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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整合:城区政府在城市改造拆迁中的角色转型

【摘要】:五、城市改造拆迁与公共利益及利益关系城市改造拆迁中的利益冲突最关键的动因在于个人利益、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关系的正当调适与有效互动,而其中最核心的因素则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规范,尤其是如何达致公共利益的明晰化与具体化。

五、城市改造拆迁与公共利益及利益关系

城市改造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关键的动因在于个人利益、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关系的正当调适与有效互动,而其中最核心的因素则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规范,尤其是如何达致公共利益的明晰化与具体化。朱东恺等(2004)认为,城市改造拆迁中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存在问题的根源是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拆迁补偿、城市扩张与失业、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等方面。他通过对城市改造拆迁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提出了诸多政策建议和解决对策,为揭示和认识城市改造拆迁中的利益冲突提供了前提。李钟书(2004)全面分析了拆迁纠纷产生的根源和拆迁运作过程中的主要弊端,并以利益平衡的观点、运用博弈论的方法解决拆迁中的纠纷。在此基础上,对规范拆迁行为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以期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既实现拆迁人的经济利益,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聂琦波(2004)认为,随着城市建设规模和速度的不断扩张,拆迁工作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的利益冲突博弈日益激烈,甚至酿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从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博弈的关键点——拆迁补偿价格出发,该文分析了利益冲突的根源和博弈均衡点,并探讨了市场化的利益冲突调整机制。林喆(2005)则以当前的强制拆迁和违宪行为为问题导向,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否应当得到政府的尊重;二是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必须以牺牲公民个人利益为代价时,公共利益能否成为牺牲公民个人利益的理由,换句话说,当个人合法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在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优先的利益;三是即便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借用法律手段牺牲公民个人利益或冒犯公民法定权利时,它的行为是否也应受到一定限制。杨峰(2006)指出,房屋拆迁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私人房屋所有权进行干涉的行为,世界各国对房屋拆迁都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的目的性条件为“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拆迁行为才是合法的。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的目的性条件规定不明确,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政府滥用拆迁权、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杨峰指出应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目的性条件。王淑华、朱宝丽(2007)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更冷静的分析,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动因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但公共利益的判定却有着诸多困惑和难点。因此,需要多层面解析“公共利益”,明确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以防止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肆意拆迁而侵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以协调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诸种利益冲突。徐海燕(2007)以“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为分析起点,以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为研究核心,探讨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解释问题。她认为,政府即使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私人财产,也要在征收程序与对价补偿方面充分体现物权神圣思想。公共利益具有受益主体的公共性、超越个体利益以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与变动性,因而应建立由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制度,并对公共利益认定采取“非公”推定态度。(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