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自梳女与婚姻:岭南记忆中的矛盾心态

自梳女与婚姻:岭南记忆中的矛盾心态

【摘要】:本文拟就自梳女对婚姻的矛盾心态及其表现作一梳理,以期理清其基本面相,从而深化对自梳女现象的认识。自梳女的起源是复杂的,由历史、经济、社会习俗等多方面因素构成,但对封建正统婚姻的逃避和反抗无疑是其自梳不嫁的内在驱动力之一。正是基于此,人们对自梳女的认识或许就是抗婚独身的形象。自梳女对婚姻的抵抗还可从她们所信奉的神灵的形象得到求证。

杨锦銮[2]

女子自梳是盛行于近代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特殊婚嫁习俗。中国旧时,未嫁女子的发式为梳辫,已嫁则为梳髻。一般在出嫁当日,由母亲或大妗姐等长辈为其改梳云髻,以示身份的转变。近代珠三角地区的一些女子,为抵抗封建婚姻的束缚,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后,毅然选择独身终老。和出嫁一样,她们也通过一系列独特的仪式,自行易辫为髻,以此向社会表明不言婚嫁的决心,这种仪式被称作“自梳”或“梳起”,梳起的女子被称为“自梳女”。

“自梳女”这一独特的民俗事象,曾引起海内外学者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亦不少。检视这些成果,可以看到,它们主要集中于对自梳风习出现的原因、自梳的性质和意义等进行探讨。近年来的研究视野虽有拓展,但一个与自梳女联系密切的话题——自梳女与婚姻的关系,还缺乏系统细致的梳理。其实,自梳女与婚姻之间有着割舍不断的牵连。自梳女对婚姻一直怀着既逃避、抗拒又屈从、妥协的矛盾心态,这一矛盾心态在其日常生活习俗、行为规条中多有体现,反映在自梳女的行动上就是在坚持独身的同时,又采用类似婚嫁的身份象征[3]。本文拟就自梳女对婚姻的矛盾心态及其表现作一梳理,以期理清其基本面相,从而深化对自梳女现象的认识。

自梳女的起源是复杂的,由历史、经济、社会习俗等多方面因素构成,但对封建正统婚姻的逃避和反抗无疑是其自梳不嫁的内在驱动力之一。正是基于此,人们对自梳女的认识或许就是抗婚独身的形象。其实,这一粗略的印象大体也是没错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女性“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一生都处于遭受歧视、欺压的从属地位。尤其是婚姻,可谓主宰着她们的命运。而中国传统婚姻是典型的盲婚哑嫁,婚姻的缔结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愿参与,决定权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封建婚姻制度下女性的命运多是悲惨的。近代珠三角地区就流传着这样一首民谣:“鸡公仔,尾弯弯,做人媳妇甚艰难:早早起身都话晏(晚),眼泪唔(不)干入下间(厨房)。下间有个冬瓜仔,问过老爷(家翁)煮定(或)蒸?老爷话煮,安人(家姑)话蒸;蒸蒸煮煮都唔中意,拍起台头闹(骂)一番。三朝打烂三条夹木棍,四朝跪烂九条裙!”[4]这就道出了出嫁女在夫家的卑微地位及其辛酸处境。在自梳女盛行的顺德还有这样一个故事代代相传:很久以前,顺德容奇镇有一胡姓人家,养了五个女儿,大姐嫁给有钱人成为“守墓清”(即嫁给已死的男人);二姐嫁给富商做妾,过门不到一年,不堪大婆、丈夫打骂和家公的调戏而跳井自尽;三姐嫁给一个穷石匠,丈夫采石时跌断了脚,家无生计,被逼拖儿带女上街乞食;四姐嫁给穷耕仔(雇家),生活重担使她未及三十岁便面黄髻白;五姐不想重蹈四个姐姐的覆辙,二十六岁仍不愿相亲,最后决定永生不嫁人,父母无奈,只得卖一亩桑基,在村头置一小屋让她独居。从此五姐自梳发髻,自食其力,在当地遂成风气[5]封建婚姻中女性的不幸在这些歌谣、传说的流传中得到强化(实际上女性婚姻幸福也不乏其例),它们在珠三角的长传不衰,反映出自梳女的出现与女子反抗传统婚姻和封建礼教关系尤大。

