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1985—1998年: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一、政策出台背景由于粮食连年增产,我国在1984年出现了粮食过剩,导致“卖粮难”问题,这向相关部门的收购和储存能力提出了挑战。至此,粮食流通“双轨制”建立并完善起来。至此,粮食统销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1993年在农村工作会议上国家又决定定购粮食实行“保量放价”,标志着中国粮食购销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更加深入。随后,中国各地相继兴办了一些粮食批发市场。......
2023-12-06
第2节 1985—1997年:农产品流通逐步市场化——计划与市场并存的阶段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这一时期,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经济总体和各个领域都经历了“活—乱”循环。很长一段时间内,资源配置方式流通和价格“双轨制”占主体地位。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之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绝对对立逐步被打破。农产品流通体制虽经历了曲折,但一直在向市场方向前进。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广泛推行,使得中国粮食生产形势和购销形势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到1984年,中国粮食产量突破了四亿吨的大关,社会粮食商品率达30%以上,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一年。同年,棉花供应一改过去供不应求的局面。与此同时,部分农产品流通体制已经放开,集贸市场得到了恢复和设立。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宣布: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长达30多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被取消。这一阶段,尽管改革多次反复,但是农产品流通市场导向、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向都没有发生改变。这为农产品流通市场化的实现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相关政策及其主要内容
(一)粮食流通政策在反复中市场化(13)
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保护农民的利益。改革的核心是要更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但是由于当年粮食大幅度减产,市场粮价迅速回升,国家无力提高粮食合同定购价格,农民不愿与政府签订合同。而粮食售价无法提高,许多地方不得已而使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落实定购合同,用封锁市场等办法来保证合同实现。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在1985年底重新赋予合同定购以国家任务的性质,并提出了“逐步缩小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购”的方针。1990年,国务院正式决定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明确规定完成合同定购是农民应尽的义务。这样,形成了粮食购销的“双轨制”:(1)在粮食购销方面,政府强制性低价收购和低价定量供应与一般的市场交换并存;(2)在粮食经营方面,政府的粮食机构与非政府的流通机构并存。
由于统销制度没有得到改变,在粮食收购价格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粮食销售价格却没有相应提高,统销价低于定购价的差额,包括流通费用,必须由财政进行补贴。巨额补贴使国家财政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从1988年开始,部分地区就开始实施减购(减少合同定购价)、压销(压缩平价粮销售数量)、提价(既提高合同定购价,又提高统销价)、放开(放开购销价)的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这项改革在局部地区取得了重要突破。
从1992年起,国家连续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同时补贴城镇居民。同年4月又在全国范围内对粮食实行了“购销同价”政策。同年9月《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提出要稳定粮食市场。1993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把握时机,在全国宏观调控下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增强粮食企业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进一步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方向推进。粮价改革按“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争取在两三年内全部放开粮食价格。因而,1993年是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大步推进的一年,到1993年底,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县(市)占到了98%,相应地,城镇居民口粮定量办法也有所变化。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经过十多年来的改革,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已经结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购销体制正在形成。为了加快向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体制过渡,中央又决定从1994年起,国家定购的粮食全部实行“保量放价”,即保留定购数量,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同时,建立国家对粮食的保护价制度,并相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体系;此外还提出措施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建时期,粮食市场不仅缺乏成熟的交易主体,而且没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这导致了长达20个月之久(1993年11月至1995年7月)的粮价上涨局面。
为了稳定粮价,199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规定,继续坚持政府定购,并适当增加收购数量。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必须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采购,不得直接到产区农村向农民收购粮食。这意味着从收购到批发恢复由国有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粮食经营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机制,业务、机构、人员彻底分开。这项工作在1994年内完成,以后逐步完善。
从1995年开始实行的粮食地区平衡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是涉及粮食生产、流通和宏观调控在内的一项重大决策。具体而言,“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是:(1)保证稳定粮田播种面积;(2)提高单产,增加粮食总产;(3)负责收购、掌握70%~80%的商品粮源;(4)建立和管理地方储备粮;(5)建立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6)负责完成地方进口粮任务;(7)安排好当地粮食市场,确保供应,稳定粮价;(8)负责组织省际粮食调剂。中央政府则集中主要力量搞好全国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对全国粮食总量平衡负责:一是管好国家储备粮;二是控制和管理粮食进出口;三是协调组织和帮助各省进行余缺调剂。
