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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992年中国农村金融安排及机制分析

【摘要】:第1节1978—1992年:初步建立起服务农村经济的金融安排一、政策出台背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于农村的金融安排,只是扮演动员农村储蓄、支持城镇工业化发展的角色,并没有建立起单独的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服务的真正的农村金融制度和机构。农村作为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在巨大的生存危机下,成为改革先锋。于是,第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拉开帷幕。

第1节 1978—1992年:初步建立起服务农村经济金融安排

一、政策出台背景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于农村的金融安排,只是扮演动员农村储蓄、支持城镇工业化发展的角色,并没有建立起单独的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服务的真正的农村金融制度和机构。为配合这一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农村信用社在历经了由穷苦农民、地主阶级、中央银行管理几次大的权属变迁后,最终被下放到人民公社。此时,人民公社作为农村地区唯一的投资主体,掌控了农村地区全部的金融资源和唯一的资金渠道,农村信用社最初合作性质的组织管理模式被单一体制的人民公社管理所取代,计划色彩越来越浓重,结果使得其原有的经营秩序和规章制度遭到破坏、正常的信用关系被打乱、大量的资金被挪用,业务一度出现停顿。

计划经济时期对农村生产效率的压抑和对农业剩余的过度剥夺,在1978年后有所松动。农村作为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在巨大的生存危机下,成为改革先锋。伴随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经济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2亿多农户从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的体制下逐步解放出来,重新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金融的交易对象一下子由原来的2.6万个人民公社变成了2亿多个农户;农民的金融需求内容也在以往的治病、解决生活困难等基础上,添加了日益丰富的、多样化的生产经营性需求。原有的城乡合一的动员储蓄与发放信贷的金融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显然无法适应这种变化,这使得单独设立为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成为必要。于是,第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拉开帷幕。

二、相关政策及其主要内容

此轮改革延续多年,其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恢复中国农业银行

1979年2月,《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国发[1979]56号)发布,对农业银行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机构设置等做了具体规定,指出其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自此,农业银行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配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开,大力支持农村经济恢复和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地,一是积极支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其农业信贷对象从以社队为主转变为以承包户、专业户和联合体为重点;二是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村商业的发展,发挥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三是支持搞活农产品流通,实现多成分、多渠道、少环节的农村商业流通体制。

(二)恢复农村信用社的“三性”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社也从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解放了出来。在这一时期,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目标是恢复和加强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3)权属管理上,按照既不能放松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又要维护信用社的自主经营权的原则,改革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传统领导和管理方法,实现政策上领导、业务上知道、日常工作上放权。具体地,农业银行不再给信用社下达指令性业务指标,不规定转存款任务,通过组建县联社来实现信用社的自主管理。

(三)推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发展

国家先后成立了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农信”)、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经开”),部分省市也成立了类似公司,同时,邮政储蓄(4)也迅速发展,网络遍布城乡。

(四)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

这一阶段,国家放开了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中共中央在1984年一号文件中提到“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率先为农村社区内部的融资活动得以存在提供了政策依据。就在这一年,第一家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河北省康保县芦家营乡正式成立。到1986年底,黑龙江、辽宁、湖北、浙江、广东、四川、江苏等地农村地区内部融资活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雏形基本形成。随后的几年中,中央陆续在多份重要文件中肯定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作用,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这一时期,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

(五)发展多种信用方式(www.chuimin.cn)

除存款、贷款等基本信用方式外,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纷纷面世,信用手段进一步多元化。

这一阶段中国农村金融政策演变路径如表7—1所示。

表7—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政策变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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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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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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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效果评价

这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步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呈现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比较良好的互动关系。若以1980年为基期,1980—1993年,农行和农信社存款增加了18.7倍,年平均增幅达25.7%;贷款增加了15.6倍,年平均增幅24.1%。农村社会总产值增加了12.3倍,年平均增幅22.1%。农村合作基金会自1984年在少数地区开始试办以来,在农村地区快速发展,至1992年,全国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乡镇一级达1.74万个,在村一级达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和村总数的36.7%和15.4%,年末共筹集资金164.9亿元。(5)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金融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农村金融机构通过筹措与运用资金,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6)

此轮改革后,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由过去单纯办理农贷业务转变为综合办理包括农村工商业贷款在内的各项存贷款业务及农村的结算业务,统一管理各项支农资金,调节农村货币流通,领导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与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农业银行既要办成真正的金融企业,又要负责领导农信社,经营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分;二是农业银行既要承办政策性业务,又要开展经营性业务,两业不分。

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后虽然在恢复“三性”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问题。农信社在农业银行直接或间接管理下,没有独立的发展空间,恢复“三性”很难有实质性成果。

此轮改革中出现了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即农村合作基金会,其建立和发展在改善和加强集体资金管理、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缓解农民生产生活资金短缺的困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部分地区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管理、监督部门不够明确,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较多;二是跨社区设置机构,违规经营金融业务,高息吸收资金;三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很大。此外,一些单位还打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牌子,从事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完全不相符的活动。

此轮改革虽然初步改变了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只是动员储蓄、为支持国家工业化服务的职能,使其转向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然而,由于体制上没有理顺,机制上尚不健全,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