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特别提醒用工环境容易诱发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要求应聘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入职前体检并出具检查证明,确保应聘者身体健康。自该通知书送达原单位之日起30日期满后,可与该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2023-08-02
某公司招聘了一名“在简历中自称有多家企业销售经理岗位工作经验的”销售经理周某,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企业聘用周某为销售经理,试用期三个月;周某全权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2个月后,公司发现周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周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周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2个月后,公司发现周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周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公司派人对周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周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经理纯属虚构。为了避免周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公司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周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业绩与往日工作经历并无关系,公司解除合同无凭无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那么,请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公司如此解除周某的合同,需要支付补偿吗?
案例解析:
周某为了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向公司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经理的简历,而简历中的工作经历纯属虚构,周某的简历骗取了公司的信任,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周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以,周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周某的欺诈行为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无效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周某和公司来确认。
既然这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此,周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案例延伸解读:
HR在日常工作中应如何避免“虚构工作经历”情况的发生? (www.chuimin.cn)
1、设置好《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表格中列明员工的以往工作经历,要求员工如实填写,不得欺骗。公司应将《入职登记表》以及员工的简历作等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善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员工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予以处理,即使员工不服气,这些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2、要求员工对他的以往工作经历提供证明人以及联系方式,通过对这些人的调查询问,以查明信息是否真实。
3、可以向之前的工作单位调查,了解员工工作表现的真实情况。
4、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的审查,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5、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提供从业经历须真实,员工充分了解该信息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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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后因石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通知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石某以劳动合同书上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其他要求。......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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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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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合同的书面形式亦可以表现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在交易发生问题时当事人及法院可以依据书面合同处理问题,故对于标的额较大或是一些重要的合同,均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490 条第2 款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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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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