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的护理伦理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在护理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是护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纲和精髓,在护理伦理体系中处于首要的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贯穿于护理实践的全过程。因此,社会主义护理伦理的基本原则应该同时依据社会主义医护事业的根本宗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状况及我国护理职业等特点而制定。......
2024-01-08
一、自主原则
(一)自主和自主原则的含义
1.自主的含义 自主(autonomy)是指自我选择、自由行动或依照个人的意愿进行自我管理和决策,可分为思想自主、意愿自主与行动自主3种方式,思想自主是指一个人的情绪正常、稳定并具有正确、理性思考的能力;意愿自主是指一个人具有的自由决定自己意愿的能力和权利;行动自主则是指一个人具有自由行动的能力与权利。上述3种自主方式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一个人首先要具备理性的思考能力,然后方能按自己的意愿及道德规范,做出自己认为正确或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而后采取行动并实施。
2.自主原则在医护实践中的含义 医护实践中自主原则的实现是指实践中必须尊重病人自行作决定。医护实践活动中的自主原则,要求护理人员在为病人提供医疗照护之前(尤其是特殊的、重大的医护照护活动之前),应先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该项医疗照护活动的目的、作用、费用及所有可能的结果、副作用、可能带来的不便等,并征求病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由病人及家属自己作决定。自主原则认为病人及其家属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就自己的医护事务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原则只适用于能作出理性决定的病人,而非泛泛而谈的所有病人,对于自主能力丧失、减弱或自主能力缺乏的病人,如昏迷病人、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婴幼儿、未成年人等,非但不应授予自主权,反而更需要提供更多的保护、监督与协助。此外,对有自主行为能力却异乎寻常选择了非理性行为病人的阻止也符合自主原则,对其非正常行为需加以干预以确保病人不受非理性行为的伤害。
(二)病人的自主权及内容
病人的自主权是指有自主行为能力的病人在了解和思考后拥有的对自己所患疾病和健康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的决定权利。病人有权选择拒绝或接受医护人员为其制定的医疗护理方案,这是病人自主权的体现。当然,病人的自主决定权必须建立在对医护方案完全、彻底理解的基础上。
在医疗护理实践中,最能代表尊重病人自主权的形式是“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是指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被告知事实真相后,自愿同意或应允某事。“知情同意”既能代表医护人员对病人实施医护活动的计划也能体现病人及其代理人对该医护活动和计划的看法,是具有法律功效的同意。
与病人的自主权相对应的是医护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的自主权,即医疗护理自主权。表面上看,病人的自主权往往与医疗护理的自主权相矛盾,其实不然,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对疾病和治疗的了解程度无法与接受过正规的教育和训练的医护人员相比,在疾病、情绪等影响下病人的理性思考能力也往往出现偏差,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强调病人的自主权不但可能耽误治疗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则需要强调医护人员与病人之间的伙伴关系而在某些危急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属的决定明显处于非理性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医护人员作出决定,实施强医主行为。当然,医护人员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协助病人及其家属了解医疗护理情况,协助其达到完全自我决定的最终目的。
(三)尊重病人自主权的意义
自主原则要求在医疗护理实践中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权。从意识能力角度而言,病人虽然在身体上患有疾病,在其意识健全的情况下,还应享有普通公民的日常权益,具有对自身健康、未来幸福进行最佳理性选择的权利,因此,当病人尚能理性处理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医护人员无权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对病人实施医护活动,病人有权知晓并参与医护方案的详情。自主原则正是由于强调对个体自由意志的承认,充分体现了现代医护活动对个体人格的尊重。①在伦理价值方面,从根本上体现和保障了病人的健康权益;②在理论方面,推进了医学人道主义的深化和拓展;③在实践方面,有利于各方面的正当利益的兼顾和调节;④在道德价值方面,充分体现了个体自主性的觉醒;⑤在医学伦理方面,则通过自主原则展现了个体道德的自主性。
(四)自主原则对护理人员的要求