旧时广东还有出嫁女开“叹情”(即“哭嫁”)的民俗[6],她们在嫁前哭叹身世,有如生离死别。哭唱的内容之一就是诉说出嫁女如何被男家欺负、在男家如何没有地位等;有些女子甚至宁死不嫁,在婚前自尽。这些例子使那些尚未步入婚姻的女子对婚姻产生恐惧。为了逃避封建宗法家庭的虐待,摆脱夫权的摧残,她们不惜牺牲美好的青春,以终身幸福为代价,选择自梳终老。

香港学者叶汉明博士提出,“沙头自梳女都表示对男性有偏见,并有强烈的婚姻和生育恐惧感。和邻近地区一样,这儿的自梳女都有许多关于已婚女性亲属受丈夫、家姑、姻亲等虐待,自杀死后化为厉鬼复仇的恐怖故事。这些故事在自梳女群中一代一代流传下来。她们在少年时代已从‘女仔屋’中听过这些故事,并接受自梳女长辈独身观念和自立精神的熏陶,也透过同辈间的相互影响建立彼此相约不嫁的姊妹情谊纽带”[7],“她们视婚姻为奴役和屈辱,有性交恐惧,并以生育为不洁罪愆。这些共同观念在她们的社群中代代相传,形成一套固定的价值意识,通过宗教崇拜、民俗仪式、节庆活动、故事歌谣等形式表达出来”[8]

自梳女对婚姻的抗拒意识还能在自梳女群体中盛行的“迷夫术”中找寻到踪迹。“迷夫术”是一种巫术,据说能置心存贰志的自梳女的丈夫于死地。若有自梳女中途变志,其金兰姊妹便会设法取得其丈夫的生辰八字,作法念咒将他魇死。充斥着神秘色彩的“迷夫术”通过加害于变节者的丈夫,以惩罚背弃诺言的自梳女,同时对其他自梳女起到训诫的作用,从中不难看到自梳女对男性的厌恶感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男性和婚姻的诅咒。

自梳女对婚姻的抵抗还可从她们所信奉的神灵的形象得到求证。作为自梳女信奉的主要神灵,天后、观音、七姐等大都是抗婚的典范,“自梳女的守护神观音就是贞洁的象征。传说中的观音为了逃避婚姻的不洁净,违抗父命坚持不嫁,结果为父所杀”[9]。其他民间传说也有特别流传于自梳女中的版本,比如,她们所拜的“七姐”的传说,强调的就不是长期流传的主题——牛郎和织女的爱情,而是七姐妹的不嫁和相互之间的情谊:“七个女子,大家是好姊妹。而牛郎喜欢了排行第七的女子,但七人决定不嫁,眼见牛郎痴心,所以容许他一年见七姐一次而已。”[10]这些神灵都把独身和贞洁奉为价值观念的核心。很显然,自梳女们所信奉的(尤其是经她们改编过的)神灵身上寄托的是自梳女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追求。

尽管自梳女对婚姻心存厌恶、恐惧甚至绝望,但她们在日常生活中又实在无法彻底摆脱千百年来为人们所普遍认可并遵从的婚姻生活形态的影响,从而表现出对婚姻的妥协、屈从乃至还有那么一点说不清、道不明的神往之意。

按照珠三角的风俗,女儿是不能死在娘家的,死后也不得葬在娘家,否则会给娘家带来晦气(是为“驮衰家”)。身为自梳女,即使平时能被容许留在父母家(实际上,不少自梳女担起了父母家的养家重担,“父母把她们当作宝贝儿子一样对待”[11]。她们被俗称为“把家姑婆”。按照当地传统的宗法观念,“把家姑婆”有权视母家为己家,以操持母家之事为己任,兄嫂弟妇辈不敢非议,即便有些专断之行,母家亲属也只能忍让,否则要遭到乡亲的指责,非万不得已,不能迫使她们离开家庭[12]),但到年老病危时,她们还是得搬离家。“按照传统族规,她们临终时要搬出家外,在山脚或溪边的棚屋里等死。她们的神主牌位也不能供在父母家中”[13],有些则被抬到姑婆屋,死后葬在姑婆山,神位也被安放在姑婆屋。虽然自梳女的身后去向有了着落,但由于迷信观念作祟和传统观念影响,很多自梳女还是为此忧心忡忡,无法释怀。为了避免沦为无人祭拜的游魂野鬼,她们千方百计地寻求解脱之法。

于是,一些自梳女通过“不落家”取得夫家,也有些女子受父母胁逼,无法“自梳”,只好采取假婚的方式。《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番禺、顺德地区皆有“不落家”之风,“不落家者,即云女子已嫁,不愿归男家也”[14]。按照传统俗例,新娘三朝要“回门”,但“不落家”女子虽过门行礼,却不与丈夫同寝,三朝回门后即不复返回男家,不到夫家落户。[15]

