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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说是地域管辖中的通常情况。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会造成很多不便,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同时,又在第23条中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即不适用“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而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

4.哪些案件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说是地域管辖中的通常情况。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会造成很多不便,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同时,又在第23条中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即不适用“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而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里所说的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则说明其离开其住所地的时间起码超过2年,并且不知其下落。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即使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和在原告住所地起诉没有什么实际差别,因而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于被劳动教养的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一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允许原告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这里所说的被监禁的人,包括正在服刑改造的已决犯和正在关押的未决犯。由于被监禁的人没有人身自由,并且监禁场所一般离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比较远,因而允许原告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比较方便原告进行诉讼。(www.chuimin.cn)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下面几种情况也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如果国内一方起诉离婚,则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