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东盟国家的APEC政策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东盟国家的经济出现了迅速而持续的增长趋势,东南亚成为亚太地区引人注目的经济高速增长区。东盟对APEC的心态是矛盾的。东盟认为,一个高度机构化和机制化的APEC,最终可能成为东盟的对立面。“古晋共识”是东盟迄今为止唯一确定的对APEC的统一政策,以后再没有作出过有关APEC的统一政策。但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东盟各国对APEC的政策也出现了某些变化。......
2023-12-06
第十二章 拉美国家的APEC政策
一、拉美国家对APEC的基本立场
总的说来,拉美国家对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立持欢迎和鼓励的态度。1993年和1994年,墨西哥和智利分别被接收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正式成员。秘鲁、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等国正在积极争取加入该组织。
拉美国家积极靠拢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为了发展与亚太地区的关系。由于历史上和地理上的原因,拉美国家一直与美国保持着密切的经济关系。但另一方面,拉美国家也不愿意单纯或过度地依赖于美国,而是希望实现对外经济关系的多样化。正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之下,近年来拉美国家开始把目光转向亚太地区。许多拉美国家的领导人指出,东亚经济在过去二三十年中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它不仅拥有广阔的市场,而且还有较为丰富的资本以及先进的技术。对拉美国家的政府决策有着重大影响的拉美经委会,在一份题为《发展中地区的经济关系:拉美与亚太贸易合作的议事日程》中指出,“拉美在过去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就是如何有效地介入世界经济。世界经济领域中的主要角色是被称做‘三足鼎立’的美、欧、日。今天……除了‘三足鼎立’以外,还可以包括第四极,即东南亚、东亚和中国。它们能与其他力量一起,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推动世界产量的增长。如果拉美不与这些增长中心建立起明确而有力的联系,那么,一旦全球性保护主义复苏或加剧,拉美就会处于危险之中。”拉美经济体系在1992年9月发表的一份报告认为:亚洲不仅是当今世界最富有活力的地区,而且还可以向其他地区提供贸易、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机会。现任巴西总统的卡尔多佐则在上台前更为明确地指出:“亚洲是当今国际体系中的主要轴心之一”,巴西和其他拉美国家应把亚太地区置于“特别优先的地位”。哥伦比亚政府和舆论界也都认为,亚洲是21世纪的发展中心,因此哥伦比亚应该尽快开发这一“新边疆”。
亚太经合组织的成立为拉美国家与东亚地区发展经济和合作关系架起了桥梁。拉美国家虽然不是APEC的创始成员,但对APEC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墨西哥和智利先后被接纳为APEC成员,标志着拉美国家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和合作关系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而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增长及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发展,也将给拉美国家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对此,拉美国家纷纷制定对策,调整战略。
拉美国家对于亚太经合组织提出的“开放的地区主义”有自己的独特的看法。1991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在《汉城宣言》中提出了“开放的地区主义”原则。1994年3月,拉美经委会在其设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的总部发表了题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开放地区主义:经济一体化对改变生产模式和实现社会公正的贡献》的专题报告,这是拉美国家开展对外经济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其中论述了拉美国家对“开放的地区主义”的看法。
拉美经委会认为,开放的地区主义的含义是:在开放、自由和全球化的前提下,以投资、市场力量和优惠条约为动力,不断增强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性。拉美经委会还认为,开放地区主义应该具备以下9个条件:
1.在商品和服务部门提供广泛的市场自由化,但这种自由化并不排除在某些部门中实施逐步的过渡性调整。
2.所有国家都应实现广泛的市场自由化,即鼓励新成员(尤其是重要的贸易伙伴)进入一体化组织。
3.采纳稳定而透明的规则,并使之与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一些国际协定相吻合。
4.加入一体化组织的国家应努力使其经济实现稳定化,并要强化区域性机制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避免宏观经济失衡方面的作用。
5.对第三方竞争者采取适度的保护,鼓励使用共同对外关税;如有必要,可分阶段实施之。
6.为了将国与国之间的交换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应取消或统一体制性安排(如条例和规则),加快货币的可兑换进程或制定完整的支付协议,并为此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
7.制定并实施灵活而开放的部门协定,以加快国际性技术转移。
8.为使相对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调整,应采取特殊的措施,其中包括逐渐降低保护水平以及为吸引区域内投资而提供刺激性财政优惠。