为了保全新娘的处子之身,在新婚之夜,自梳姐妹还“发明”了一套特别的防御之法:她们制作了一套上下相连的紧身衣服让新娘穿上,为的是不让新郎轻易扯开。对此,自梳姐妹们事后还要“相验”:“于将成礼之日,先将嫁者之衣服脱去,用布袋将其上下体遍加束缚,更密缝之,以为符记。及次日新妇归母家,诸女伴乃验其带裹线缝之封识,若不符原式者,必相聚而痛殴之,虽父母无如何也。”[16]贞洁在自梳女群体的价值世界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地位,为了保全贞洁,新娘甚至不惜以命相抗,因此有些自梳女会携带剪刀、绳子等自尽工具,防止新郎逼近自己的身体,若新郎施以暴力,新娘则大声呼救,乔装成从嫁的大妗姐的自梳姐妹便应声而出,解救新娘于危难之中,助其全冰清玉洁之身。很显然,姐妹群的集体意志和力量对自梳之风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为自己不能尽为妻之责,“不落家”的自梳女会给夫家一些钱物,供丈夫纳妾之用。由于自梳女仍旧保留主妇身份,遇重大节日或夫家有红白喜事时,夫家例必派人迎回,尤其是翁姑及夫婿丧事,她们必须回去“上服”尽“孝”。此外,她们与夫家则几乎没有什么干系,直至身老病重、无可救药时,才被抬回夫家待死。而“弥留期间的饮食、医药以至身后的一切殓葬、招待费用,俱由女方自备,不用婿家破费一文,且多有遗产留给其妾及庶出子女,婿家亦必以主妇礼丧送”[17]

除采取“不落家”的形式之外,自梳女还借助“守墓清”等方式来寻求某种解脱。“守墓清”亦称“嫁鬼”“守清白”或“买门口”,即通过名义上嫁给一个已死去的男人,寻求一个死后灵魂栖身之所。

无论是通过“不落家”还是“守墓清”,自梳女都可算作夫家族中的一员,可以名正言顺地葬在夫家的祖坟,其神主牌位也理所当然地放到夫家的宗祠,接受夫家人的祭拜。这样,令自梳女备受折磨的身后归宿的难题才得以勉强解决。自梳女们虽然有着非凡的反封建勇气,但在传统礼俗的无形围攻下,最终还是不得不缴械屈就。

造成自梳女这种既抗婚又结婚(其实是“假婚”)的生活状态的内在根源,在于珠江三角洲地区迷信观念的炽盛,以及传统社会下封建礼教的桎梏。封建婚姻强加给妇女的沉重的枷锁和传统礼教的无形绳索,使自梳女们对独立和自由有着强烈的渴望,因而表现出顽强抵抗封建传统的姿态,但中国社会由来已久的传统观念仍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自梳女这一选择了不同寻常的人生道路的女性群体,使她们在挣脱婚姻的束缚、获致独立自由后依旧得不到内心的安宁,而必须为身后事千思百虑、费尽心机。为此,自梳女不得不对自己的婚姻态度作出调整,从而表现出对传统婚姻的无奈屈从和妥协,甚至在日常生活中不经意地流露出对婚姻生活的一丝憧憬和向往。这在她们的梳起仪式、契姐妹间的契约行为、收养继承问题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作为抗婚群体,自梳女选择自梳其实意味着终生与婚姻绝缘,但颇为耐人寻味的是,在梳起时,她们也要举行严格、庄重的仪式,与女子出嫁的仪式极其相似。梳起前夕,准备梳起的女子提前三天戒吃荤食,日子到了再以黄皮叶煲水的香汤沐浴净身,自梳姐妹会还要对即将自梳的女子传授“心法”:如何坚持独身、自立以及姐妹间如何互相扶持,这与一般女子在婚礼前听从母亲教导在婆家应如何为人处事如出一辙。正式梳起之前,也需先请风水先生挑选吉日良辰。梳起仪式一般在神庙进行,由知心姐妹陪同前往,带备新衣、新鞋、新袜、红头绳、镜妆以及烧猪肉、鸡、生果、元宝、香烛、酒菜等祭品。到神庙后,摆开祭品、衣物,点燃香烛,向神像三跪九叩,发誓起盟,然后由已梳起的姐妹为她解开作为姑娘身份标识的辫子,改梳辫为梳髻,并换上新衣,再向神像叩拜,接受姐妹的祝贺。仪式完毕,就算梳起,表示不再嫁人。有些经济富裕的自梳女,还会摆酒设宴,接受亲友的贺礼,俨然视梳起为人生的一大喜事,跟结婚喜礼一样。如果家庭不同意梳起,仪式后则托“老姑婆”代为转达,并将祭品分送亲友食用,有如派喜糖一般。亦有自梳女因家贫或其他因素,梳起仪式会简单一些,仅到神庙里拜过神明,然后请长辈易辫为髻,自梳仪式便算完竣。对于梳起一事,当事人都相当慎重,因为一经梳起,即成铁案,日后如有翻悔,则会受到来自乡规的严厉责罚,重者要“浸猪笼”。[18]

