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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造拆迁:政府与公众的整合

【摘要】:权益保护的前提是权益的有效表达,即拆迁各方充分参与决策和管理。他们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真实再现了城市改造拆迁中公民参与过度与利益表达受阻的双重困境,缺乏畅达互动的沟通机制是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自治性组织,是破解城市改造拆迁决策过程中公民参与困境的基本路径。

四、城市改造拆迁与公共参与

城市改造拆迁中的许多矛盾、冲突以及被拆迁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和不健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拆迁人参与过度或者参与不足造成的。参与过度意味着制度化参与方式受到挤压甚至被弃置一边,并引发其他行动主体的判断失误和行为混乱,极易导致拆迁陷入困境;而参与不足又使得居民无法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的越轨行为及不当决策形成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容易导致被拆迁人合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难以将利益失衡和沟通不畅控制在萌芽状态。这就表明了对城市改造拆迁中的公共参与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钱炬雷(2004)认为,房屋拆迁中纠纷频发,根源在于缺乏利益平衡机制。其中,在程序方面,缺乏被拆迁人事前参与项目决策的机制是其缺陷之一。这对被拆迁人极其不利,也会影响社会的发展。故而,应当在房屋拆迁中引进听证会制度,这将减少纠纷的发生,使政府和居民良性互动。在具体的程序设置上,应当遵守案卷排他性原则,并倾斜保护被拆迁人。刘江升(2006)以公共管理领域的参与治理理论为视角,研究了动拆迁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可能途径。城市改造拆迁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制度设计不但要保护被拆迁人的权利,也要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开展,不应偏废。权益保护的前提是权益的有效表达,即拆迁各方充分参与决策和管理。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动拆迁操作平台,让拆迁各方包括第三部门,全程参与项目的决策和执行,以期保护个人利益、兼顾公共利益。王艳平等(2006)以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拆迁过程为例,讨论如何为公民提供参与政策制定的途径及公民是如何通过这些途径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民主法制精神逐渐增强,公民希望在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说出自己的心声。政策制定部门若掌握了公民这一心理,并能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可行的途径,不仅会增加制定政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还会促使政府加快管理回应速度,从而提高公民对公共部门的信任及信心。宁骚、孔祥利(2007)以某高校内S商店拆迁决策中的公民参与为个案,从政府与公民互动的视角对城市改造拆迁决策中公民参与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初步分析,重点考察两者之间沟通机制的缺失如何引致参与过程中的分立、磨合和冲突,以及社会自治性组织在弥合这些分歧中的重要作用。他们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真实再现了城市改造拆迁中公民参与过度与利益表达受阻的双重困境,缺乏畅达互动的沟通机制是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社会自治性组织的发展有助于摈弃政府与公民间“零和博弈”的思维模式,推动两者之间新型利益合作机制的形成,也能对城市改造拆迁决策中公民参与的发展起到程序性保障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自治性组织,是破解城市改造拆迁决策过程中公民参与困境的基本路径。(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