1.尊重病人及其自主权 自主原则要求体现对自主的人及其自主性的尊重。尊重自主的人及其自主性就是承认个体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及其家庭社会考虑就个人的健康及疾病相关事宜作出理性的决定。护理人员尊重病人及其自主权的关键在于尊重病人的真实意愿,这不仅有利于形成适当的医护方案并保障医护活动的正常进行,还在心理、伦理和法律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能使病人感到自身的存在价值,调动其参与护理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增强病人对护理人员的尊重和信任,利于和谐护患关系的建立并加强护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2.协助病人行使自主权 尊重病人的自主权绝不意味着医护人员放弃自己的责任。在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及医疗方案不能完全理解,甚至完全不能理解的情况下,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因此,护理人员有责任向病人及其家属提供有关其疾病及健康方面的全面信息,协助病人及其家属进行诊疗、护理方案的比较与选择。在充分了解自身病情、不同治疗方案优劣等信息的基础上,服务对象的选择与医护人员的建议往往较容易达成一致。对于在协助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医护方案选择过程中出现的病人选择与医护人员期望不同的情况,则应分析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具有选择能力但因角色缺如、角色行为减退或异常等放弃选择或拒绝诊治的情况,护理人员应协助医生深入了解病人的心理动机,并争取家属的配合,耐心、冷静地提出劝告,调整病人的心理状态,使其选择最佳医疗护理方案;对于行动选择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矛盾的病人,护理人员应劝说病人调整选择,既保证病人自身的权益、也要确保医护行为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3.正确行使护理自主权 自主原则在承认并尊重病人自主权的同时也强调专业护理活动中的护理自主权。尤其对于缺乏、丧失部分甚至全部自主能力的病人,如婴幼儿病人、严重精神病和严重智力低下者、老年期痴呆者、昏迷或丧失意识者等,护理人员应尊重法定监护人或家属的选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代理人或家属的选择违背病人在丧失自主能力前的真实意愿或严重损害病人的利益时,护理人员则不应听之任之,盲目遵从代理人或家属的意见,而应积极寻求病人所属单位或社会有关机构(如医院伦理委员会等)的协助,在共同商榷后进行最佳选择。在病人处于生命紧急救援的危急时刻,出于对病人利益的保护和护理人员救死扶伤的责任,护理人员有权利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果断自行行使护理自主权,选择最合理的护理手段和措施;而当病人的选择对自身、对他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甚至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较大危害时,护理人员则有责任协助相关机构对病人的自主权进行适当限制。
二、不伤害原则
(一)不伤害的含义
不伤害是指医护人员在实施护理措施时,应尽可能避免对病人造成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痛苦、损伤等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人为伤害,不伤害亦指不将他人置于容易受伤害的危险境况之中。必须指出的是,不伤害原则并非绝对,“不伤害”并不等于“无损伤”,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要做到对病人完全无损伤十分困难,有些诊疗护理措施,虽对病人的康复有利,但往往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损伤,如化疗药物的毒性作用、手术带来的创伤等,由此可见不伤害原则是权衡利弊应该遵循的原则。与此同时,“伤害”有时还被界定为“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损伤”,一般而言,医疗护理上必需的且属医疗适应证范围的诊治护理手段,其目的均是使病人获得较多的益处或预防了更大的损害,大都符合不伤害原则,从伦理角度是可以接受的;但当某项诊治护理手段对病人而言是弊大于利、不必要、甚至是禁忌的,却要勉强实施,则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医疗伤害可分为技术性伤害、道德性伤害和经济性伤害等多种类型。技术性伤害是指医疗技术手段使用不当或不慎对病人造成生理、心理的伤害,包括一切本可避免、但由于医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诊疗制度不完善所致的责任事故和因技术问题而造成的技术过失事故;道德性伤害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缺乏医德而造成的对病人及其家属在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如不负责任、马虎、粗疏、态度冷漠,甚至出言不逊、恶语伤人、行为不端、动作粗野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对病人及家属造成心理、精神乃至人格等方面的伤害;经济性伤害主要指由于医护人员出于个人或集团利益考虑导致的“过度医疗护理”,致使病人及家属蒙受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
(二)不伤害原则对护理人员的要求
自有医学以来,不伤害病人的原则就一直被医护人员所遵循,希波克拉底誓言与南丁格尔誓言中皆有强调,尤其在南丁格尔誓言中,更强调护理人员应“无为有损之事,勿取服或故用有害之药”。随着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高科技的医护措施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这些措施在协助恢复服务对象健康的同时,我们应该考虑到若其运用不当,则更可能给病人及家属带来不同类型的伤害,预防可能出现的伤害事件,并使可能导致的伤害减轻到最低限度。