为了增加粮食供给,提高农民收入,1994年起,国家多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1997年,国家还采取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措施,保护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1997年7月9日至1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粮食购销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一齐行动,所有粮食收购站都要迅速挂出定购价和保护价的牌子,全面敞开收购;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物价、工商、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狠抓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对于国有粮食部门敞开收购、正常销售后的超储粮,国家补贴仓储费和利息,所需资金从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1997年中国粮食储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这一时期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如表9—5所示。
表9—5 1985—1997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汇总
续前表
续前表
(二)棉花流通体制的松动
198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对于定购的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购外的棉花允许农民上市销售。由于棉花生产下滑形势严峻, 1985年国务院108号文件对1986年度的棉花产购销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工业用棉实行有计划的选购,纺织用棉纳入收购调拨计划。1986年、1987年,国务院进一步严格了棉花的计划管理,规定在全国棉花合同定购任务完成前,不开放棉花市场,已经开放的一律关闭,除受国家委托承担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和调拨供应任务的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贩卖棉花。
1989年国务院规定,提高棉花收购价格,供应价格和民用絮棉销售价格相应提高。在此基础上,在棉花销售环节实行调出调入包干制度,包干数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近几年的生产情况而定。实行调出包干后,调出任务必须保证完成,超过国家定购任务部分三七分成,即上交国家30%,省、自治区留70%。同时,进一步强调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1990年,国务院继续发文重申,“继续贯彻执行棉花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不搞价格双轨制”。
1991年棉花收购超过亿担,同时国家调拨包干计划执行不力,调出的棉花质量得不到保证。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棉花调出省、自治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调拨包干计划。如棉花减产减收,要相应减少本省、自治区的用棉量”,要求各级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棉花的全面质量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坚决取缔棉花市场,打击倒卖棉花的不法分子。接着,国务院又批准了国家计委等部门奖励棉花调出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提出的《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的意见》,指出: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经营,放开市场,放开价格,逐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调节为主要手段、内外贸相互联结、高效畅通的棉花流通新体制。同时,增加棉花放开试点省,由于1992年棉花减产,这一规定很快被废止了。
1993年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强调“放开价格只能在棉花定购数量以外的范围进行”。1993年国务院61号文件又重申“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在全国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得开放棉花市场。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1994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决定,合理调整棉花价格,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国家掌握资源;确保完成国家调拨计划。这样,棉花购销体制还是实行由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重申棉花购销政策不变,同时适当提高棉花收购价格,继续管好市场,抓紧收购,并按国家计划搞好棉花调拨。紧接着,《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决定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同时取消棉花收购加价政策,并实行棉花工作“省长负责制”。
1996年国务院对当年的棉花工作做出了部署,决定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供需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棉花供应方式。为此,国家出台了棉花市场交易制度,即以棉花市场交易形式,搞活棉花销售环节,保留原有的棉花收购政策,使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终于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这一时期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如表9—6所示。
表9—6 1985—1997年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汇总
(三)蔬菜流通体制市场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5年的一号文件中提出,“大中城市、工矿区的蔬菜,也要逐步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放开以后,国营商业要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自此,蔬菜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正式展开。1985年后,随着蔬菜流通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交通环境的改善,政府决定开放蔬菜和水产品等副食品的经营与价格,实行国营蔬菜公司与菜农签订收购合同,对主要品种约定收购数量、品质及价格,开放其他品种的管理方式。1986年,国务院发文指出,蔬菜流通要“坚定不移地把产销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下去”。
为了应对蔬菜价格上涨、农副食品供应偏紧的局面,国务院办公厅在1987年一份批转商业部报告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把建设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集市贸易市场和零售网点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1988年,农业部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发展副食品生产保障城市供应(简称“菜篮子工程”)的建议》,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批复同意了农业部的这一建议,“菜篮子工程”正式拉开了建设序幕。这一阶段涌现出了一批大规模的典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散中心,如山东寿光的蔬菜批发市场,一些地方的水产、水果批发市场,中药材批发市场等。1992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一大批远辐射、多功能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要求,对迄今尚未放开的农产品,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使农产品生产与市场需求直接联结起来,推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更快发展,并决定建立以流通为重点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体制。至此,中国蔬菜生产流通体制实现了由计划统制向自由市场流通体制的全面转换。(14)1994年,国务院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要重视市场建设,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贸市场与零售商业相结合的市场网络和商品大流通的格局,形成总量平衡、物流畅通、经营灵活的运行机制。1994年12月商业部公布了《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为完善商品批发市场体系,规范批发市场交易行为,把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提供了法律依据。(www.chuimin.cn)
