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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2012年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

【摘要】:(三)信用风险监管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2012年,银监会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政策要求,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推进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工作。通过每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等形式,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信托等及时提出监管要求,持续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控。总体来看,不良贷款风险可控。

(三)信用风险监管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

2012年,银监会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政策要求,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推进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工作。融资平台贷款总体风险得到控制,结构得到优化

(1)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加强融资平台贷款和非贷款融资的全口径风险监测,防止风险转移和隐匿。分户排列到期融资平台贷款清单,提请地方政府及早制订偿还计划,落实还款来源,防止重大违约事件的发生。

(2)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存量融资平台贷款不同的还本付息能力采取及时收贷、收回再贷、据实定贷、引资还贷、只收不贷等方式进行处置,缓释风险。

(3)有保有压,有效控制新增贷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要求,严格信贷准入标准和放贷条件。在融资平台贷款余额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4)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严格实施融资平台贷款转为一般公司贷款的退出管理,按季对融资平台退出程序、贷款到期违约情况、新增贷款合规情况、问题贷款整改情况等进行跟踪审核,审慎评估退出类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督促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风险管控。

(5)完善制度,强化贷款分类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贷款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分类,并作为信贷决策的依据。同时,督促总行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2.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

2012年,银监会认真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房贷政策,严密布防房地产信贷风险,总体风险有所缓释。

(1)强化风控督导。通过每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等形式,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信托等及时提出监管要求,持续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控。

(2)做好监测分析。在原有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基础上,建立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制度,从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主要大中城市两个维度,细化监测指标,全面监测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及早发现风险隐患。

(3)加强监督检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全面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实施房地产贷款全流程监控。

四川银监局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偿债基金建设

2012年,四川银监局积极推动成都、北川等地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专项偿债基金统筹还款。如,北川县政府每年从县财政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资金进入偿债基金专户,另每年从本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5%,从处置国有资产收入本级财政净收益中提取10%,从平台公司的投资净收益中提取25%,专项用于偿债基金。

大连银监局构建房地产风险动态监测体系(www.chuimin.cn)

大连银监局将风险监测触角前移至房地产一线市场,风险监测体系包含8张报表336个指标,全面覆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储备机构、经营性物业、个人住房授信和房地产信托等业务。定期跟踪市场供销、楼盘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等业务流变化情况,强化对资金流压力程度的分析研判。同时,与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系制度,按季开展房地产市场座谈研究,动态掌握市场和风险变化情况。2012年,对辖内95户、304.19亿元、占比47%的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了风险提示,房地产贷款不良贷款率控制在0.7%的较低水平。

3.集中度风险监管

2012年,银监会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集中度风险。严格设定行业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督促超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达标期限,制订专项风险化解方案,推进集中度风险化解,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中小商业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12年底,商业银行平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持续下降至4.58%,处于集中度监管“红线”之内。

4.表外业务风险监管

2012年,银监会全面防控表外业务风险,加强对理财、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等表外业务的监管,继续规范跨业合作业务,全面整顿票据违规问题,严防监管套利和风险传递,督促商业银行加强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业务的经济实质对表外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按风险实质计提拨备和资本。

(1)及时深入研究同业代付业务发展不规范问题,印发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相关文件,强调同业代付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真实受托支付、真实会计记录,并要求将该业务全面纳入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2)对于银信、银证、银基、银保等跨业合作业务,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审查合作者的资信实力、资金去向和风控措施,建立风险“防火墙”和风险代偿机制,防止风险转移到银行表内,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不当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套利。

(3)严格监管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严禁未经授权销售理财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组织开展对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信贷资产转让等表外业务的现场检查,基本完成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从表外转入表内的工作,及时叫停信托公司同业存款和票据信托业务。

(4)认真做好票据业务经营风险防范工作,从授权管理、贸易背景审查、保证金管理和业绩考核等方面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进行规范,防止部分商业银行将票据业务异化为监管套利工具。

专栏11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

2012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有所反弹,但资产质量总体稳定、风险可控。截至2012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929亿元,比年初增加64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5%,与年初基本持平。不良贷款增加集中在部分地区和行业,没有出现全国大范围反弹。

总体来看,不良贷款风险可控。一方面,不良贷款总量有限且上升较为缓慢。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左右,与全球主要经济体相比仍处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较强。银监会持续实施逆周期监管,确保银行业有充足的资本和准备金缓冲,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信贷损失。

专栏12 加强重点领域行业风险监测严防外部风险传染

2012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部分地区经济增速下滑,部分行业经营风险加大。银监会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风险监测,严防影子银行、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渗透,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影子银行放大杠杆提供融资,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禁止银行客户转借贷款资金。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银监会高度关注影子银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银行体系外风险向体系内传导。从实践看,我国绝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机构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并受到严格监管,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