自梳意味着与异性和婚姻划清界限。对于生活在姑婆屋中的自梳女来说,日常生活里所能接触的便只有一同起居劳作的姐妹了。在岁月的沉淀中,情谊渐深的自梳女之间便有了“义结金兰”“金兰契”“契相知”等更亲密的一层关系。张心泰的《粤游小识》就有这样的记述:“广州女子多以拜盟结姊妹名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宁恒不返夫家,至有未成夫妇礼,必俟同盟姊妹嫁毕,然后各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姊妹相约自尽。……近十余年,风气又复一变,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俨若蒿砧者,然此风起自顺德村落,后传染至番禺沙茭一带,效之更甚,即省会中亦不能免。又谓之拜相知,凡妇女订交后,情好绸缪,逾于琴瑟,竟可终身不嫁。”[19]自梳女“义结金兰”时,须订立“金兰契”,立契场面之热闹、隆重丝毫不亚于婚礼,“如双方颇有意,其一方必先备花生糖、蜜枣等物为致敬品,以为意思之表式。若其他方既受纳,即为承诺,否则为拒绝。至履行契约时,如有积蓄者,或遍请朋侪作长夜饮,而其朋侪亦群往贺之”[20]。立契后的自梳女,“坐卧起居,无不形影相随”[21],俨然夫妻一般。契姐妹间必须相互忠贞,否则会受到众姐妹的鄙视乃至惩罚:“女子在室订为契姊妹者,不得他约,有他约则共其遂之,谓之打相知。”[22]

在对异性及婚姻绝望后,自梳女坚持独身不嫁,但是,和任何鲜活的生命个体一样,自梳女在生活中也渴望爱的慰藉。为了排解内心的孤寂,在清一色的同性生活环境中,这种爱只能指向朝夕相处的姐妹。在日复一日的单调生活中,就不免会出现与男欢女爱相类的生活内容:“按二女同居,虽不能具有男女之形式,实具有男女之乐趣,或云适用摩擦力,或云适用机械的。”[23]透过不多见的此类记载,我们可以约略窥探到,在自梳女情感世界最隐秘的那个角落,还存留着一丝对异性、对婚姻淡淡的向往。

金兰姐妹非常强调从一而终,义结金兰的姐妹犹如夫妇一般,绝不容许第三者插足。在自梳女群体中盛行的、为防止姐妹中途变志而创造出来的“迷夫教”,则成为自梳女的桎梏,自梳女以此互相恐吓,使之不敢有违。这些在自梳女中被极力崇尚的行为规范与传统婚姻中对忠贞的道德要求何其相似。

由于没有子嗣,一些自梳女为了日后能有人给自己养老送终,有的会收养子女,有的则“择继”,即选择年青的自梳女为“徒弟”。而当自梳女“徒弟”者,事师须唯孝唯敬。师傅有疾病,须躬侍汤药;师傅去世后,须上孝着服,承担殓葬、立(神)主供奉、春秋祭扫等义务。而师傅遗下的金钱、衣物、房屋等一切资财,亦统由“徒弟”继承。另外,也有的选择“过继”,即选择兄弟的子女作为自己的继承人。[24]从自梳女有关宗法继承的一系列做法中,可以看到她们参照的其实还是传统婚姻的继承制度,不同的是她们不是基于血统的次序,但在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一体等方面则并无二致。可以说,这也是自梳女依照传统婚姻的模式对其缺位婚姻的独特生活状态的一种自我调适。

