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同意成立一个非正式工作小组研究本地区贸易自由化的方案。茂物会议还对自由化的基本含义作了表述,即“尽快进一步减少贸易和投资壁垒,促进货物、服务和资金在APEC各经济体之间的自由流动”,重申实施自由化的方式应与关贸总协定相一致。......
2023-12-06
第四章 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一、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定义及基本内容
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两者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亚太经合组织实现自由和开放贸易与投资这一长远目标的基础。
便利化是指减少贸易和投资的程序,使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变得方便,加快货物、服务、资本的自由流动。因此,便利化是自由化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如果贸易和投资的有关障碍都排除了,但程序依然烦琐,那么仍然会阻碍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但另一方面,与便利化有关的各种程序很多、很具体,因此,有必要单独研究便利化问题。
迄今为止,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尚无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概念和权威的解释。但是,就贸易和投资便利的本质和内涵而言,至少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这里所说的贸易和投资系指国家(地区)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二是相互提供贸易和投资的方便条件和环境,以有利于进入市场,从事有关交易活动。因此,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可基本定义为:国家(地区)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以单边、双边或多边方式为贸易和投资的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所有方便。
便利化的内容大致可分为技术设施、标准化和政策三类。便利化的实施相对于自由化其障碍要少一些,各国的分歧也小一些,难度主要在于技术手段上。我们认为,APEC可以在下述几方面实施便利化,以加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1)改善和加快海关程序。在完成APEC各成员海关电子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APEC海关数据信息联网交换系统,加快规范化,简化通关手续和程序,制定APEC通关规则,提高商品过关效率,减少障碍,降低成本。从目前情况看,这方面的进展较快。这是在便利措施方面最有成效的领域。
(2)促进商品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协调一致。APEC在减少标准化障碍上可以分两步走:第一,在积极推行国际标准的同时,推动相互承认制度,以便减少重复检验和以标准设置贸易障碍的现象。第二,积极制定标准化规范,制定可行的、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以力求标准上的最大限度协调和统一。例如,争取在2010年至2020年之间建立APEC范围内统一的商检标准,实行“一次检验,各地放行”的简便方式。
标准化和统一化涉及许多技术性复杂问题。由于发展上的差距,应加强APEC成员之间的技术合作和联合培训。
(3)协调商业法规。应积极鼓励APEC各成员采用某些相关的国际条约,或使本国的法规向国际法规靠拢,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批准的一些国际条约——国际电子交易法,等等。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合作及交流各成员的法规原文等途径来进行协调。
(4)协调竞争政策。竞争政策涉及范围不确定,许多问题颇有争议。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应该加强协调,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管理规定、政策待遇、市场法规等。当前,最引人注目的是反倾销问题。由于滥用反倾销,导致不公平竞争,阻碍商品、服务和资本流通。协调竞争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使管理政策具有透明度,纠正不合理、不规范的管理规定;第二,减少和最终消除对外来商品、服务和资本流入的限制,实行国民待遇;第三,制定“禁止滥用反倾销措施原则”。由于各成员发展上的差距,有些问题可能很有争议,比如劳工、工资标准以及环境保护等。这些只能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要防止把竞争政策的概念扩大化。应呼吁APEC各成员在2010年时不再采取反倾销行动。这样,可以导致各成员加快协调竞争政策,或制订共同执行的基本指导原则。
(5)国际旅行及其他便利措施。对于APEC范围内的国际旅行,可以采取两种主要的便利措施:一是对国际旅客采用“智能卡”护照和电子程序,以大大缩短出入境时间;二是逐步实行免签证制度,如5年内对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的APEC成员的旅客,在APEC境内予以免签证。到2010年对APEC成员的旅客免除旅游签证,2015年免除商务签证,2020年免除工作签证,等等。
其他便利措施包括:相互承认电讯技术标准;协调空中交通管理和安全标准;建立APEC各成员统一的海、陆、空货物运输协定,等等。
