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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1996年:中国农村改革全面发展

【摘要】:第4节1992—1996年:全面发展阶段一、政策出台背景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正在转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迅速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展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议制定《乡镇企业法》到1996年八届人大通过,历时12年。

第4节 1992—1996年:全面发展阶段

一、政策出台背景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正在转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迅速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展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改革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推动中国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和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台阶。在国际风云急剧变幻的情况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先后在武昌深圳、珠海和上海等地巡视并发表重要谈话。谈话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大大加快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同年,中共十四大召开,会上明确提出了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期的伟大历史任务,这构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以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乡镇企业的全面迅速发展提供了空前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乡镇企业的发展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政策全面开放、经济持续增长的新时期。

二、政策内容

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肯定了“乡镇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大优势之一”。同年,在中共十四大上,中央下发了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文件。该文件在肯定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意义的同时,指出要继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扶持和加快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转发了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报告》,报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继续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乡镇企业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乡镇企业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在这一时期,从政府工作报告到发展纲要、指导意见、法律文献都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各方面的保障。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改革乡镇企业产权

1994年《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要求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发展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为重点,进一步明晰产权,优化结构,完善机制,增强活力,促进中国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等则提出对乡镇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东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向效益型、外向型转变。

(三)以科技为依托提升乡镇企业素质

在1992年至1996年各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充分肯定了乡镇企业的地位以及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意义,并要求乡镇企业着力于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提高企业素质,增强竞争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

(四)重视西部乡镇企业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国家要求对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发展。1993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要求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又强调组织实施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推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

(五)确立乡镇企业的法律地位

《农业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把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写入法律文献中。在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标志性事件就是乡镇企业法的出台。从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议制定《乡镇企业法》到1996年八届人大通过,历时12年。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在该法中首次对乡镇企业这一概念作了界定,即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该法还界定了乡镇企业的范围,就乡镇企业支援农业问题、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对乡镇企业有关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乡镇企业法》是乡镇企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该法的颁布标志乡镇企业进入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六)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

199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严格执行《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www.chuimin.cn)

这一阶段的政策演变路径如表11—8所示。

表11—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镇企业政策变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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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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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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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效果评价

在这一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就是1996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该法明确地给出了乡镇企业的定义。乡镇企业因其与其他形态的企业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成员构成、社会地位、发展轨迹和运作方式,成为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群体。从法律角度看,乡镇企业具备三个条件(8):

第一个条件,从投资主体的角度来看,该法规定的投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具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额占企业投资总额的50%以上;第二层含义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额占企业投资总额的比重虽不足50%,但在企业中所持有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足以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起控制作用;第三层含义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额占企业投资总额的比重虽不足50%,但是通过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而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起实际支配作用。

第二个条件是乡镇(包括所辖村)为企业的设立地域。这是从设立地域做出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或镇)、村设立企业,也可以在其他行政区域内的乡(或镇)、村设立企业。

第三个条件是企业承担支援农业义务。这是从扶农、建农,与农业、农村保持紧密联系的特点做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七条指出:“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

从上文对乡镇企业的界定中,可以看出乡镇企业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可以是集体所有制、农民联产所有、国内合营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乡镇企业也不完全是一个产业概念,它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几乎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乡镇企业中既有工业,也有商业饮食、服务业,还有建筑交通业;乡镇企业也不完全是地域性概念,目前位于乡镇地区的企业不仅有农民办的乡村企业,也有一些国营企业。有些农民在城市中独立办的一些工商企业,虽然离开了乡镇地域,但从经济基本属性看,仍属于乡镇企业。因此,乡镇企业是由农村的乡镇或农民主办,与农业生产和农民有着内在的联系,并且有别于种植业养殖业的其他产业经济组织。

面临经济高速增长的宏观环境,整个乡镇企业的发展势头也较为强劲,乡镇企业步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乡镇企业在空前良好的外部环境下,以超高速向前发展,企业规模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好转。乡镇企业的发展在进入第二个高峰期的同时,也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部门。从1992年到1996年,乡镇企业总产值从17 659.7亿元猛增到68 343亿元,年均增长率为41.86%;利润总额从1 079亿元增加到4 351亿元,年均增长率为43.62%;税金总额从605亿元增加到2 366亿元,年均增长率为43.62%。1996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1.35亿人,是1991年的1.4倍。就乡镇企业各项指标的增长幅度而言,这一阶段是乡镇企业发展历史中最辉煌的时期。

总体来说,在上述政策的引导下,乡镇企业的发展呈现出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始起步,并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重点逐步推开。1993年,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占到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10%;1995年,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个数开始减少,当年减少了近11%;1996年,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幅度缩减,在上年减少2.17万户的基础上,又减少了3.89万户,同时减少了65万名职工和5亿元资本金。

二是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不仅使乡镇企业出口额大幅度增加,而且使外商投资比例提高。1992年至1996年,乡镇企业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991年的17.5%增加到1996年的47.77%,年平均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38.14%。由于1994年国家对外贸体制实行重大改革,进一步加快了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1994年乡镇企业中“三资企业”新签合同10 212个,全年外商实际投资47.7亿美元,“三来一补”企业的工缴费收入达349亿元。

乡镇企业已毫无争议地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是中国国民经济腾飞的重要一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