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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认识论:虚无存在的两类和意义

【摘要】:这虚无存在,又分两类:一类是无为法,如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一类是观念中的存在,如观念中的树和面包等。“非择灭无为”是指生因不足、处于无生状态的虚无。

一、有与无

所谓“存在”有两种,一种是实有存在,佛法称“有为法”,另一种是虚无存在。这虚无存在,又分两类:一类是无为法,如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一类是观念中的存在,如观念中的树和面包等。

“虚空无为”是指无生无灭、无形无物、永恒不变的绝对虚空,如宇宙空间。

“择灭无为”是指原有之烦恼无明和非烦恼无明等用抉择智慧破除,使其永不复生的涅槃境界。

“非择灭无为”是指生因不足、处于无生状态的虚无。

这类“永恒”、“无为”都是指虚无意,是实有的否定概念。因为凡是实际存在的有为法,因缘生成之物,没有一样永恒不变的,都是变易之无常法。无常法就是即生即灭,一刻不停地处于变化之中的事物。大至宇宙天体,小至量子领域,没有一样静止不变之物。每个事物,只有一瞬间的存在,在这极短时分一瞬间中的存在也是变易的存在,是自身向其对立面转化的存在,既是生又是灭,既是它又不是它的否定之否定的存在。

自然知觉只能把握事物的变易组合流、表面存在,认识变易不定的万物自性属于理性认识范围。万物无常观是佛教哲学的基础。如上所述,在缘生之有为法、实有客观存在中没有永恒不变的事物,但在观念中却有虚构的永恒,如与“无常”相对的“恒常”,与“无”相对的“有”,与“非存在”相对的“存在”都是观念性的“恒常”。这类“恒常”之物,虽非“实有”之物,但它是一种与“实有”相对的存在。

“有”与“无”是相对的存在,有“实有”就有“虚无”,有“存在”就有“非存在”。观念性的恒常,其恒常性表现在普遍性、超越性、抽象性上。一切事物都有名称概念,有多少事物就有名称所代表的多少概念,概念是事物概括性的观念,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意象,这种意象概念用语言表达出来就是“名称”,主观的观念系统和客观的实有之物系统形成了相对的主观精神世界和客观物质世界。更确切地说,客观世界除了物质世界以外,还有知识文化、意识形态和非物质的虚无存在。

客观世界除了虚空都是有限的(时空和个性有限的规定性)无常法,但观念系统所代表的都是普遍性、抽象性的观念。每一种事物的名称概念,一开始就从它的所指对象进行超越,遍及同种同类。有的还超越其种类范畴,如“人”这个概念,从发生学的观点看,命名的对象是个别的人、具体的人,但人的排他性概念,一开始就超越了个别和具体的范围,遍及到全人类。因此,“人”这个概念就有了具体的“人”和抽象的“人”的双重含义。

在使用时,有时指个别的、具体的人,有时不是指个别的、具体的人,而是指抽象的人、全人类。在《因明摄类集辨》中就有很多而且非常巧妙的词义辩论

如以“人”为例就有如下辩论式:(www.chuimin.cn)

甲问:“人会不会死?”

乙若答:“人会死。”

甲便问:“人死了,还有人吗?”

乙答:“人死了,当然还有人。”

甲便问:“人既然死了,怎么会有‘人’?既然有人,怎么能说‘死’了?”(有和死是相互矛盾的,‘有’是‘非死’,‘死’是‘非有’。)

在这个辩式里,甲说的是普遍的人,普遍的人是没有生死的,普遍的人若死了,就不会有人了。

在这个辩式里,乙说的是个别的人,具体的人,一个人死了,当然还有没有死的人。

若在这个辩式里,甲问“人会不会死”时,乙若说“人不会死”,那么甲方就会接着问:“既然不死,人不就成了永恒之物了吗?你能举出一个不死的人的例子吗?”

在这个辩式里,乙方所说的“人”指普遍的人,恒常的人,甲方所说的“人”指个别的、具体的人。在辩论中利用这种词义的双重性,可以把对方推到走投无路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