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改造拆迁与政府职能、行为和角色城市改造拆迁中政府职能、行为和角色的定位与调整对于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良性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也有利于和谐城市的构建。她据此指出,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司法约束。这些不良现象预示着当前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的基础层面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目标存在着较大程度的张力,我们的研究也必须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之道。......
2023-12-04
四、拆迁法律制度不健全
就国家有关法律来说,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没有严格界定拆迁的类型。房屋拆迁既包括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也包括纯为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这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类型的拆迁。公益性拆迁是为修建公共道路和兴办医疗、文化、军事等设施而进行的拆迁,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政府在这种拆迁中可以有较多的发言权,在必要时甚至可以使用强制权力。而在公益性拆迁之外的商业性拆迁,是开发商为了赚取商业利润而进行的拆迁,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这种拆迁应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来看待其正当性,并且必须依照商业模式,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在房屋所有人自愿的前提下来进行拆迁,在费用和安置上应给予所有权人及时、充分的补偿。但在目前的立法中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均没有将两者区别对待,所有拆迁项目基本都是按照公益性拆迁模式对待,不加区分地由政府组织实施,导致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我国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制。拆迁许可是指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拆迁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拆迁人从事特定拆迁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拆迁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现行的拆迁许可制度却存在很大的缺陷,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拆迁许可使得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可以背着被拆迁人将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属物卖给拆迁人。为此,我们应想办法去完善拆迁许可制度。我们认为,最可行的是用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行政平衡论”来完善。拆迁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本来是追求实现公共利益这一理念(行政的公共性)”,但拆迁许可在追求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涉及到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判别和统一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一种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该是统筹兼顾。反映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总体上应该是平衡的,这种平衡要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调整方式来体现和保障。”社会自治、民主参与同行政主导的有机融合,正是“平衡论”主张构建行政法平衡机制的具体内容之一,故“民主参与”即为这“一系列的行政法调整方式”的一种,具体到拆迁许可(行政许可的一种)中即为听证程序的设置及其完善。《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我国的法律都没有规定实施拆迁许可应当听证,但拆迁许可涉及少则几百户,多则上千上万户被拆迁人,从被拆迁人这一角度来说属于个人利益,但若拆迁中没有对他们进行很好的补偿安置,则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社会稳定这一角度来说,拆迁许可可谓是“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故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拆迁许可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但现实却是所有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拆迁许可时都没有举行听证,让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在拆迁许可违法的情况下,也有口说不了话。在整个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主体之间没有平等对话的机会。他们只能对政府依据位置、面积、结构、成新等情况确定的补偿标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实际上各家情况千差万别,家家都有特殊问题,公式化的补偿标准不可能做到完全合情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被拆迁户选择不接受是很正常的。在补偿标准不够明确、不够公正,或操作中灵活性很大、显失公平,甚至个别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情况下,一部分人不择手段争取最大利益的行为也自然会发生。共同的利益和多年的邻里感情使这些有抵触情绪的被拆迁户很容易地结成了团结一致的行为团体。而在拆迁活动中拆迁的主体往往是地方政府,这就造成了被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激烈对抗。(www.chuimin.cn)