9.采取灵活的制度安排,鼓励不同的社会部门广泛参与一体化进程。
拉美经委会认为,第1个和第2个条件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和专业化;这两个条件与多边规则(第3个条件)和稳定化的本国经济(第4个条件)结合在一起,就能为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创造出有利的条件。多边规则和统一的标准(第3个条件)还能减少行政开支和浪费。共同对外关税(第5个条件)能防止出现“第三国化”(即通过第三国进口那些应受反倾销税限制的产品)和走私活动,并能排除制定严格的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因为原产地规则越来越被用做隐蔽性保护的工具。交换成本的减少(第6个条件)之所以能彻底杜绝贸易转移,是因为它能把本地区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降低到来自区域外的进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大量投资、深刻的体制改革和详尽的成本—收益分析。灵活的部门协定有利于技术转移(第7个条件)。这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分工,在这一分工中,会出现大公司的非垂直化和地理上的非集中化,从而使一体化进程朝着技术创新的方向发展。第8个条件(即允许落后国家和地区进行逐步的过渡性调整)是以这样一种假设为基础的:市场并不对相对价格的变化立即作出反应,落后国家的市场更是如此。为鼓励区域内投资进入较不发达的国家而提供刺激性优惠(第8个条件)的目的,是使一体化组织内的所有成员都能获得好处。第9个条件(即采取灵活的制度安排)则是为了避免一体化组织出现“空心化”和发扬民主精神。
从拉美国家的“开放的地区主义”概念来看,其基本精神与APEC是相一致的。例如,前者强调实施市场自由化时要有渐进性,使相对后进的国家有时间进行过渡性调整;对一些困难较大的部门采取灵活政策;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行事,等等。显然,拉美国家的现行体制对于APEC的目标、原则和市场准入规则等基本上是适应的,许多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实施中。这也是拉美国家能顺利融入APEC体系的原因。
二、墨西哥的市场准入措施
在降低贸易壁垒方面,墨西哥的最高关税率从改革前的100%下降到1992年底的20%,平均关税率从同期的24%下降到12%。作为实施乌拉圭回合决议的一部分,墨西哥已于1996年1月1日开始第二次降低约束性关税。
在与亚太地区发展关系的拉美国家中,墨西哥的行动尤为积极和富有成效。1988年4月15日,墨西哥政府成立了太平洋地区委员会。该组织融政府部门、私人企业和学术界于一体,为政府制定亚太经济关系战略出谋划策。1989年1月,政府在外交部中成立了太平洋事务办公室和全国太平洋地区研究网。此后,墨西哥又在许多亚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外交机构或经贸办事处。在成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以前,墨西哥已于1990年9月加入了太平洋经济合作委员会。
自80年代中期起,墨西哥重新调整了发展战略,积极参与世界经济。在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墨西哥主要采取两大措施,即降低贸易壁垒和吸引外资。认证制度也大大放松。1996年5月,墨西哥的平均关税税率已降至12.5%(1982年是27%),最高关税税率已约束在35%(1982年为100%)。在乌拉圭回合协定中,墨西哥承诺将大多数商品的关税约束在35%,这一点已经做到。目前,大多数关税细目实施的进口税率已大大低于约束关税,并将在近期和中长期内审查关税削减情况,以履行APEC单边行动计划。另外,目前墨西哥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品种类已减少到148种。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甚至认为,墨西哥的非关税壁垒已低于西欧和日本的水平。
墨西哥政府表示,为了实施APEC市场准入目标、扩大贸易机会和促进自由贸易,它将进一步降低电子产品等商品的关税。此外,政府还将努力使私人部门进一步了解APEC贸易自由化的好处,以便扩大该部门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参与度。
为了增加墨西哥关税制度的透明度,墨西哥将:①积极参加APEC的电脑化关税数据库,逐年更新有关数据。②每年公布减税的幅度。③最大限度地简化最惠国关税,使关税差幅达到5个百分点,即5%、10%、15%。
此外,墨西哥还将检查现有的非关税壁垒,以便进一步降低这一壁垒。为了增加其透明度,墨西哥将根据关税水平来确定非关税壁垒。与此同时,墨西哥还将把非关税壁垒纳入电脑化关税数据库,并将降低非关税壁垒的程序和时间表公布于众。
墨西哥的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机会的60%。但在市场准入上限制仍较多。墨西哥已对世界贸易组织作出了许多承诺,向有关国家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使服务业逐步实现自由化。
自1992年起,墨西哥的标准体系开始了它的现代化进程。墨西哥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标准与统一性规定,并为解释和实施这些规定确定了透明的原则。墨西哥表示,今后它将继续积极地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在制定、实施和强化国际标准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并增加墨西哥法律的透明度。
墨西哥的海关程序以自觉遵守为原则。新的海关法已于1996 年4月1日起实施。今后墨西哥将要采取的行动包括:①增加海关程序的透明度和提供更多的信息。②改善海关制度的自动化。③考虑加入国际海关组织的可能性。④使海关清理商品的设施实现现代化。