上述每一项便利措施都可以从相互建立信任这一步开始,同时应当鼓励APEC成员提高各自现行政策的透明度,交流技术和经验,为协调一致打好基础。
二、APEC近期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内容和原则
尽管从理论上说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涉及的面很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以及出于不同目的需要,无论是在双边、多边,还是区域或次区域贸易安排和经济合作中,总是有选择地开列出一些便利化的内容。例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名人小组在向部长会议和领导人会议递交的第二个报告中,则着重强调“近期内”的贸易便利,以加强亚太经济体之间市场驱动的一体化进程。其主要内容是:
1.APEC投资原则协定。
这个协定的内容应包括:投资政策充分透明;保证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新的经营要求或投资优惠应予以避免,并逐步取消现有的这两种做法;建立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2.标准。
国家产品标准及检测程序的不同,使国际交易成本增加,导致商业的不稳定性并妨碍合作的发展,因此协调标准或相互承认标准对APEC成员在本地区内及本地区外的贸易均有重要意义。
在金融货币和宏观经济领域进行合作,解决成员之间贸易和宏观经济的不平衡问题,避免只采取治表之策而妨碍商业的自由流动,确保宏观经济及货币基础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为本地区贸易与投资的扩大和增长做出贡献。
4.环境。
贸易与环境之间有着多重联系。在亚太地区未来发展中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环境,但以环境保护作掩护的贸易保护不能被接受。
5.反倾销政策和限制性商业惯例。
反倾销政策和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如反托拉斯政策、寡头垄断问题及反倾销税等。其中,反倾销政策的滥用已成为人们所普遍关注和担忧的问题。
亚太经合组织对名人小组的建议兼容并蓄,并把有关便利化的内容融入《大阪行动议程》15个具体领域的行动中,没有将其一一单独开列出来。因此,究竟哪些行动领域属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范畴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为了便于操作和更有针对性,我们根据APEC和其他国际组织曾提及的有关内容,结合人们通常的理解,将贸易和投资便利大致分为三个方面:
1.基础设施——如能源、通讯、交通、信息传递等。
2.标准化——如海关统计、商品标准、标签及说明、通关程序、原产地规则等。
3.政策问题——如政策的透明度、歧视性贸易政策、限制性商业惯例、反倾销和反补贴,以及各种行政管理上的障碍等。
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在各成员经济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便利程度高些,发展中国家便利程度低些,这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有直接关系。但就某些方面而言,发达国家设置的人为障碍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滥用反倾销政策、歧视性商品检疫、经济问题政治化、单方面经济制裁(美国频频启用“301”条款)、将本国法律强加于别国(如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案”),等等,严重阻碍了国际经贸交往的正常进行和扩大。
为了实现自由和开放贸易与投资的长远目标,APEC制定了自由化和便利化的一般原则:
1.全面性。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是全面性的,涉及实现自由和开放贸易与投资长远目标的所有障碍。
2.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致性。
3.可比性。
4.非歧视性。APEC经济体之间实施或努力实施非歧视原则。
5.透明度。各经济体确保其法规和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以建立和维持一个开放的、可预测的贸易投资环境。
6.维持现状。尽量不使用那些可能使保护主义升级的措施。
7.同时启动、持续进行和不同的时间表。
8.灵活性。考虑到APEC经济体之间的不同发展水平和每一个经济体的不同情况,在处理由于自由化和便利化过程中这些不同情况所引起的问题方面将允许灵活性。
9.合作。积极寻求经济和技术合作对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贡献。
同时,APEC还规定,在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中将采取单边行动、集体行动和多边行动;已经准备好的成员可以先行一步,而尚未准备好的成员可在晚些时候参与进来。
三、APEC成员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措施
尽管目前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中仍存在着许多壁垒和障碍,但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其他障碍还是在逐步减少和消除,尤其是在世界多边贸易组织(如WTO)、区域和次区域贸易安排(如EU、NAFTA、AFTA等)中表现的比较明显。从近几年迅速推进的亚太经合组织来看,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经济体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均采取了一些实际行动和具体步骤,为生产要素在国际间更加自由地流动和更趋合理地配置创造了相对宽松的环境。
