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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打民事官司:地域管辖规定

【摘要】:所谓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种类型。

3.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所谓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划分的根据通常是人民法院辖区与民事案件之间的某方面关系,比如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联系等。实践中,原、被告如果双方居住在同一人民法院的辖区内,那么原告直接到本区内的人民法院起诉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双方居住在两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应当怎么办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种类型。这里所说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则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除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中关于管辖问题的解释,下列诉讼也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www.chuimin.cn)

(3)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当事人居住的地方能够确定为经常居住地时,由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确定为经常居住地时,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婚姻缔结地或者被告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被告一方原在国内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0)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