1991年,墨西哥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法。这一法律改善并简化了行政程序,并使保护的程度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1993年,墨西哥成立了一个主管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IMPI)。1994年,墨西哥又根据其早先作出的承诺,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法律。墨西哥还将在交换信息、强化执法、实施培训计划和提供技术援助等领域中开展国际合作。
墨西哥于1993年6月制定了《墨西哥经济竞争法》,并成立了联邦竞争委员会,由其主管该法律的实施。该委员会将定期修改《竞争法》涉及的范围及实施细则,并扩大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公共工程获得法》确定了所有联邦实体和企业进行采购的程序及做法。墨西哥表示,为了推动APEC的市场自由化和增加政府采购制度的透明度,墨西哥将在近期内制定出简化政府采购程序的原则,并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举办讨论会和研讨班。
墨西哥有两种原产地规则,即优惠性和非优惠性规则。前者适用于与墨西哥签订了贸易协定的国家。墨西哥政府称,它的基本原则和做法符合国际标准。它还表示,今后将做到:①积极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开展的有关统一化工作计划。②确保统一化的原产地规则得到顺利的实施。③使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管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则相符。
关于贸易争端的调停,墨西哥政府表示:①在可行的条件下通过磋商、谈判和仲裁等途径解决与APEC其他成员的争端。②在可行的条件下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解决争端的谅解”,解决与多边贸易协定有关的争端。③与APEC其他成员一起,探讨一种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地区内建立一个争端调停机制的方法。关于私人实体与政府之间的争端,墨西哥将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关于私人部门之间的争端,墨西哥将采用仲裁或其他一些方法来加以解决。关于调停争端的透明度,墨西哥将继续减少行政干预,并使公众了解现有的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
根据墨西哥非移民分类法的规定,外国经商人员可进入墨西哥领土。墨西哥已作出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提供最惠国待遇的承诺。墨西哥的具体承诺是将经商人员分为两类,即销售服务代表和公司雇员。墨西哥试图在互惠的基础上加快向外国经商人员发放临时入境许可。此外,墨西哥还将在考虑本国边境安全和保护本国劳工长期就业的前提下,为临时入境制定出一种透明的标准和程序。
墨西哥曾积极地参与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墨西哥认为,彻底而有效地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决议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必须完成的首要任务;它还认为,由于存在着一些技术问题,向APEC成员提供技术援助这一问题必须得到特别的重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的规定,墨西哥已开始修改反倾销法等法律。
目前墨西哥的外资政策主要以1993年12月颁布的《外资法》为基础。该外资法较之1973年和1989年颁布的有关外资法令更为宽松。
墨西哥政府主管外资的机构是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它由商业和工业发展部、外交部、内政部、财政和公共信贷部、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等部委组成。其主要职能有二:①制定总体上的外资政策纲要。②审查进入特殊部门的外资或股权比例超过法定标准的外资提出的申请(进入一般性部门的外资无须提出申请)。审查期限为45个工作日。超过此期限即被视为自动获准。任何外国投资都须在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下设的有关部门进行注册。(www.chuimin.cn)
根据1993年的《外资法》,除下述特殊部门以外,外资可拥有100%的股权。这些特殊部门包括:①石油、碳氢化合物、基础石油化工、电能、核能和放射性矿物。②卫星通讯、电报、无线电报、港口和铁路。③货币发行和硬币铸造。④海港、机场和直升飞机场。⑤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在下述部门,外资的股权比例有不同的限定。①生产合作社为10%。②国内空运为25%。③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经纪人服务和股票交易所为30%。④下述部门为49%:保险公司;仓储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外汇交易所;金融代理公司;信用卡公司;投资公司;爆炸品、烟火和弹药的制造及销售;在国内发行的报纸的出版和印刷;有线电视;普通电话服务;除养殖场以外的渔业;港口管理;国内航行的导航服务;除游船、疏浚河道以及港口建设以外的商业性水运;铁路运输服务;船只、飞机所需燃料及润滑油的经销。下述部门只允许本国资本进入:①国内旅游、货物及旅客的运送。②汽油和液化天然气的零售。③电台和电视台(不包括有线电视)。④存款互助会、开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确定的技术和职业服务。
1994年12月爆发金融危机后,塞迪略政府进一步将外国直接投资视为经济复兴的动力之一。因此,政府又在1993年《外资法》的基础上放宽了对外资的限制。例如,外国银行可建立股权为100%的分支机构;外国资本可经营铁路运输、发电和卫星通讯;国营石油公司中的一些石油冶炼厂在私有化中也对外资开放,但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依然为国家所垄断。
