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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分类与康复评定技术

【摘要】:2.ICF分类1997年3月WHO公布了新的ICIDH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Activities and Participation》,2001年5月经世界卫生大会讨论修改后再次公布,改称为《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中文译为《功能、残疾和健康国际分类》。ICF是用社会标准来观察人在健康相关领域中处于不利位置时情况的分类,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所有人。ICF将残疾和功能分类作为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提供了一种多角度的分类方法。

(一)国际残疾分类

1.ICIDH分类 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了《残损、残疾和残障国际分类》(ICIDH),按照残疾的性质、程度和影响,将残疾划分为3个独立的类别,即残损、残疾、残障,在每一类中又有许多细项目,所以广义的残疾包括狭义的残疾,以及残损和残障,是人体身心功能障碍的总称。ICIDH分类是一种对疾病所造成的健康结果进行分类的方法,着眼于“患者”这一特殊的群体,将残疾现象视为个人问题,把残疾现象作为由疾病、创伤或健康状态所导致的结果,它要求以个人治疗的形式提供医疗保健,曾对残疾人事务、各类康复工作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对患者的残存功能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关注不够,它未能适当地反映出社会环境因素在残疾发生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当今社会已越来越不相适应。

(1)残损(impairment):指各种原因所致的身体结构、器官或系统生理功能以及心理功能的异常或缺损,对独立生活、学习、工作有一定程度影响,但个人生活能够自理,又称病损,具体包括智力、心理、言语、听觉、视力、内脏、骨骼、畸形及其他(不属于上述类别,但属于残疾范畴的残损,或具有上述多项残损者)9大类。它反映器官或系统水平的功能障碍。

(2)失能(disability):指身体结构和功能缺损较严重,使身体、精神或智力活动明显障碍,以致患者不能以正常方式或在正常范围内进行日常生活活动,亦指狭义的残疾,具体包括行为失能、语言交流失能、生活自理失能、运动失能、身体姿势和活动失能、精细活动失能、环境处理失能、特别技能失能和其他活动失能等9大类。它反映个体水平的功能障碍,但尚未影响到社会生活功能。

(3)残障(handicap):指身体结构和功能严重异常,致使身体、精神活动发生严重功能障碍,不但个人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学习、工作和外出社会活动受到极大限制,具体包括识别(时间、地点、人物)残障、身体自主残障、行动残障、就业残障、社会交往残障、经济自立残障和其他残障等。它反映社会水平的功能障碍,患者在社会上不能独立。

2.ICF分类 1997年3月WHO公布了新的ICIDH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Activities and Participation》(《残损、活动和参与国际分类》),2001年5月经世界卫生大会讨论修改后再次公布,改称为《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ICF),中文译为《功能、残疾和健康国际分类》。ICF是用社会标准来观察人在健康相关领域中处于不利位置时情况的分类,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所有人。它认为残疾只是人的某一阶段的体验,要重视环境对个体的影响,从而促进社会方面以人为本对环境进行改造,使个体尽快融入到社会中,如盲人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很好地参与社会活动。ICF将残疾和功能分类作为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提供了一种多角度的分类方法。

3.ICIDH 分类与ICF分类比较(表2-1)

表2-1 ICIDH分类与ICF分类比较

(www.chuimin.cn)

(二)国内残疾分类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将我国的残疾分为5类,主要是根据残疾部位来分类,其中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肢体残疾标准是自行制订的,精神残疾标准是参照WHO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具体包括:

1.视力残疾 分为盲(一级盲、二级盲)和低视力(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语言残疾 分为聋(一级聋、二级聋),重听(一级重听、二级重听),单纯语言残疾(不分级)。

3.智力残疾 分为一级(极重度),二级(重度),三级(中度),四级(轻度)。

4.肢体残疾 分为四级,一级最重,四级最轻。

5.精神残疾 分为一级(极重度),二级(重度),三级(中度),四级(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