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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经济人假说的贡献

【摘要】:但是理性选择学派从“经济人”假说出发研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发现政府具有自利性并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就有一个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在经济领域,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是正当的、无可指责的。这对将“经济人”假说引入政治领域,解决政府公共权力效益问题是一个不小的贡献。事实上,政府具有“经济人”的本性,现代社会注重政府公共权力效益,恰恰是认识了这种本性并通过控制这种本性而获取的。

一、经济人假说与利益

“经济人”假说最早可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找到影子,“每个个人……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约翰·穆勒把“经济人”假说概括为三层意思:一是“经济人”是自利的,即策动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二是“经济人”是理性的,即人能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条件来判断自身利益并决定行为指向,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三是人理性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为往往会无意识地、客观地增进公共利益。政府传统上被设定为公共机关,代表并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即自利性。但是理性选择学派从“经济人”假说出发研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发现政府具有自利性并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就有一个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政府系统不同层次的各个部门也各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既然这样,政府系统及其子系统就会谋求自身利益。

“经济人”的作用在不同领域会有不同的价值指向。在经济领域,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是正当的、无可指责的。但在政府里或者说在公共领域内,如果说政府具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并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那么在把政府分解之后,每个政府的成员也都会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并且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政府是公共的,而政府成员每个人又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这就必然形成政府行为上的悖论。资源的有限性是必然的,每个人最大化的利益追求必将导致对立与冲突,导致个人与个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乃至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今天看来,这种矛盾和冲突恰恰是导致政府公共权力无效益或负效益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政府人员带着自利之心从事公共活动的条件下,如何保证公共行政的公正性,如何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便成了一个难题。政府公共权力以谋取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主旨,因此也就必须着力解决政府“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公共选择理论在解释经济人假设的第三个命题时,即人们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行动可以导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时,加上了一个前提条件:“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这对将“经济人”假说引入政治领域,解决政府公共权力效益问题是一个不小的贡献。

根据这种理论,我们看到了政府作为政府公共权力代理人的另一面——偏离委托人利益与意志的一面。事实上,政府具有“经济人”的本性,现代社会注重政府公共权力效益,恰恰是认识了这种本性并通过控制这种本性而获取的。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前后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的行为不仅可能与公共利益相悖,而且还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是巨大的资源浪费。也就是说,在政府存在着垄断的特性、特定的活动方式与追求目标及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等无法克服的缺陷的情况下,如果政府的活动边界无限扩大或任意作为,其自身的缺陷就将会进一步扩大,而改进的办法将是无力的和代价昂贵的。因此,必须对政府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同时保证市场竞争和社会的自发秩序。这样就必须选择有才能的人进入到政府机关来,“寻求具有才干能被委托以充分权力照他自己的判断行事的代表”,“不管他的意见和选民的意见有何不同”。也即是说,政府既具有“经济人”的属性,也具有“理性人”的属性。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三个问题:一是尽管政府的公共性要求政府应当按照公众的意志行事,但实际上很难做到,人的本性决定了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人更容易受自己意志的影响与支配;二是在现实中自然不乏摒弃个人意志而首先按照公众意志行事的政府,但确实无法保证人人如此;三是公意与公益是两回事,政府首先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并不一定不能对公众带来有益的后果。在法学中,利益是一个常见的名词,甚至有的学者将其作为法的一项基本价值来对待。特别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有关利益的论述及分类更是成为人们经常加以援用的论据。按照庞德的理论,利益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及社会利益三类,个人利益代表的是个人的相关要求、请求和需求,公共利益则表征着社团的利益取向,社会利益则代表着整个社会宗旨的要求。(www.chuimin.cn)

利益具有以下特性:第一是客观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认为的利益的最大特性,即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真实存在的,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第二是主体性。西方学者耶林内克就认为,利益是一种离不开主体对客体之间所存在的某种关系的价值形成,是被主体所获得或肯定的积极的价值。如此,利益即和主体的价值(感觉)产生密切的关联。价值被认为有无存在,可直接形成利益的感觉,这一切又必须系乎利益者(即主体)之有无兴趣的感觉。第三,社会性或者叫做环境性,即客体对主体的有意义,这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为当时的社会客观事实所左右,过去有意义,并不代表现在也一定有意义,现在没有意义,也不代表将来就一定没有意义。因此,利益的判定往往必须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无法一以贯之而予以测定,是弹性的、浮动的,受到一些判断利益的要素所决定。

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形成是一个具有鲜明个性化特征的历史过程。无论是利益动机的形成、利益交换机制的确立,还是文化观念的普及,每一文化体系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路径。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极端依赖于行政权力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演变的历史阶段,呈现出独特的演变轨迹。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益关系呈现出与古典经济学描述的体制相反的极端的范例:与市场经济同样分工与交换高度发达的阶段,但是经济行为动机彻底地伦理化。张晓明先生恰当地将计划经济体制称为现代社会基础上的利益分化与传统伦理的“一个畸形的结合”。与2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历史相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得到了不断的推进与深化,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也是空前绝后的,这就给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最为深厚的实践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