目前,墨西哥对外资所得利润、专利费和利息的汇出以及对与直接投资有关的资本抽出无限制。此外,墨西哥还将通过继续推动私有化来吸引外国资本,鼓励其进入资本货物生产部门、通讯和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部门以及建造新工厂。
三、智利的市场准入措施
智利虽然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时间晚于墨西哥,但它与东亚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力度和深度超过了墨西哥。一些拉美学者认为,智利进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加快它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就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展开的谈判进程。也有些拉美学者认为,即使智利在这一谈判中失败,它蒙受的损失会因业已成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而有所减少。
智利认为,作为在拉美实施改革开放战略最早的国家,它完全有能力实现茂物会议的目标。在有些场合,一些政府官员甚至表示,智利能够提前达到这一目标,但智利愿意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内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实施“时间表”。
智利曾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成员,后因在许多问题上与其他成员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而退出该组织。因此,一些智利学者和政府官员以此为例,认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每一个步骤都要考虑到各成员之间的发展水平、立场及观点等方面的差异,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共识。
智利已与有关拉美国家签订了四个双边条约。它认为,鉴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许多成员还参加了其他一些一体化组织,因此,正确处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否则,次区域的贸易安排会损害作为一个整体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时间表”。在这个问题上,智利主张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应该鼓励各成员实施单方面的自由化,但这种自由化必须以最终实现统一的自由化这个大目标为方向。智利还多次重申,它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努力不会削弱它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内应该作出的贡献。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除奶制品、小麦、面粉、糖和食用油的税率为31.5%以外,智利的其他产品的约束性关税率已降低到25%。在APEC单边行动计划中,智利决定在2010年将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降为零,智利将自1997年起开始进一步加快降低关税的速度。但是,生产小麦、面粉、糖、食用油、奶制品和大米等产品的“敏感部门”,降低关税的速度将比其他部门慢。
在降低关税的同时,智利将增加本国关税制度的透明度。为此,智利将:①积极参加APEC建立的有关电脑化关税数据库,并按要求提供新的数据。②在减税的后期与APEC的其他成员商讨有关减税的方式,并将有关情况呈报世界贸易组织。
但智利政府也表示,政府为减税所作的任何承诺都须经过国会的批准。
智利在非关税措施方面无限制。
智利的服务业已实现了很高程度的自由化,市场准入方面的约束很少,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以及最惠国方面的豁免几乎不存在。但智利仍将检查上述限制和例外,以便在必要时减少或取消它们。
在大多数情况下,除办理一般的执照和许可证程序以外,提供商业服务的外国人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市场准入方面的约束很少。但智利仍将进一步减少市场准入方面的约束,不断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智利的法律规定,邮政公司拥有邮电服务的专营权,但信使服务无限制。在电讯服务业,目前大部分服务(其中包括国内和国际电话服务、移动电话和增值网络服务)已完全对本国人和外国人开放,并且对外国所有权无限制。但海洋通讯和航空通讯的市场准入只能分别由海军和航空局垄断。智利表示,它将进一步减少市场准入方面的约束,不断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在视听领域,目前大部分服务已对本国人和外国人开放。智利的目标是进一步减少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不断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大部分建筑业以及与土木工程相关的服务业已对本国人和外国人开放,并且无所有权方面的限制。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是要求服务业的提供者必须在智利设立合法的代表处。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是要求外国工程师必须获得智利国家工程师协会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该机构的监督下工作。智利将进一步减少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和提供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