不伤害原则要求护理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强化为病人利益和健康实施医护活动的正确动机和意向;②积极了解并评估各项医护活动可能对病人及其家属造成的全面影响,努力防范并降低伤害和意外伤害出现的可能性,当伤害实在无法避免时,则应对利害得失进行全面衡量,尽量选择使病人受益最大、伤害最小的医护方案,将可能的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③充分尊重和重视病人的愿望、利益;④提供最符合伦理道德的高效医护实践活动。(www.chuimin.cn)
三、行善原则
(一)行善原则的含义
行善(beneficence)即做善事,是指医护人员对病人直接或间接履行仁慈、善良或有利的德行,既包括促进或增进病人的健康和福祉,又包括减少或预防对服务对象的伤害。行善原则,常被称为有利原则,行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①应做或促进善事;②不应施加伤害;③应预防伤害;④应去除伤害。由此可见,行善原则的内涵比不伤害原则更加广泛,促进健康和福祉是其积极的方面,减少和预防伤害则是其消极的方面。
在医护领域中,行善被认为是一种职业传统和责任。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在对医师的道德告诫中就曾说过,“要做对病人有益,或至少不做对病人有害的事”;护理专业的创始人南丁格尔女士强调“护理病人时,应关心病人的幸福,一方面应为病人做善事,另一方面则应预防伤害病人”;国际护士协会(ICN)制定的护士规范中也强调了减轻病人的痛苦、保护病人的安全、增进病人的舒适是护理的重要功能。这些都包含了对医务人员行善的具体要求。
(二)行善原则对护理人员的要求
1.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 病人利益第一,这是医护人员首先要树立的道德观念,并应努力学习和发扬这种奉献精神。在医疗护理实践中,当治病救人的工作需要医护人员牺牲个人休息、学习时间和家庭生活时(如抚育子女、照料父母等),当医患间的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如医护人员个人健康利益乃至生命安危与冒险抢救病人的矛盾等),救死扶伤的职责要求医护人员必须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危放在首位,要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痛病人所痛、虑病人所需,以病人利益为重,暂时牺牲个人利益,为救治病人不惜牺牲自身的一切利益,甚至宝贵的生命,把为病人及家属分忧当作最大的精神收获。
2.尽力使病人受益最大化 医护人员在医疗护理实践中,一切诊疗护理措施都必须以医护科学为依据,根据疾病的性质、病情发展规律及变化情况,恰如其分地选择医护手段,既不大病小治、有病不治,也不小病大治、无病滥治,以免造成对服务对象身、心的不必要伤害、浪费医疗资源、增加其经济负担。对于各种诊疗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必须维护病人的身体利益和经济利益,全面考虑给病人带来的利益和损害,尽量选择对病人受益最大、损伤最小、效果最佳、费用最低的方案,努力使病人多受益。凡是“得”明显小于“失”的诊疗护理方案均应禁止使用,“得”与“失”不明的诊疗护理方案则应谨慎选择。
3.积极做对病人有益的事 医护人员在临床实践中,应在各个层面尽力做对病人及家属有益的事,主要包括:①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各种可能发生的伤害;②采取积极措施,将已经出现的损伤、伤害、损害等降低到最低程度;③努力做或促成对病人及家属有益的事情。
四、公平正义原则
(一)公正的含义与公正原则
公正(justice),即公平、正直、合情合理、不偏私。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把公正划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他认为广义的公正是依据全体成员的利益,使个人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狭义的公正主要是用以调节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正要求个人了解每一个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人的权益,了解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体会个人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不能仅仅为满足个人需求和欲望而侵占他人、集体、社会利益。在这个前提下,社会有权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履行其为促进社会发展而应尽的义务;同时,社会也必须履行保障个人各种合法权益的义务。
医疗护理实践中的公正原则是指基于正义与公道、以公平合理的态度对待病人、家属、直接或间接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公正的形式原则,即“对相同的人给予同样对待,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对待”,按照该形式上的公正原则要求,则在临床医护实践中将有关类似临床个案以同样的准则加以处理,而将不同的个案按照另外的准则进行处理,但应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并未有完全相同的个案;公正原则在医护人员的医护实践中的运用中主要应强调在处理病人与病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病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时,要对有相同需要的病人平等对待,不论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民族、职业如何,尽量做到公平正直、合情合理。现代护理伦理观指导下的公正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平等对待病人;②合理分配医药资源,尤其是稀缺的医药卫生资源。
(二)公益原则