城市改造拆迁中被拆迁的主体是私人住房,另有一定数量的中小型店铺和企业,经过改制也大部分都是私人财产。政府在这个矛盾冲突中往往不能采取适当的应对政策。对势单力孤的确定为“钉子户”强制拆除,对人数众多、态度激烈的则退缩放弃,也有的不法开发商暗中许以高额补偿,或采用断水、断电、停暖等手段,甚至动用黑恶势力恐吓。这些对策都进一步加剧了拆迁中的矛盾激化。
关于私人住房的拆迁是当前学者和政府关注的重点,这是必要的。但是,在拆迁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拆迁实际上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这个问题一直被忽视,笔者以为应引起我们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根据笔者在政府部门收集的资料发现,企业拆迁在大量的信访、上访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如汉阳区原塑料制品厂因属特困企业,职工长期放假,生活困难,职工住房拆迁后,货币补偿的钱很难买到住房。汉阳钢铁厂等几家企业在搬迁中,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就已经显露出来,2000年厂里实施大规模经济性裁员时,有一万多人买断后厂里优先安排临时工作,并返聘了一部分职工,企业搬迁后这部分返聘人员又再度失业。同时,原来为厂里服务的第三产业职工,因厂里搬迁,效益急剧下滑,大部分濒临倒闭。汉阳钢铁厂希望在洲头都市工业园利用不搬迁的资金开展生产自救,安置部分在职职工,但因新区规划调整,洲头工业园土地又被新区公司收购,使企业安置计划未落实。鹦鹉洲片区实施改造中,有汉阳锻件厂等24户企业被拆迁,月湖片有180多户中小企业被搬迁,在这些企业中,有一部分是经济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虽然给予了企业搬迁补偿,要求企业异地重建,但由于近年来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和审批手续的繁琐,许多企业因找不到合适的土地,流失到外地或产业消亡。由此带来不少职工下岗失业,同时,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工商企业,由于大面积搬迁,失去了消费群体,大部分都倒闭。对于城区政府来讲,企业搬迁所带来的税收锐减市政府虽然给予了转移支付,但并未解决职工的就业问题,加剧了拆迁的工作难度和利益冲突。
有关利益整合:城市改造拆迁中城区政府的转型的文章
六、城市改造拆迁与政府职能、行为和角色城市改造拆迁中政府职能、行为和角色的定位与调整对于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良性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也有利于和谐城市的构建。她据此指出,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司法约束。这些不良现象预示着当前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的基础层面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目标存在着较大程度的张力,我们的研究也必须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之道。......
2023-12-04
而在新一轮城市发展规划上,打造一个“宜居汉阳”的城市转型,正使之面临阵痛。武汉新区近百万人口将成为强有力的投资磁石。汉阳老城区5年内有4万户居民住房将被拆除。......
2023-12-04
同时,城市改造拆迁的演进又与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模式等密切相连,在这一过程中其政策设计与实践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当时城市改造拆迁的原则是“居者有其屋”。国家法律制度是滞后于拆迁实践的,所以导致了城市改造拆迁中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2023-12-04
第一节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建设向纵深推进,以城市改造、重建和扩展为主体内容的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日益扩大、速率也日渐加快。截至2009年8月26日,武汉市一共有42个拆迁项目发布了拆迁公告,其中武昌26个、汉口11个、汉阳5个。另外,武汉市在新一轮的区域发展规划中崭露头角,成为中部崛起的龙头城市之一。......
2023-12-04
丁永玲以武汉市为案例对象,认为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关系到千千万万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丁永玲根据调研的结果,提出了十个化解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的对策。其研究指出,城市建设引起大量房屋拆迁,不可避免地引发拆迁冲突。他在分析现阶段城市改造拆迁中矛盾和原因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和拆迁的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理念和新思路。......
2023-12-04
二、武汉市汉阳区城市改造拆迁的案例概况1.汉阳三家特困国有企业拆迁与企业职工安置概况国有企业是我国城市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个非常独特的实体,其发展现状及走向关涉到国家所有制结构、城市化发展形式和普通民众生活状况等诸多事项,因此,一直以来各种学科的众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对其作出了非常全面、深入的探讨。......
2023-12-04
五、城市改造拆迁与公共利益及利益关系城市改造拆迁中的利益冲突最关键的动因在于个人利益、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关系的正当调适与有效互动,而其中最核心的因素则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规范,尤其是如何达致公共利益的明晰化与具体化。......
2023-12-04
区政府名为一级政府,实际上没有实权,不能算是一级完整的政府。政府非正当利益是指违背政府公利性而歪曲膨胀的那部分利益,主要指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政府官员的腐败等。从武汉市汉阳区的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看地方政府利益,房地产税收成为汉阳区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追求政绩是政府一种显性利益。......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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