在教育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大部分服务已对本国人和外国人开放,并且无所有权限制。但智利表示,它将继续减少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并进一步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在金融服务和交通运输业,智利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旅游业、娱乐业、文化和体育目前尚无任何限制,今后将维持目前的状况。
为了实施APEC海关程序小组制定的5项基本原则,智利将在1997~2000年采取以下措施:①就如何改进目前的海关制度这一问题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②于1996年实施一种新的进口申报制度。③为采纳世界贸易组织的计价方法,将对国内的有关条例进行修改。
智利已于1991年签订了《巴黎协定》,并于同年实施本国制定的一种新的工业专利和商标法;1992年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1995年,智利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智利将在近期目标(1997~2000年)内做到:①修改本国的有关法律,使其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的规定。②遵守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各种法规。③如能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与欧盟展开合作,将承担更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在中、长期目标内将探讨对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可能性,并进一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目前智利的保护竞争的法律于1973年开始实施。智利认为,为了强化亚太地区的竞争环境,必须有效地制定并实施具有透明度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促进APEC成员之间的合作,使市场获得最有效的运转,并扩大生产者和贸易商之间最大限度的竞争。为此,智利将强化反垄断委员会的功能,为避免私人的反垄断手段而推动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并参与和推动APEC为增进对反垄断的理解而举行的各种讨论会。
智利的政府采购以无歧视、高效率和增加透明度等原则为基础。为了对政府采购政策和体制以及APEC各成员政府采购的惯例获得一个共同的认识,智利将在1997~2005年对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的不同形式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为了按照《茂物宣言》的原则和目标实现亚太地区内政府采购市场的自由化,智利将在1997~2000年建立一个电脑系统,以便使更多的人获得采购机会。
为了遵循国际上的有关原产地规则,智利将在1997~2000年服从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原产地规则要求,并探讨将检查原产地的责任教育交与出口商和生产者的可能性,但政府将保留监督的权力,以便服从国际性法规的要求。
目前,智利的外资法规主要有以下四种:
1.《第600号法令》。
自1974年生效以来,该法令一直是智利的主要外资法。它适用于通过可兑换货币、有形资产、技术以及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贷款等形式进行投资的外资。根据该法令成立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是审批外资的权力机构。其成员由4个部委(即经济部、财政部、外交部和计划部)的部长以及中央银行行长组成。外资提出的申请书须表明投资的数额以及去向。审批时间从48小时到2个月不等。投资项目的申请获批准后,政府有关部门即与外资签订一个协议。该协议对外资抽出资本和汇出利润的权利、国民待遇、进入正规外汇市场的条件和方式以及税收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说明。协议的修改须经双方同意。
2.《中央银行外汇调节法》第14章。
该条例适用于以外汇形式在中央银行注册的外资以及外债。这两种外资在进入智利一年以后即可被抽出;利润汇出则不受限制。
3.《中央银行外汇调节法》第19章。
该条例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购买智利外债,即外国投资者以一定的折扣购买债务后,在智利银行换取智利货币,并以票面值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既可用于新建企业,也可用来购买现有企业。这种资本必须在10年以后才能汇出,前4年的利润可在第5年开始时汇出,但汇出额不得超过投资额的25%。
4.《中央银行外汇调节法》第26章。
该条例适用于购买智利私人公司后将其股票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买卖的外资。
智利的外资政策是以非歧视性原则和最惠国待遇为基础的。它对外资提供的优惠主要包括:①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国民待遇。②外资在进入智利一年以后即可被抽出;利润可在任何时候被汇出,且不受数量限制。③外资在大多数领域中可拥有100%的股权。④外资可自由进口任何数量的商品(旧汽车除外),但事先须获得中央银行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关税率为11%,增值税率为18%。⑤外资可与智利签订一个税率为42%(其中所得税为15%、利润税为27%)、为期10年的税收协定。对于工矿业中的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协议可延长到20年。⑥大量使用当地投入(如原料和中间产品)的外资可享受税收优惠。⑦在南部和北部边远地区以及在伊基克特区和阿雷纳斯角特区投资的外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智利的《外资法》,只有少数部门对外资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中包括:①外资可在互惠的基础上提供空运服务;但不得经营国内水上交通运输业(900吨以上的货物运输除外)。②外资在渔业公司中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半数,除非外资的来源国给予智利以更多的优惠。③外资不得经营电台和电视,不得进入邮政部门,不得拥有边境附近的土地。