公益原则是指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应当从社会、人类和后代的利益出发,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来评价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即在处理利益关系时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兼顾,以群体利益为重;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兼顾,以整体利益为重;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兼顾,以长远利益为重。
(三)公正与公益原则的运用
1.公正原则的运用
(1)对待病人一视同仁“普同一等”,是中外历代医家倡导的医德原则。唐代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就已指出:“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间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希波克拉底誓言》也强调“无论至于何处,遇男遇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护理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规定:“在我的职责和我的病人之间不允许把宗教、国籍、种族、政党和社会党派的考虑掺进去。”在医疗护理实践中,对待病人应不问贵贱贫富,不分亲疏恩怨,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临床实践中具体应做到:①要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要以同样热忱的服务态度对待每位病人,绝不能厚此薄彼;②要以同样认真负责的医疗作风平等地对待每位病人,任何病人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均应予以尊重和满足;③要使每个公民享受公正的基本的医疗保健权利,力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应该注意的是,公正原则强调人人均有生命与健康权并不等同于人人均享有绝对平均的医护照顾权,对真正有不同医护需求的人给予不同的照顾也应该视作公平的表现。
(2)公平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卫生资源是指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公正分配卫生资源主要涵盖两个方面:①宏观分配方面的公正:这是指国家在全部资金或资源中按合理比例分配给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以及在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内部再次合理地分配到各地区和各部门。目前,我国卫生保健费用投资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较低,尚未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离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差更远。因此,为达到卫生资源宏观分配的公正,必须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逐步增加卫生保健费用的投入比例。而对有限卫生保健费用的再分配也必须注意做到公正的分配,如城乡之间、预防与治疗之间、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高精尖技术与普及性技术之间等,都应尽力做到合理分配,既要兼顾各方面的发展,更要考虑社会大众的急需。具体说要做到“四个优先”:即优先解决“老、少、边、穷”地区的基本卫生保健问题;优先解决农村初级卫生保健问题;优先发展普通适用技术;优先发展预防保健医学。②微观方面的公正:这是指医护人员、医院和相关医疗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哪些人可以获得及获得多少卫生资源,尤其是稀有资源。卫生资源的微观分配公正方面的考虑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病人个体和社会群体之间分配时,既要考虑病人个体的利益,更要根据社会群体的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进行分配;二是病人之间的卫生资源分配的先后、多少,首先要根据医学标准,如病人的年龄、成功的可能性及余年寿命等;其次要参照社会价值标准,如病人过去对社会的贡献,将来可能对社会的贡献,病人对家庭的重要性,科研价值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考量。
2.公益原则的运用 运用公益原则指导医疗护理实践,主要要求正确处理各类利益关系,力求使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社会利益较好地统一起来。在医疗护理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病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社会利益间的矛盾(如为了救治某危重病人耗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和有限的医药资源从而影响了社会公众获得基本医疗的矛盾等),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本着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把救治病人的宝贵生命放在第一位进行考虑。但为维持一些不可逆转的疾病而花费大量医药资源的做法值得商榷,公益原则认为更应把有限的医疗经费和医药资源用于众多正常人的防病和其他更有救治希望的病人的治病上,才更符合公益原则。公益论也强调,在通常情况下病人的个人利益应该要服从集体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医护人员在处理病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时也应坚持这一原则,尽量做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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