1995年,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开始实施。中国的蔬菜流通体制主要体现出基地建设向区域化、规模化、设施化和集约化发展的四大特点。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显现出“多样化、鲜活、无公害、低脂肪、高营养、保健、方便携带”的消费要求,各地在生产中广泛采用良种、良法以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并探索新的流通方式,积极推行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推动全国“菜篮子”工程建设,提出“促进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加强宏观调控”。
这一时期关于蔬菜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如表9—7所示。
表9—7 1985—1997年蔬菜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汇总
(四)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流通完全放开
中共中央1985年的一号文件提出,逐步取消生猪、水产品的派购,同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城市消费者的利益。同年3月,《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进一步提出,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牛羊肉、海水鱼、禽蛋等鲜活商品价格还没有放开的地区,要因地制宜,选择时机有区别地放开。而鸡蛋的生产经营体制、流通和价格体制早在1984年就放开了。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流通自此开始了市场化进程。然而,1985年出台的彻底改革农产品购销政策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的不稳定,相关的制约制度没有跟上,引发了市场波动和混乱。1986年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建立各种形式的蔬菜和副食品批发市场,为大批量农产品进城创造条件”,同时制定了“既要搞活经济,又要加强管理”的原则。
在1991年之前,放开的农产品由市场调节,未放开的部分农产品实行双轨制,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允许议购议销。对计划管理的产品也进行了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完善指导性计划管理的改革。1991年中共中央21号文件指出,逐步减少国家统一的农产品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已经放开的农产品,要真正放开经营,反对垄断封锁,撤销一切滥设的关卡,做到货畅其流,发展全国统一市场。坚定不移地实行多渠道流通。同年,对生猪实行指令性计划改为实行指导性计划,通过规定指导性价格,建立和完善购销合同,引导生产和流通。
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提出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体制,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和加工,形成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紧密相连的产业体系,上联全国市场,下联千家万户,发展适度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1994年,财政部规定,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的企业的办法。后来的几年中,财政部又多次发文确认了这种“先征后返”的退税方法。
这一阶段的后期,中国的农产品已经基本走出了短缺的阶段,大众的消费倾向开始向追求食品质量、重视食品安全转化。农产品流通体制也开始向适应这种变化的方向改革。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政府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强调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对上市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制定了上市生猪目前尚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地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对生猪检疫做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6号文件提出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各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是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方式。文件指出,鼓励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中型工商企业和外商投资采取多种形式发展与农民的联合,走贸工农一体化的路子。
这一时期关于畜禽和水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如表9—8所示。
表9—8 1985—1997年畜禽和水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汇总
(五)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政策的松动
1985年,随着其他商品“双轨制”的实施,国家对化肥也开始实施了计划内与计划外的“价格双轨制”。1986年,政府开始实施化肥与订购粮食挂钩的政策。同年,柴油等生产资料也开始与订购合同挂钩。1988年,为鼓励农民种粮、种棉,保证化肥挂钩奖售政策的兑现,国家对粮食、棉花挂钩奖售部分的化肥实行平价供应。为了制止农业生产资料的多头插手倒买倒卖,解决市场、价格混乱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整顿市场,取缔非法经营。负责专营这些农业生产资料的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1989年,在明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的同时,国家允许生产企业将中央和地方统配外的化肥、农药、农膜直接销售给农民。
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指出,对生产资料市场应贯彻多渠道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散建设、集中领导”的方针。对各地已有的与物资部门共同开办的各类生产资料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继续予以大力支持,并在强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动市场机制和市场功能的完善。其次,应大力支持、鼓励、配合其他工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办市场、建设市场。
1993年中共中央11号文件提出,化肥、农药等农用工业与农业发展关系极为密切,应予以重点扶持。要提高技改投资中用于农用工业的比重,促进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行业的更新改造,提高产业素质。抓紧建设农药创制中心,加快高效低残留农药的研制和开发。同年,针对当时市场上经常发生的经销假冒伪劣肥料、农药、种子等行为,农业部发文规定,肥料、农药的经营限于三条渠道:(1)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2)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农垦直供垦区;(3)肥料、农药生产企业。此后的几年中,国家几次对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进行市场检查,整顿经营渠道,维护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
