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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改革: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2003年至今)

【摘要】:第3节2003年至今: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一、政策出台背景第二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搭建了一个“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2003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布,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第3节 2003年至今: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

一、政策出台背景

第二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搭建了一个“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转变、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反复,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受到削弱,对农村经济信贷支持力度不但没有加强,反而有所下降。与此同时,在克服农村融资难题上具有优势的非正式金融却因与正式金融安排动员储蓄目的相冲突而长期处于被政策打压的境地,再加上近年来邮政储蓄在农村存款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使资金本来就短缺的农村经济发展雪上加霜。在广大农村地区,实际上仅农村信用社还在发挥着金融供给者的作用,从而自然而然地成为新一轮改革的主角。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举步维艰。一方面,被要求向合作制方向发展的农村信用社面临着多重角色冲突,合作性、政策性还是商业性,农信社改革不知路在何方;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行政干预、体制改革、合作基金会清理以及自身经营不善所形成的历史包袱沉重,许多信用社长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连自身生存问题都难以解决。在此背景下,国家从1996年开始就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并于1998年决定在江苏省率先进行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

二、相关政策及其主要内容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过去三年江苏省改革经验及教训的同时,向国务院提出扩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范围和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建议,将改革试点扩大到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八个省市。2003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布,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批准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21个省(区、市)作为第二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地区。

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包括:

(一)明晰信用社现有产权,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

对资产大于负债的信用社,在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的基础上,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剩余部分可按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对资不抵债但目前还难以撤销的信用社,可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逐步消化。

(二)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三)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

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对于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四是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予以撤销。

(四)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

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但不得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五)国家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给予政策扶持

一是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二是对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信用社分别实行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所有试点地区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三是采取专项再贷款或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方式对试点地区信用社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四是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0~2.0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1.2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www.chuimin.cn)

这一阶段中国农村金融政策演变路径如表7—3所示。

表7—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政策变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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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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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效果评价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自2003年6月正式启动以来,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一)历史包袱初步化解,资产质量明显改善

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29个省(区、市)的2 396个县(市)共计发行专项票据1 656亿元,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1 353亿元,弥补历年亏损挂账303亿元;对陕西省发放专项借款1.4亿元。专项票据发行和专项借款发放共计占核定资金支持总额的99%。对江苏等先行试点省(市)的160个县(市)共计兑付专项票据94.6亿元。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2006年底,按“一逾两呆”口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为11.56%(其中农村信用社为13.73%),比2002年底下降25.37个百分点。

(二)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支农信贷投放快速增长

2006年底,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38 843亿元、股本金余额1 898亿元,分别比2002年末增长95%和293%;贷款余额26 236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88%。农业贷款余额12 105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117%,高于同期各项贷款余额增幅29个百分点。农业贷款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40%提高到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81%提高到91%。

(三)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新的管理体制基本建立

2006年末,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共组建银行类机构93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3家、农村合作银行80家,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1 201家。部分农村信用社在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方面取得初步成效。参加改革试点的省(市)均成立了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明确并初步落实了省级政府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2006年末,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西藏无农村信用社,除外)全面推开。

本轮改革较前两轮改革而言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改革的成效也十分显著。但是,由于本轮改革的目标主要是解决农信社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所以在解决农村融资问题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农民贷款难还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顽疾。可见,在历经了三轮改革之后,如何解决面向农户贷款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为主等问题,终于被摆到政策制定者的眼前,成为今后改革将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