

(5)古代蕃坊社区采用“两手抓”的治理手段。“一手硬”,即蕃坊外以采用正式手段为主,包括政治行政、经济市场、法律制度等。“一手软”,即蕃坊内主要采用非正式、非制度化的手段,如伦理、道德、宗教、习俗等。

总之,古代广州蕃坊社区治理模式具有治理目的清晰化、参与主体二元化、管理模式“双头型”、管理组织复杂化、管理理念辩证化,以及“两手抓”的管理特点。

(二)广州蕃坊社区管理的成功经验

1. 拥有朴素的权益保障机制

针对外籍人的管理,蕃坊对他们的宗教信仰、文化习俗、财产权益以及婚姻等都有切实的保护。如在宗教信仰上,由于宋代蕃坊人口的主力是波斯人和阿拉伯人,因此政府建起了中国第一座清真寺——怀圣寺。在文化保护上,宋代蕃坊内设有“蕃学”[22],这是应蕃人的要求,由地方政府兴办的学校。诸“蕃”子弟均可入学,学习内容为中国文化。在蕃坊历代外侨中,不乏学者型大儒。他们的子女在广州上学,学习汉文化,并融入社会上层。阿拉伯人李彦升曾赴唐朝京城长安参加科举考试,高中进士,并被任以官职。还有其他外商也被中国朝廷封以官职,如南宋时外商海达被任命为广东盐司提举;泉州外商蒲寿庚被任命为泉州市舶司提举;其兄弟蒲寿宬曾任梅州知州7年之久,为官公正清廉,颇得民心。因他在任期间建亭保护水井,解决民众吃水问题,后人曾赋联讴歌:“曾氏井泉千古冽,蒲侯心地一般清。”他们的民情风俗给广州注入了一种奇特的异国情调。这里有“绕耳皆穿孔”、戴20多枚耳环的波斯妇女,有“西装革履”的欧洲人,还有嗜嚼槟榔、“唾地如血”的东南亚人——这种习俗在广州本地居民中的影响也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23]在财产保护方面,政府对蕃商在财产继承、债权关系、遗失物品保护等方面,都有优待的法律规定。

2. 拥有朴素的矛盾调处机制

蕃长和教长的设置、蕃坊自治为蕃商提供了方便。一方面,蕃长以蕃官和蕃酋的双重身份管理外国侨民,所以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蕃坊的独立设置,更是为蕃商在商业活动和生活上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因此,在汉蕃或蕃人内部出现矛盾时,蕃长和教长可起到很好的沟通与桥梁作用。

3. 拥有朴素的利益诉求机制

唐末,黄巢起义军攻占广州以前,一位原籍是呼罗珊的蕃商从伊拉克采购了大批货物,运到广州去卖。他来到广州之后,在一些货品交易的价格上,与前来选购舶来品的市舶使宦官发生了争执,最后蕃商拒不出卖自己的货物。宦官却依仗皇帝对自己的宠信,竟采取强制手段,把蕃商带来的好货全部拿走了。蕃商为了讨回自己的物品,千里迢迢到都城长安告御状。在皇宫里,皇帝接见了他。翻译向他询问案情,他就把怎样同宦官发生争执,宦官又怎样强行夺走货物的事情一一报告了。皇帝当即派人调查此事,证明蕃商所述属实。于是皇帝召回了当事的宦官,并对宦官说:“你简直该当死罪。你教我落到去召见一个(吝啬的)商人的地步。他从我国(西部)边境的呼罗珊,到阿拉伯,然后从那里经过印度各国,来到中国。他是来我国寻求恩惠的。可是,你却希望他回去的时候,向各地的人说:‘我在中国遭到无情的虐待,财产也给强占去了。’”最后,皇帝下令没收了宦官的财产,并将其发配到皇陵做看守。

从上述案件可见,市舶使宦官的贪婪对蕃商造成伤害时,其上诉渠道是通畅的,甚至从皇帝那里讨回了公道。

(三)蕃坊管理的不足与教训

古代蕃坊社区管理中也存在一些歧视因素,其主要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chuimin.cn)

1. 蕃商权益机制不公平,政治地位和经贸活动受到极大的限制

经济上,蕃商经贸活动受到极大的限制。他们在商业活动中虽相对自由,但仍受到种种限制。蕃商需缴纳“舶脚、收市、进奉”三种税项,还要缴纳市场交易税、动产税、人头税等。据记载,“海道商舶始至,异时帅府争先往,贱售其珍”[24];“南海舶贾始至,大帅必取象犀明珠上珍,而售以下直”[25]

政治上,蕃商的地位也受到限制。蕃商皆来自国外,人生地疏,加上身份又是商人,因而很少有人能在广州地方政府中担任官职,掌握实权。况且,在唐政府“重农抑商”思想的指导下,对待蕃商,主要是取其利而已。因此,蕃商在中国虽能富有,却不能获得相应的政治地位,在诸多方面均要受制于地方政府。