几经市场整顿,供求矛盾开始突出,与此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化肥资源偏紧,价格猛涨了2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与农村工作的意见》强调,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价格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除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外,严禁其他部门和个人参与化肥的经营。加强对化肥等主要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和进销差率。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与此同时,化肥计划内外价格并轨开始执行,供销合作社改革也开始启动。1996年,国家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中央调拨的化肥继续实行两级批发一级零售;省级调拨的化肥继续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县级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经营化肥实行批零结合,推行代理制”。流通主体方面,各级农资公司继续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和化肥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加强对生产企业自销化肥的管理。
1996年、1997年,为了使化肥、农药产品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化肥、农药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推动了化肥、农药产品“质量上台阶”的计划,农药管理办法也于1997年颁布,其中确定了农业的经营主体。
这一时期的农资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如表9—9所示。
表9—9 1985—1997年农资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汇总
续前表
三、政策效果评价
(一)农产品流通体制开始向市场化转变
1985年开始,中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朝着市场化方向转变。其中,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过程中又经历了“双轨制”、“统销体制的解体”、“保量放价”、“省长负责制”等反复;棉花从1985年起至1997年,经过了“合同订购、计划销售”的阶段,总体而言其流通体制计划色彩更浓一些;蔬菜的流通市场化过程较为顺利,1985年开始开放蔬菜的经营与价格,国营蔬菜公司仅对主要品种采取“定购包销”的方式。同时,在大城市和主产地开始建立蔬菜批发市场,出现大范围长距离的广域流通。1988年开始实施的“菜篮子工程”促进了蔬菜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从1991年开始,蔬菜经由集贸市场的份额减少,而经由批发市场的份额迅速上升。1992年开始,停止对蔬菜生产与流通的计划管理,全面放开。到1994年,蔬菜经由批发市场的比率超过50%,零售环节集贸市场的比率也超过50%。(15)1997年底,中国蔬菜批发市场发展到约4 000家,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心批发市场为核心,连接生产基地和零售市场的稳定的“菜篮子”市场体系。肉类产品的流通自1985年进入“双轨制”阶段,直到1992年完全放开,蛋类则在1958—1978年间实行了派购和计划收购的流通形式,1978—1984年经历了“双轨制”之后,于1984年7月完全放开,同年水产品流通也完全放开,肉、禽蛋、水产品这些农副产品成为中国最早放开市场流通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化也走向了逐步放开。
(二)资源配置方式有了根本性转变
从资源配置方式上看,价格形成机制逐渐成型,这样市场凭借价格机制对产品的流通进行调解。但是,国营商业企业在参与流通的同时,从中起宏观调控的作用。这可能会增加这些企业和国家及地方财政负担,于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开始提上议程。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出台,明确提出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从农产品经营主体看,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农民及个体商业组织得到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后来居上,国合商业市场占有率下降;从流通渠道看,由单一化的渠道转为多渠道流通,除了国营商业外,出现了个体商贩、专业运输户及其联合体、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农民研究会,乡村兴办的农工商公司等新的流通渠道,批发市场也迅速发展。(16)
(三)农民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大大鼓励了农产品生产
“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等政策,极大地保护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避免了粮食生产的大起大落。对粮棉的流通,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反复发文强调,禁止收购工作中的“打白条”以及代扣各种费用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粮食一度连年丰收,1996年粮食产量超过五亿吨。在这一阶段后期,棉花产量稳步增加,供不应求的局面得到改善。“菜篮子”工程正式提出,并且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建设。以这一工程为核心,各地方进行了大规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活跃了农产品流通,促进了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农资流通一方面抓紧对价格的监管,减轻农民生产负担,另一方面为提高农资质量,进行一系列努力,避免出现坑农害农事件。
(四)农产品流通体制历经“活—乱”循环
同其他改革一样,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也陷入了“活—乱”循环:“一放就活”——放开农产品和农资流通管制时,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主体资源配置自主权增大;“一活就乱”——农产品生产的不稳定性和生产者的无序生产相互呼应,导致农产品和农资价格上升,市场流通混乱,产品质量下降,市场严重失序;“一乱就收”——当农产品价格飞涨、质量下降,农资价格猛涨、供应主体鱼龙混杂时,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坑农害农事件层出不穷,政府只能收紧政策,加强管制、严控价格、整顿市场秩序;“一收就死”——严控价格又造成农产品和农资供应偏紧,资源配置效率下降,政府财政负担增加;“一死就放”——当低下的资源配置效率造成商品短缺,政府无力承担财政负担时,政府不得不放开市场流通管制。这一过程往复循环,成为这一阶段的特征。(17)这一阶段,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农产品期货市场从无到有,但是也没能够跳出“活—乱”循环,在这一阶段后期陷于混乱,并且与金融市场的混乱相呼应,亟待全面治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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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社会历史实践的一种方式和一个阶段,从创意经济到创意城市这一路径正在开启一系列未竟的文化议题。以时尚设计、流行音乐、电影电视、网络文化为代表的大众文化成为创意经济的主力军。但在另一方面,对消费社会的批判也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政治经济学和文化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人们已经注意到,消费主义文化已经实现了对现代社会日常生活的全面渗透,日常生活也因此成为消费主义文化批判的集结地。......
2023-07-18
由此,在现阶段,能动司法应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并将成为引导司法体制改革,检验改革实效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应在能动司法的理念引导下规划司法改革的近景目标和远景规划。逐步地分阶段地执行能动司法的可能性以及能动司法理念蕴含的巨大现代司法的价值观,这正是能动司法理念吸引法律人的魅力所在。......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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