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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三、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
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城市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太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补偿标准模糊混乱。
我国的拆迁补偿方式是从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延续下来的,尽管标准多次调整,但基本形式没变。其主要特征是房地不分离,补房不补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城市房屋的价值中土地部分的价值已经远远高于房屋本身的造价。城市中心区房屋的价值比城市边缘地带的房屋高1~2倍,其价差主要是土地的价差。我国的动迁补偿标准中虽然也考虑了土地区位的差别,但差别过小,与客观价值出入较大,城市中心区的被拆迁户就明显受损。2003年开始试行对拆迁房屋价值评估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个矛盾,但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一问题。计算补偿标准的依据仍然是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率等条件,对占地较大、建筑面积相对较少的单位和个人仍然明显不合理。对一些院大房少的单位,如储煤场、木材厂、预制件厂、运输公司等单位只能采取不规范的变通方法协商定价,这样又引起一些其他单位的横向攀比,引发矛盾和社会不公平。如果涉及到拆迁农业户,现行的补偿方式更是漏洞百出,无法操作。目前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的不对等关系,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与个人之间不对等关系的延续。被拆迁户没有得到土地区位价值应有的补偿,但开发商却实实在在地得到了土地区位价值的收益。土地开发行业之所以成为暴利产业,根源就在于我国土地政策的混乱和不公平。
关于补偿和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条例》的规定看似全面考虑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但是实际上由于《条例》的规定过于抽象,弹性太大,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www.chuimin.cn)
《条例》没有规定拆迁人应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而是把权力下放给拆迁房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是出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的考虑。然而,《条例》的规定在顾及各地区具体情况的同时,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可以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获得数额较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差价通常达到几十倍甚至几百倍。此外,伴着旧房子被推倒,高档的商品房和写字楼的建成,随之而来的是商业的繁荣和发展、地段的升值、大量的税收流进政府的口袋。因此,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利益蛋糕是由政府和开发商分享的(尽管开发商拿的是绝大部分),在利益共享过程中他们更容易结成同盟,使行政权力和商业利益结合。政府往往会站不稳自己裁判员的立场,所制定的地方办法倾向于维护开发商的利益,从而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根据《条例》的规定,补偿金额是由地方政府规定具体的评估规则,在此基础上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出最后的价格。这条规定产生了两个问题:①政府定价和实际房价差距过大;②房产的评估大都由拆迁人委托,被拆迁人丧失了对自己财产定价的权利。
在城市拆迁的具体操办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往往得不到承认和补偿。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结算。按照这个规定,被拆迁人得到补偿的部分仅限于国有土地上所附着的房产部分,而地产的价值则流失了。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有了改进,规定在货币补偿的时候要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区位的价值实质上就是土地的价值。但是,该规定仍没有把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承认和补偿明确提升到法律保护的高度,使用了“区位”这个模糊的概念,土地使用价值补偿方法不明晰。在城市飞速发展、商业繁荣的今天,土地的价值远大于地上所附房屋的价值,不同地段相似房屋的房价相差很大。除去少许的“区位费”和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商几乎是无偿地从被拆迁人那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在出售新建成的商品房时却包含了昂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是开发商巨额利润的来源。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议案建议在这部法律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基于上述议案建议修改的条款,有两个核心因素必须细加考量,其一就是到底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其二就是拆迁到底该如何补偿。
有关利益整合:城市改造拆迁中城区政府的转型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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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城市改造拆迁的演进又与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模式等密切相连,在这一过程中其政策设计与实践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当时城市改造拆迁的原则是“居者有其屋”。国家法律制度是滞后于拆迁实践的,所以导致了城市改造拆迁中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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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新一轮城市发展规划上,打造一个“宜居汉阳”的城市转型,正使之面临阵痛。武汉新区近百万人口将成为强有力的投资磁石。汉阳老城区5年内有4万户居民住房将被拆除。......
2023-12-04
第一节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建设向纵深推进,以城市改造、重建和扩展为主体内容的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日益扩大、速率也日渐加快。截至2009年8月26日,武汉市一共有42个拆迁项目发布了拆迁公告,其中武昌26个、汉口11个、汉阳5个。另外,武汉市在新一轮的区域发展规划中崭露头角,成为中部崛起的龙头城市之一。......
2023-12-04
丁永玲以武汉市为案例对象,认为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关系到千千万万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丁永玲根据调研的结果,提出了十个化解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的对策。其研究指出,城市建设引起大量房屋拆迁,不可避免地引发拆迁冲突。他在分析现阶段城市改造拆迁中矛盾和原因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和拆迁的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理念和新思路。......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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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因此,被拆迁人的利益兼具个人性和社会性,并且,社会性是其主要属性,因为从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后果来看,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会引起社会动荡。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获得利益,一是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被拆迁人实际上可能是唯一利益受损的主体,其受损的原因是拆迁补偿水平确定的不科学性和拆迁程序的不合理性。......
2023-12-04
五、城市改造拆迁与公共利益及利益关系城市改造拆迁中的利益冲突最关键的动因在于个人利益、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关系的正当调适与有效互动,而其中最核心的因素则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规范,尤其是如何达致公共利益的明晰化与具体化。......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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