以下介绍APEC部分成员近年来采取的便利化措施。
(一)美国
○1993年12月,“海关现代化法案”开始实施。该法案旨在提高美国海关的工作效率和自动化水平,并为进口商提供统一的、正常程序的服务。该法案还规定:货物进港在一地进行电子登记后,便可在另一地点自行登记;各种单据用电子传送;建立简便易行的货物登记制度,以利于审计。
○1995年5月,总统签署了“减少行文法案”,以减少烦琐行文给商务活动带来的负担。
○原产地规则。关于原产地的美国法规及行政规定均已出版并可方便地随处查阅到,行政和司法方面的审核也可查阅到,属于机密性质的信息根据要求保其机密。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美国承诺赋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范围包括:
1.商业服务和专业性服务:合法的服务业务、会计、审计、建筑设计、工程服务、城市与风景区计划服务、计算机及相关产业的服务、房地产、租赁服务、广告、市场调查及公众舆论调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
2.航空业: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
3.旅游业:会议服务、旅店餐饮业(包括提供方便食品的服务)、旅行社、导游服务、图书馆、档案、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性质的服务,以及娱乐性的服务(体育运动除外)。
4.电讯业:允许属于WTO成员的服务贸易从业者(包括增值电讯服务的从业者)使用公众电讯网络。
5.视听服务:电影和录像带的生产与发行、电影策划服务、电台和电视服务、录音及其他音像方面的服务。除有线电视外,对电台和电视的传送有一定的数量限制。一家公司在同一地区不得同时拥有报纸和广播台。对属于美国所拥有的广播电台的外国投资和外方管理则限制为不得超过25%,以保证公众利益占较大比例。
○政府采购:作为WTO关于政府采购协定的签字国,美国承诺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包括服务业与建筑业)的采购实行透明政策和提供国民待遇。37个州政府同意向其他国家作出这种承诺,如果这些国家也能提供相等机会的话。
另外,美国在有关次区域性/国际性(包括双边)的安排中也采取了一些便利化措施,此处便不再一一列举。
(二)加拿大
○1995年,加拿大政府开始取消、整顿、简化和统一协调有关法规。对法规加以审议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其繁冗给加拿大企业和外国企业造成的负担和成本增大。
○领空开放。1994年12月,加拿大宣布了新的国家领空政策,规定外国可以在加开辟航线飞往一处或多处地点,但一国只能有一家航空公司飞加拿大,而且每周不超过两个航班并不能飞至多伦多。
○电讯。1993年的电讯法案规定加拿大电讯市场为一个一体化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国内和国际电讯服务业的工作效率和竞争性。
○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的投资便利被广泛适用于WTO成员国。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加拿大同意取消金融服务行业中仅存的某些限制,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放。
(三)日本
○标准与协调:根据“电器电料管理法”制订的安全规定,对日本出口的117种电器电料,以往需要政府出具的证明,将来只需要供货商出具一份申报表即可。
1995~1997年,采取促使JIS与JAS同国际标准(ISO、IEC、CODEX)接轨的必要措施,并将采取行动与各国相互承认统一的标准。(www.chuimin.cn)
○通关程序:为了加快通关速度,对某些空运货物采取立即放行制度,即货物抵港后无须运至保税区便可获得放行许可。同时,建立更多的通关地点。
○1996年取消对某些食品营养价值标签进行审批的规定,只要食品营养成分的标签符合有关标准,则无须再由政府审批。
○1995年7月,取消对私人客车每6个月检验一次的规定;取消先检验、保养,后检查的规定;简化定期检验项目目录。
○基础设施:1997年财政年度实施海运集装箱陆运规定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将改善重要运输道路,使持有道路管理局运输许可证的拖车在运送满载的符合ISO标准的集装箱时能顺利通过。公路网如汽车绕行道路网,满负荷拖车将不需获得特别许可即可在公路上畅行无阻。
○1996年3月废除“特定石油产品进口临时措施法”,以鼓励国货与进口产品进行竞争,如汽油、煤油和瓦斯油。
(四)韩国
○海关程序
1995年4月,对新鲜水果和蔬菜实行了快速申报制度。目前,检验证书在完成了文件和检验之后的一天或两天内即可发出,过去则需20天的时间。
对于在原产地、产品种类、港口和进出口商方面,与那些已经通过试验室检验的产品相同的食品,将免于进行检验。此项快速检验制度为进口商节省了大量时间和费用。
1995年2月1日前,按照规定,进口植物应在货物运抵港通关。但由于主要港口一般都十分拥挤,韩国政府规定,进口植物可再用小型船只转运到当地那些不太拥挤的港口通关和检疫,从而节省了报关时间和通关速度。
○1994年12月10日,简化了进口医疗设备的质量控制程序。
○进口商在进口电器时,只需提供朝文使用说明而不再需要像过去那样在产品上贴上朝文注释和小心标志。此项措施自1995年5月8日起生效。进口商可因此节省一些费用。
○简化投资程序
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办理外资申请,减少投资申请文件。
1994年,修改了外国资本引导法,取消了关于根据通知程序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供审核案例的规定,取消了对已经在韩国投资并且将进行新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通报要求”。这些变化使得“投资通报”的时间从20~30天减少到平均几个小时。
