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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所谓法律文化,意指深藏于特定民族心理中对法的信念、情感、风尚、习惯等等,被喻为“在人民心中活着的法”。对于法律文化的深刻意义,卢梭曾经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保持为一个民族的精神。”[1]而中国法律文化则指深藏于中华民族心里的对法的信念、情感、风尚、习惯等的总称。毋庸置疑的是每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文化都有其自身的特质。中国也概莫能外。就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而言,其具有如下特质:
1.人格的依附性在传统中国,国家不过是宗法家族的延伸,其内部组织是按照宗法家族的原则所建立的。同时,传统中国的家庭又是国家的缩影,父祖在其家庭内是最高统治者,家庭的一切权力均集中于他个人手中。“君让臣死,臣不敢不死;父让子亡,子不敢不亡”是整个传统社会的最高政治准则,更是这一社会权力行使模式的真实写照。在这种绝对臣服的土壤中,人格的依附性最终形成。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2]。这说明在传统社会中,权力的行使依赖于具有人格特色的上层统治阶层。而“小民”们有的只是遵守和顺从。
2.义务本位性在传统东方社会,历来崇尚权力,而对民众权益较为轻视。有学者曾经明确指出:“在这里,皇帝的心愿和愿望就是未来的国家的根本法律,皇帝就是整个国家制度,一切都由他一个人决定。”[3]在崇尚君主权力至上的社会,其必然结果就是对民众权利的漠视,也必然导致民众的义务本位。对每个臣民而言,其首要、绝对的义务则是服从权力。因为“它是一种无声的命令,规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4]
3.社会制度的等级性对于东方传统社会的等级秩序,黑格尔曾经深刻指出:“在东方的国家生活里……虽然具有一切理性的律令和布置,但是各个人仍然被看作是无足轻重的。他们围绕着一个中心,围绕着那位元首,他以大家长的资格——不是罗马帝国宪法中的君主——居于至尊地位。”[5]君主专制是传统东方社会的基本政治形态,在这种社会中君主处于政治权力的制高点,他统治驾驭着整个国家和社会。在这种统治形态之下,君主为了更好地实现其专制,建立起了一系列组织机构,通过所建立的一套体系完备的吏治和等级制度以贯彻和推行并实现君主的意志和权威,进而使传统的东方社会逐步等级化。
4.法律工具主义的泛滥性在传统的东方社会,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评价,相反理论道德评价则处于主导地位。为此,在这样的社会中,道德要求与法律精神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触犯法律的行为在道德评价上也是负面的,而有悖道德的行为在法律上也被认定为非法。就德刑关系而言,其一,道德教化的地位显然高于刑罚。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6]其二,法律不过是为道德服务的工具和“器”,所谓“出礼则入刑”、“先教后诛”等都是对法律工具主义的真实写照和反映。如此思想的逻辑延伸则是法律的“虚无”、法律意识的淡薄。
5.无讼思想的盛行与上述相关的是,古代中国重视对社会道德秩序的维护,相反却忽视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就道德和经济的关系来说,我国古代的圣人们主张“贵义贱利”,将“义”置于首要位置。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曾明确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7]。其后汉代的董仲舒又进一步指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8]经古代中国儒家经典“作家”们的宣传,这种重义轻利思想深深根植于古代中国人的思想中。而这一思想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直接导致重刑轻民原则的产生。古代中国历朝法典都以刑法为主导,民事法仅处于边缘化的地位。无成熟的民事法,个体权利的保证则无从谈起。更为严重的是,正是因为“重刑轻民(重义轻利)思想”的盛行,无讼主义开始盛行,导致诉讼程序的严重虚化和不发达。
每一个事务的出现都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和制度环境,就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出现及其呈现的特征而言,也同样如此。我国之所以出现如此的法律文化传统,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生产方式对传统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马克思在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首次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以界定古代东方社会的经济模式,而且还把这种生产方式作为人类社会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原生形态。
亚细亚生产方式根源于东方社会对氏族社会组织的过度“迷恋”并进而导致社会进化呈现停滞状态。普列汉诺夫说:“古代社会是代替了的氏族社会组织;同样,东方社会制度产生以前的社会组织,也就是氏族社会组织。这两种经济构造的形式中,每种都是生产力在氏族组织内部发展的结果,这生产力的发展,到最后必然要使氏族组织崩溃。”[9]然而,“中国和古代埃及的经济发展的逻辑并没有引起古代生产方式的产生”[10],这里的“古代生产方式”意指市民社会性质的私有制生产方式。当西方社会已经实现向私有制和市民社会成功转化时,东方社会却停留在氏族社会组织形态,依然坚持原始公有制特别是土地公有制。(www.chuimin.cn)