为了增加投资政策的透明度,智利将在2000年以前采取以下措施:①向《APEC投资体制指南》和该组织的投资法规及投资机会数据库提供有关情况,并为私人部门了解该投资指南创造条件。②参加APEC设立的审查成员国投资体制的机制。③设立一个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联系机构。
此外,为了促进APEC内部的投资活动,智利将积极参加并支持有利于促进和加快区域内投资活动的有关培训计划。与此同时,为了取消外资政策中仅存的少数限制,以便与国际上的投资规则接轨,智利将:①积极参与APEC为促进和采纳多边投贸原则而设立的政策对话及论坛。②根据APEC的非约束性投资原则,审查本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③为进一步提高对外资的保护程度而探讨新方法。
有关亚太经合组织与中国的文章
第九章东盟国家的APEC政策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东盟国家的经济出现了迅速而持续的增长趋势,东南亚成为亚太地区引人注目的经济高速增长区。东盟对APEC的心态是矛盾的。东盟认为,一个高度机构化和机制化的APEC,最终可能成为东盟的对立面。“古晋共识”是东盟迄今为止唯一确定的对APEC的统一政策,以后再没有作出过有关APEC的统一政策。但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东盟各国对APEC的政策也出现了某些变化。......
2023-12-06
第十三章中国的APEC政策与作用一、中国对APEC的基本立场中国是亚太地区的重要成员,同时,亚太地区也是中国对外开放最重要的地区。APEC是中国迄今唯一参加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国希望通过APEC的机制缓解来自美国的压力,特别是通过非歧视原则制止美国对最惠国待遇的年度重审。中国参与APEC进程可以获得自己的利益。......
2023-12-06
澳大利亚在APEC发展的初期起了主导作用,并积极推动后来的APEC进程。澳大利亚倡导APEC有其理论基础。“面向亚洲、融入亚洲”是澳大利亚的一项基本国策。因而澳大利亚急于建立一种正式的经济合作机制,以确保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出口的扩张使澳大利亚谋求通过一种正式机制来确保出口市场的安全,于是,倡导APEC又是势在必然。......
2023-12-06
第八章日本的APEC政策一、日本对APEC的立场日本是亚太地区合作的积极推动者,作为APEC发起国之一,其提出建立APEC的主要目的,是从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出发的。在日本官方体制里,APEC的主要责任被定位于经济合作,而不是经济自由化。例如,日本强烈地认为,APEC有可能形成一种带有歧视性的地区计划。因此,日本不得不寻求新的经济合作政策战略。......
2023-12-06
第七章美国的APEC政策一、美国的APEC目标与立场(一)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利益美国是APEC的创始成员之一,在APEC的逐步发展中,美国一直是其中积极的促进者,特别是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西雅图倡导和主办了APEC的第一次最高领导会晤,为APEC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交流机制,大大推动了APEC的进程。而APEC本身的经济合作则能够促进亚太地区的政治合作。美国力图把APEC变成贯彻其意志的“新太平洋共同体”。......
2023-12-06
第十七章APEC背景下的中国纺织品政策一、中国纺织品贸易现状多年来纺织工业一直是中国的支柱产业。棉花价格的持续上涨将大大削弱我国纺织品的出口竞争力。总之,中国的纺织品出口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关口上。日本发起对我国纯棉布进行设限调查,南美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为名,对中国纺织品征收高额关税。在此形势下,亚太经合组织倡导和正在努力实施的该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对中国纺织品扩大出口显然有积极的意义。......
2023-12-06
第十八章APEC背景下的中国农产品政策一、中国开放农产品市场的主要内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人口众多,而且农业人口的比重大。这种现象进一步被世界农业发达国家证实为中国的市场潜力具有现实性。东京回合后,日本农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7.0%,美国农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2.9%,欧盟农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12.3%。总之,我国对农产品进口削减非关税措施的前景并不那么悲观。近年我国农产品价格迅速上涨与国内的通货膨胀密切相关。......
2023-12-06
第十六章APEC背景下的中国汽车工业政策一、中国汽车工业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地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八五”期间是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最快的时期。其中,小轿车的产量约为30万辆,客车的产量约为37万辆,载货车的产量约为78万辆。此后,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汽车生产企业的数量有所减少。......
2023-12-0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