1995年,开始推行“一站投资服务制”,允许投资者在中央或有关地方政府通过一次访问即可完成投资程序,并在各方面向投资者提供协助,如通报受理、批准、签证和税收等。
○标准。为了简化进口小汽车的安全检查程序,韩国政府决定取消对从那些安全标准与韩国相同或比韩国更加严格的国家进口的小汽车的安全检查。
(五)中国台北
○为了改进货物报关并提高海关通关能力和效率,1990年批准了货物报关自动化项目;1992年在CKS机场实行了空运货物报关自动程序。
○自1994年1月开始使用“消极名单”,用以简化进口许可程序并使许可更具透明度,为贸易商提供更大的确信。
○在服务贸易领域里已采取的一些重要措施包括:放开利率,扩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放宽对建立“当地存在”的限制及放宽对金融活动中外汇交易的管制。
(六)马来西亚
○对过去绝对禁止进口的三类商品实行了有条件地禁止,即在取得有关当局许可或同意后,下列商品可以进口:
1.珊瑚(不包括已加工成首饰的珊瑚),1994年1月27日生效。
2.从以色列进口的所有商品,1994年5月26日生效。
3.童车,1995年2月16日生效。
○海关实施了一些便利贸易的新措施,包括:
1.货物直接放行系统。
2.允许在交提货单之前对存放货物进行申报。
3.取消海关对已获许可的加工仓库的实地控制。
4.减少表格数量。
5.创建一个负责处理特快货物的新机构。
6.允许在内地海关检查站申报货物。
(七)菲律宾
○实行外汇自由化是菲经济改革的一部分。外汇可以在银行系统之外自由买卖,外汇收入存入菲律宾银行或境外银行均可。
金融行业的其他改革措施还有:
1.放宽证券经纪人资格的认证,扩大经纪网络的覆盖面。
2.简化银行的汇报程序。
3.更多地使用银行提供的服务和设施,如自动取款机;对资本较少的银行尤其是互助银行,要进一步放宽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
○1994年6月28日发布了第185号行政命令,允许新的航运公司进入菲国内水域的运输业,以加强竞争,改进服务质量,使价格更趋合理。
○中央银行1993年第1389号通告规定:
1.取消进口许可/配额。
2.简化商品分类制度。
3.取消对多种结算方式的限制。所有出口商可以自留并自由使用外汇盈余。
4.取消中央银行发放许可证的做法。
○菲以国际标准(ISO、IEC、ITU)作为国家标准,用于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实验室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机构认证,等等。
○基础设施。菲准许私营公司参与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建设。其中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政府与私营公司以BOT(建设—经营—转让)、ROT(翻修—经营—转让)、DOT(开发—拥有—转让)和BOO(建设—拥有—经营)等形式实施国家的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八)墨西哥
○为了便利商品贸易,墨西哥致力于海关管理的现代化。1997年,墨采取了协调关税制,加入了海关合作委员会和GATT的海关评估准则;1989年主要海关引进了自动化系统,之后,大多数海关采用了类似系统;同年,所有口岸建立了计算机随机选择系统。
○关于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调查程序进一步开放化和透明化。外国出口商有权向贸易当局的决定挑战,而这些权力以前只授予墨西哥进口商。
在技术方面,1993年的新法律较旧法律更为详尽,例如:对反倾销调查中的变数与固定成本的计算标准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对是否有损害的标准定得更明确;确立了损害威胁、诱因与累犯的标准。这些改革大大降低了行政人员在案件处理上的随意性。
(九)澳大利亚
○1993年起,所有进口品的关税配额都已被取消,只有某些种类的奶酪品仍保留着配额。除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外,进口不再征收关税以外的税种。澳大利亚不采取进口数量限制的措施。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1995年1月1日取消了征收柠檬销售税的歧视性措施。
○1994年取消了具有歧视性的地方销售税。
○政府独家垄断基础电讯服务业的局面已不复存在。目前,澳正在审议有关电讯业法规,以便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完全放开电讯市场。
○在基础设施方面,拟议的改革措施有: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电力市场和天然气自由贸易市场;制定提高港口工作效率的措施。
(十)新西兰
○新西兰没有进口许可、差别税、季节性关税、非自动许可证制度和最低限价。
○没有关税配额、自愿出口限制和有秩序的市场销售协议。
○1994年实施的海关现代化项目,建立起一个以顾客为中心的环境。主要账户管理人员、咨询台以及业务辅助计划有利于与海关的交流,也有助于降低通关费用。
○1984~1987年间,取消了金融服务业的大部分管制。
○1989年通过的立法允许新西兰港口公司化和私营化。1994 年11月,通过关于允许外国船只参与新西兰沿海贸易的竞争法案,预期航运服务将加强,费用将进一步降低。
○从1986年起,公共部门进行了深入改革,其中包括国有贸易企业按照商业方针实行公司化、公司部门会计制度一致化和财务信息逐步透明化。
○新西兰与包括10个APEC成员在内的34个国家有免签证入境安排。
○1995年,新西兰颁布法令简化了申请和批准手续。对资金进出境及利润的汇回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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