2. 诉求表达机制不科学,地方官员及豪酋的剥削与压迫较为普遍

唐天宝年间,鉴真等一行漂泊至万安州,住在州大首领冯若芳家,若芳每年常劫取波斯舶两三艘,取物为己货,掠人为奴婢。其奴婢居处,南北三日行,东西五日行,村村相次,总是若芳奴婢之(住)处也。若芳会客,常用乳头香为灯烛,一烧一百余斤。其宅后,苏芳木露积如山;其余财物,亦称此焉。

3. 权益保障机制严重缺位,存在弱势群体

广州的蕃商贫富两极分化,对于那些生活本来就很窘困的蕃商来说,战乱使其更加落魄,甚至有病无钱医治,只能客死他乡。另外,“外国之商人船主,皆遭虐待侮辱及掠夺。国内商品制造厂皆被摧毁”[26]

4. 战乱年代,蕃坊矛盾调处机制缺失

安史之乱后,蕃商曾遭受到大规模的屠杀,“乃平广州,商舶之徒,多因晃事诛之,嗣恭前后没其家财宝数百万贯”[27]。这种动乱时代的不可抗力,客观上使蕃商权益无法保障。据记载,“当暴行在中国人中间发生的时候,虐待和侵害也公然落到阿拉伯的船主和船长的头上了。他们强迫(阿拉伯)商人承担不合理的义务,没收他们的财产,甚至往日规章所不容许的行为,也都受到纵容”[28]

仅在唐代,广州就曾发生过两起蕃商暴动事件,即大食和波斯人武装作乱。684年7月,“广州都督路元睿为昆仑所杀。元睿暗懦,僚属恣横。有商舶至,僚属侵渔不已,商胡诉于元睿;元睿索枷,欲系治之。群胡怒,有昆仑袖剑直登厅事,杀元睿及左右十余人而去,无敢近者,登舟入海,追之不及”[29]。758年9月,“广州奏大食国、波斯国兵众攻城,刺史韦利见弃城而遁”[30]

联系当代广州社区管理经验,我们不难发现:古代广州蕃坊与现代广州外籍人聚集区有着某些近似性,如它们都是“地域社区”和“精神社区”的高度统一体,成员虽来自不同国家,但有着共同的宗教信仰,同属一个社会群体或阶层,具有一定的血缘和地缘关系,都采取集聚与散居相结合的居住方式等。

在这些近似性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发现蕃坊的社区管理与现代社区管理的理念有着某种可对接性,如蕃长、教长与现代民主选举外籍人聚集区负责人;蕃坊自治与现代外籍人聚集区相对自治;坊内设置的清真寺、养育院、市场和公共墓地,与现代提供的公共服务;蕃坊人文管理与现代尊重外籍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以及官府为外国人划定集中聚集区蕃坊与现代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外籍人相对集中居住等。

总之,由于这些社区形态高度的近似性以及社区管理理念的可对接性,我们完全可以在蕃坊模式的传承与推进基础上,在以夷“治”夷式成功经验的启发下,思考现代广州外籍人聚集区管理模式。

[1]基金项目: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外籍人聚集区治理模式创新研究——以广州古代蕃坊和当代外籍人聚集区管理经验为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学科共建项目(GD12XSH02);2012年广东省高等院校人文学科建设一般项目(2012WYXM_0028)。

[2]【作者简介】毛国民,安徽无为人,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从事政治哲学、政治社会学研究。

[3]曾昭璇:《广州怀圣寺光塔兴建时代考》,载中元秀、马建钊、马逢达编:《广州伊斯兰古迹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50页。

[4][美]谢弗著,吴玉贵译:《唐代的外来文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27页。

[5][阿拉伯]伊本·胡尔达兹比赫著,宋岘译注:《道里邦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4页。

[6](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五百五十六《送郑尚书序》,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626页。

[7](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三《杂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2页。

[8](宋)朱彧:《萍洲可谈》卷二,载《四库全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9]道光《广东通志》卷三三〇《列传》六三《岭蛮·外蕃附》,载《四库全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0]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化外人相犯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

[11]张星烺编注,朱杰勤校订:《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98页。

[12]张星烺编注,朱杰勤校订:《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98页。

[13](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下,载《四库全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载《四库全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5]张星烺编注,朱杰勤校订:《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01页。

[16][美]菲利浦·希提著,马坚译:《阿拉伯通史》(第十版),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8年版,第226页。

[17](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二○《海外诸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2491页。

[18][日]仁井田升著,王占通等编译:《唐令拾遗·关市令第二十六·五条》,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43页。

[19](宋)窦仪等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9页。

[20](宋)窦仪等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0页。

[21]《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载《四库全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2]北宋蔡絛《铁围山丛谈》云:“大观、政和年间,天下大治,四夷响风,广州、泉州请建蕃学。”

[23]卜松竹:《宋代广州就有八大“卫星城”》,《广州日报》,2010年9月21日B4版。

[24](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百八十二《卢钧传》,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367页。

[25](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十八《韦正贯传》,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937页。

[26]张星烺编注,朱杰勤校订:《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08页。

[27](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二《路用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500页。

[28]穆根来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7~98页。

[29](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唐纪十九·则天后光宅元年七月条》,载《四库全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0](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十《肃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