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11]土地公有制度导致在东方“国家既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直接同生产者相对立”[12]。它使得“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13]与其说东方社会过度迷恋氏族社会组织,还不如说与其存在的自然条件有密切关系。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这种要求,在西方……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设施靠中央政府办理,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荒废下去。”[14]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生产方式催生一定的权力行使模式。在“亚细亚式生产方式”的构造方式下,促使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只有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方能够实现生产的管理和生活的正常运转。在这种生活方式的惯性驱使下,东方国家就形成了而且也习惯于人治大于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
第二,中国传统哲学对传统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只要有人类存在就有着人类生活的哲学,至于哲学对于人类的重要性,黑格尔曾经明确指出:“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哲学,就像一座装饰得富丽堂皇的庙宇没有至高至圣的神那样。”[15]由此可知,哲学至于人类的重要意义。由此,在我们探寻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原因之际,我们也不得不将我们的视角转向我国特有的文化生活哲学。
就古代中国的哲学而言,应当以儒家思想为其代表。儒家思想在心理学和认识论两个层面上维护传统共同体的存在价值,并最终积淀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
首先,从心理学上言之,儒家哲学对宗法制度的维护(通过礼治)其实是对氏族血亲传统遗风的继承和发挥。孔子的儒家学说不仅强调外在仪礼的种种规则,而且把它上升到宗法社会秩序的层次。为了维护礼治,儒家严格遵守君臣父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孔子首先提倡正名,要求纠正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反对犯上作乱。孟子也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16]。荀子则把确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理的大本。
然而“礼”要得到人们的承认,必须要有一个人们共同承认的价值依据。孔子借此提出了儒家学说的核心思想——仁。儒家从毋庸置疑的氏族血缘之爱中推导出“仁”的观念。儒家认为,讲血亲之情要由此及彼,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17]。一个实践“仁”的人“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18]。这样,儒家学说便成功地转换为一种依赖个人情感和心理体验来实现社会稳定的学说。
其次,从认识论上言之,儒家哲学对圣贤的推崇不过是对氏族共同体神话的一种回忆。长期从事现代西方社会特质研究的马克斯·韦伯认为,西方社会建立在一种形式合理性基础之上。与之相反,东方传统社会则主要建立在一种价值合理性基础之上。麦金太尔也赞同韦伯的观点,在《德性之后》一书中他将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分别称之为“规则性道德”与“德性道德”。“规则性道德”是现代社会的,只关涉人与人之间利害冲突的场合。它认为价值合理性因人而异,但人组成社会却必须依赖大家遵守某些共同的规则。如果没有这些共同规则,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德性道德”是传统社会的,它不仅作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主要功能是告诉人们如何寻求美满人生。
在原始氏族时期,社会发展规律在最初级的水平上自我显现。每个氏族成员的奋斗目标(博得生存)与社会发展规律所赋予的历史使命高度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氏族首领、巫师等往往成为真理和圣人的化身。儒家思想作为对传统共同体存在价值进行叙述的哲学,自然推崇基于价值合理性(“德性道德”)的法律文化。一方面,法律仅仅是实现世界德性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另一方面,虽然真理可知,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无条件认知。唯有圣人才能够成为时代先知,并最终引领人们前进。用认识论为等级制度进行论证比其他理论更具有说服力。孔子说:“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19]孟子更是直接强调“先知”的优越地位:“天之生此民也,使先知觉后知,使先觉觉后觉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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