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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的定义、内涵与属性

【摘要】:从狭义与广义的城市公共空间定义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城市公共空间基本上都是指室外的活动空间,同时拥有“开放性”、“功能性”与“多样性”三个主要特性。——城市公共空间是具备承载使用、活动功能的物质空间。上述五点把城市公共空间的基本属性,进行了一个整体的概括说明。缺少此特性的空间,就不能视为城市公共空间。

2.1.2 城市公共空间的定义、内涵与属性

不少国内外的学者,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定义都有独特的看法。其中,著名的景观学者凯文·林奇(Kevin Lynch)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描述是:“只要是任何人可以在其间自由活动的空间就是开放空间。开放空间可分两类:一类是属于城市外缘的自然土地,另一类则属于城市内的户外区域,这些空间由大部分城市居民选择来从事个人或团体的活动。”[4]

而在国内同济大学李德华教授所主编的《城市规划原理》一书中[5],更进一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角度,将“城市公共空间”定义为:

(1)狭义概念的城市公共空间

是指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它包括街道、广场、居住区户外场地、公园、体育场所等。同时在城市公共空间内可以进行交通商业交易、表演、展览、体育竞赛、运动健身、休闲、观光游览、节日集会及人际交往等各类活动。

(2)广义概念的城市公共空间

在狭义概念的公共空间基础之上,扩大到公共设施用地的空间,例如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城市绿地等。

从狭义与广义的城市公共空间定义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城市公共空间基本上都是指室外的活动空间,同时拥有“开放性”、“功能性”与“多样性”三个主要特性。其中,“开放性”是城市公共空间特性中最重要的一个性质,所谓开放性是指城市公共空间本身是对城市任何人没有时间限定、身份限定与行为限定的城市活动层面,即使是开放使用空间与专门使用空间都存在着空间本身的开放性,只是针对人群空间的开放自由度有所差异;同时,“开放性”的另一个意义也是指公共空间本身在空间上与其他空间的关系。正因为公共空间有着高度开放性的特性,公共空间才能够很容易与其他空间自然形成各种组合形态与整合模式,并衍生出更多样的城市空间形态。[6]

而关于城市公共空间本身的内涵与属性,同济大学周进博士在其所著《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规划控制与引导——塑造高品质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7]一书之中提出,城市公共空间的内涵与属性基本可归纳为下列五点:(www.chuimin.cn)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空间系统的子系统。

——城市公共空间是具备承载使用、活动功能的物质空间。

——城市公共空间是人们体验城市的主要领域。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的公共资源。

——城市公共空间是一种拥挤性公共物品[8]

上述五点把城市公共空间的基本属性,进行了一个整体的概括说明。从中,我们可以更深层思考城市公共空间的核心价值。其中,城市公共空间“提供人们活动功能”与“提供人们体验城市”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两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说明活动与功能的存在,是城市公共空间构成的一个重要核心,所有城市公共空间都是为了提供人们活动,并能借此体验城市。缺少此特性的空间,就不能视为城市公共空间。

此外,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还关注一类之前被排除在城市公共空间之外的“私有公共空间”(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简称POPS),并尝试将其纳入城市公共空间进行管理。与传统认知由政府投资、统筹兴建管理的公共空间在权属与管理上有所不同,私有公共空间的产权为私人资本所有,经营与维护也多由私人管理,但将使用权开放给公众,是一种受限制的公共空间[9]。私有公共空间包括由地产商从建筑线退让的广场、绿地、道路,或是由私人资本投资兴建与公有公共空间衔接的各类步行系统等,甚至是开放给大众使用的室内中庭、广场空间、地下街、商业综合体与商业街道都可以视为私有公共空间的范围。虽然,私有公共空间在产权与管理上在国内尚属讨论阶段,但在许多国家与城市之中,私有公共空间的影响并不亚于公有公共空间,甚至被视为城市公共空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在讨论立体化公共空间体系的相关议题时,本书也将其列入探讨对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