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民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全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制定当年全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规划、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审定后将中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2023-12-03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项目的通知
2012年3月28日 晋民函〔2012〕7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12〕103号)的有关要求,保障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顺利实施,现就2012年度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补助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适当集中、分类实施的原则,2012年完成全省1/3以上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缮和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等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并逐步建立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切实改善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面貌。
二、补助原则 。
中央、省级财政对各地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平、高效”的原则,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各地工作进展程度、地方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对已经启动抢救保护工程、实施进度快以及散葬烈士墓多、抢救保护任务重的市、县(市、区),给予优先倾斜。
三、补助条件。
(一)已按期完成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相关信息已经录入全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信息系统的。
(二)已制定操作性强的抢救保护工程总体规划,且对每个具体项目均制定了实施方案的。
(三)抢救保护工程所需经费已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资金的(含2009~2011年投入资金)。
(四)抢救保护工程已经启动实施,建设标准规范、工程质量良好的(含2009~2011年完工或正在实施项目)。
四、补助标准。
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仍然按照属地管理、市县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进行。
(一)散葬烈士墓。对散葬烈士墓的抢救保护,每新建一座补助6000元,每维修一个补助4000元。
(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对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等设施的抢救保护,每维修一个纪念碑、雕塑补助5万元,每维修一个纪念亭补助10万元,每维修一个纪念塔、馆、堂补助20万元。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以及实施方案认真核算经费需求,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www.chuimin.cn)
五、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普查数据资料,制定2012~2014年抢救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确定2012年抢救保护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
上报材料至少包括:1.三年总体规划;2.2012年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散葬烈士墓迁葬数量、迁出及迁入地点、启动及完成时间,资金投入规模及筹资渠道,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检验验收办法等;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等设施维修改造方案,项目投资概算及筹资渠道,工程实施具体时限以及项目、资金、质量监管等措施。3.《2012年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项目申请表》。4.资金配套、土地征用、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小型零散烈士墓地迁移工程不需提供)。5.按照《关于下发2009~2011年度全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改造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民字〔2009〕25号)要求,上报2009~2011年省级补助资金及市县配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并制定全市抢救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和2012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连同县级申报材料,于2012年4月1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电子版同时报QQ邮箱:1065976707),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六、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是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的物质载体。2012年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全面推动的关键一年,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抢救保护工程的具体实施及项目申报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项目按总体规划安排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加强沟通。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总体数量大、而且点多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抢救保护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操作实施难度较大。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作配合,注重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完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抢救保护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以人为本,统筹安排。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整合现有烈士纪念设施资源,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进行总体安排。
对有重大影响、不宜搬迁的著名的零散烈士墓和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馆、堂、雕塑等纪念设施,原则上原地修缮,完善功能,有效保护。属于文物部门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在与文物部门协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对有一定规模的烈士墓群,且墓群所处位置和环境适合长期保护的,应就地改建成烈士陵园。
对无人管理的、零散和规模较小的烈士墓,集中迁入烈士陵园安葬,没有烈士陵园的应新建烈士陵园。
对乡镇管理的烈士墓,原则上就地改造,完善相关设施。
对烈士亲属管理的烈士墓,在协商的基础上,可迁入烈士陵园集中安葬或签订管理协议继续由亲属管理。
要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的意愿,尊重地方风俗,注重人文关怀,把握好烈士墓动土迁移过程中每一个细节。
(四)突出主题,建设精品。改扩建工程要注意突出烈士褒扬的主题,设计要庄重、新颖并富有时代气息,既要避免起点过低,又要防止盲目贪大,力争把每一个抢救保护工程建成精品。
(五)及时上报、注重质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细致工作,抓紧填报、汇总、审核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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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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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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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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