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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逻辑的周遍与不周遍:法对有为法和无为法周遍

【摘要】:分别概念的周遍不周遍,是因明逻辑的一条非常重要的认识方法。因为红色上没有非原色的成分,所有红色都是原色;红色对于原色是不周遍的,因为原色中还有非红色的其他原色。周遍与不周遍的总的规律是,属概念对于种概念是周遍的,如“法”对于有为法和无为法都是周遍的。无为法是常法,法概念所指的对象有有为法——如树,也有无为法——如虚空。

二、概念的周遍与否

在分辨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使用概念时,必须掌握概念周遍不周遍。分别概念的周遍不周遍,是因明逻辑的一条非常重要的认识方法。熟练掌握此方法,可以将概念之间的关系分得清清楚楚。

在这里举几个辨例说明:如颜色分原色和复色两种。《俱舍论》将原色分为红、黄、蓝、白四种。如说“原色是红色”就犯了逻辑错误。为什么呢?因为原色包括红、黄、蓝、白四种颜色。红黄蓝白每种颜色都是色,都是原色,但原色不全是红色。因为红色对于原色是不周遍的,“不周遍”的意思是:红色的外延小于原色,原色的内涵除了红色,还有黄、蓝、白三色。因此不能说“原色就是红色”。如果把红色和原色的外延看做一样大,就犯了将局部当做整体的错误,但原色对于红色是周遍的。因为红色上没有非原色的成分,所有红色都是原色;红色对于原色是不周遍的,因为原色中还有非红色的其他原色。

周遍与不周遍的总的规律是,属概念对于种概念是周遍的,如“法”对于有为法和无为法都是周遍的。因为有为法是法,无为法也是法;种概念对于属概念是不周遍的,“法”不全是“有为法”,“法”除了有为法,还有无为法。无为法是常法,法概念所指的对象有有为法——如树,也有无为法——如虚空。但概念本身是无为法、常法。因为概念本身只是一个抽象观念。这是因明学的一条基本规律。

所以必须记住如下的原则:“法是常法,是法者未必全是常法。”这句话的意思是“法”本身(指法的概念)是“常法”。因为“法”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抽象观念,不是刹那间变化的无常物,因此是常法。“是法者”是指“属于法的范畴的事物”,未必全是常法,因为属于法的范畴的,除了“常法”,还有“无常法”。换句话说,“法”包括一切存在,一切存在都是法,但“法”不是具体的每一样存在,它是一切存在的共名“共相”。比如“党”包括一切党员,是由党员组成的,但“党”不是指某一个“党员”。“法”和“存在”本身都是抽象观念,但“法”和“存在”包括的事物有抽象观念,也有具体事物。

“人”这个概念也一样,“人”所指的既有具体的人,也有抽象的人。说某某“人”的时候,这“人”指具体的人,说“人类”的时候,这“人”指普遍的人、抽象的人。这就是说,具体概念未必全指具体的对象,抽象概念也未必全指抽象的对象。又比如说“人”是存在,但是人者未必都存在,因为死人并不存在。这段话中的“人是存在”这个判断中的“人”指普遍的人。

人从总体上讲是存在的,但凡是人者未必都存在。因为人有生死,是有限的存在。又比如说:红色是颜色,颜色未必全是红色,因为还有其他颜色,颜色也未必全是非红色,因为红色也是颜色。下面举一个辩论的例子:

甲方问:“颜色是红色吗?”(www.chuimin.cn)

乙方若答:“是。”

甲方说:“白海螺之色该是红色啦,因为白海螺之色也是颜色。”

这时乙方若说“是”(“是”的意思是说,白海螺之色是红色),甲方接着就会反驳说:“白海螺之色不是红色,而是白色,因为白海螺之色就是白色海螺之色。”(白海螺之色是‘白色’是符合事实的,‘红色’是违背事实的。)。

在上面的辩式中,甲方说:“白海螺之色该是红色了,因为,白海螺之色也是颜色。”乙方若说:“因不成立。”(“因”指论据,意思是说:“你的论据不能成立。”)甲方就说:“此因可以成立,白海螺之色是颜色,是符合现实经验的。”(符合现实经验的论据是理由充足的,不能说“因不成立”。)甲方说:“白海螺之色该是红色了,因为,白海螺之色也是颜色。”

乙方若说:“因不周遍。”意思是说,法对于因,不周遍,此处“因不周遍”的意思是“颜色未必都是红色”。

刚开始时甲方问:“颜色是红色吗?”乙方答:“是。”就是乙方承认“颜色就是红色”,后面又说“不周遍”,就是说颜色未必都是红色。显然这是自相矛盾。从对方的观点,顺水推舟,使对方陷于自相矛盾、进退维谷的困境。这是一种巧妙的反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