自梳女对正统婚姻既抗拒又屈从的矛盾交织的心态在她们的日常生活中多有体现。如之前所说,在宗教信仰上,她们所信奉的形形色色的神灵(有的明显经过了她们的改编和创新),大都是抗婚的典范,视贞洁与生命同等重要。这样,她们的独身行为就变成了跟随神明的榜样指引,具有了某种“合法性”和神圣感,可以规避某些来自世俗社会的反对和压制。她们的多神崇拜本身也说明独身给自梳女带来的不安全感十分强烈。她们因恐惧结婚后的生活而选择独身,独身后又恐惧各种社会力量的排斥和孤立。因此,她们信仰各种各样的神,希望得到多方面的庇佑和保护,以此排解抗婚的“异端”行为与主流文化不相融合所带来的不安全感。[25]作为特殊的不婚人群,自梳女要获得外界的认可,必须作出一系列与传统观念相适应的行为调整,如通过类似嫁娶仪式的自梳仪式来获得模拟的已婚身份;不想成为连累族人的不祥之人,以“不落家”“守墓清”的方式,获得死后身葬的归宿,以免与传统观念的忌讳相抵触,如此等等。正因为这样,自梳女“虽置身于婚姻制度之外,却仍为社会所认受”[26]。叶汉明博士将其归纳为“主次文化既相异又相容的吊诡情况”[27]

自梳女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抗拒着当时的正统婚姻,这种颇具叛逆性的生活方式在明清之际资本主义萌芽比较发达的珠三角一带逐渐衍成风习,绵延数百年而不绝,生成为一道独特的民俗文化景观。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自梳女的存在本身无疑是对中国传统社会中正统婚姻文化体系的一次无情的破坏,表现出她们敢于与传统决裂的巨大勇气。但是,为了选择和维持这种生活方式,自梳女要承受常人难以想象的巨大压力,立誓不嫁只是她们对正统婚姻的一种逃避,对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法而言,它并不具有颠覆的意义;相反,为了使这种选择被承认和合理化,经过内心的挣扎,她们依旧回归传统礼俗的轨道,甚至无条件地接受着许多正统的价值观念。实际上,她们抗拒的只是婚姻的形式,对于传统思想中对不婚女子的歧视根本无心、无力也无从抵抗。

为了摆脱封建婚姻的枷锁,自梳女采取了不婚不嫁的消极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未尝不是一种人性的扭曲:她们抗拒了婚姻,却放弃了对真正的生命本体意义的追求。这样的反抗,正如叶春生教授所说,毕竟不能彻底改变妇女的命运,只能是一种病态的畸形的反抗。[28]

[1]本文已发表于《岭南文史》2008年第4期。

[2]【作者简介】杨锦銮,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3]李宁利等:《自梳女的“婚嫁”象征》,《广西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www.chuimin.cn)

[4]陈遹曾、黎思复、邬庆时:《“自梳女”与“不落家”》,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第十二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73页。

[5]欧阳婉娆:《珠江三角洲“自梳女”风俗初探》,《广西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

[6]屈宁、高丽、冯惠棠访录,屈宁整理:《梳起走四方:广东顺德自梳女人生追踪》,载李小江主编:《让女人自己说话:文化寻踪》,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98页。

[7]叶汉明:《主体的追寻——中国妇女史研究析论》,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192页。

[8]叶汉明:《主体的追寻——中国妇女史研究析论》,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218~219页。

[9]叶汉明:《主体的追寻——中国妇女史研究析论》,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219页。

[10]马建钊、乔健、杜瑞乐主编:《华南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页。

[11]叶汉明:《主体的追寻——中国妇女史研究析论》,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193页。

[12]叶春生:《岭南民间文化》,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

[13]叶汉明:《主体的追寻——中国妇女史研究析论》,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193~194页。

[14]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90页。

[15]刘志文主编:《广东民俗大观》(下卷),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1993年版,第508页。

[16]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88页。

[17]陈遹曾、黎思复、邬庆时:《“自梳女”与“不落家”》,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第十二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78页。

[18]陈遹曾、黎思复、邬庆时:《“自梳女”与“不落家”》,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第十二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74页。

[19]张心泰:《粤游小识》卷三《风俗》,转引自叶汉明:《主体的追寻——中国妇女史研究析论》,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278页。

[20]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90页。

[21]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90页。

[22]同治《番禺县志》卷六。

[23]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90页。

[24]陈遹曾、黎思复、邬庆时:《“自梳女”与“不落家”》,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第十二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85页。

[25]肖冰:《解读广东顺德自梳女的宗教信仰》,《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6]叶汉明:《主体的追寻——中国妇女史研究析论》,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218页。

[27]叶汉明:《权力的次文化资源:自梳女与姊妹群体》,载马建钊、乔健、杜瑞乐主编:《华南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

[28]叶春生:《珠三角的“自梳女”》,《西江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