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山西财政规章制度选编

山西财政规章制度选编

【摘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核定补助。在职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员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经费总额。县级财政部门分单位、分项目、逐年核定。县级医院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补助。县级财政对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后的收入补偿,由省级财政核定后列入省对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财政予以足额补偿。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财政补偿办法》的通知

2012年8月16日  晋财社〔2012〕137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顺利实施,现将经省医改领导组审定的《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财政补偿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财政补偿办法

附件:

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财政补偿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县级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顺利实施,现制定《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财政补偿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督管理综合改革、统筹推进的总体要求,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补偿机制;政府对县级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人口少和地处偏远的县级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给予必要的保障,医院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二、核定收支范围。

县级医院收支内容主要包括: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收支。

(一)县级医院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财政核拨的在职职工基本工资补助收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其他收入。

医疗服务收入。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和住院收入。具体应按照挂号、床位、诊察、检查、化验、治疗、手术、护理、卫生材料、药品等医疗服务量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核定。其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按照全省统一的集中招标采购价格核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以及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执行价格部门统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的,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核定。

财政核拨的在职职工基本工资补助收入。按照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县级人社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水平,由县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予以定额补助。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核定补助。

其他收入。按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培训、租赁、食堂、投资、财产物资盘盈、捐赠等项收入核定。

(二)县级医院经常性支出。包括医疗服务支出、人员支出、其他支出。

医疗服务支出。包括医疗服务活动中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包括政府回购的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无形资产摊销、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可参照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数量(按门诊、出院人次、服务项目等)、质量和核算成本(剔除人力成本)等核定。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在职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员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经费总额。(www.chuimin.cn)

其他支出,包括办公、印刷、水电、邮电、取暖、物业管理、差旅、会议、培训及管理费用等支出。可根据医疗辅助、行政后勤等服务量、工作量和成本等因素核定。

(三)专项收支。包括财政等政府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救灾服务的补助,以及医院在政府专项补助外所取得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资金。根据实际拨入的资金和预算,专款专用,专项核定。

县级医院的年度经常性收支和专项收支计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院编制,经卫生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编制预算前集中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分单位、分项目、逐年核定。经常性收支计划根据县级医院上年医疗服务收支和财政补助政策编制,专项收支计划根据县级政府确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技术培训计划以及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编制预算。

三、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渠道。

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是破除“以药补医”,县级医院的药品加成收入以2011年药品总收入为基数和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测算。取消药品加成后所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一)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价格调整补偿40%。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偿。

(二)财政补偿。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由县级财政按核定的药品加成收入的60%予以补偿。

四、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的各项投入政策,支持县级医院综合改革。

(一)经常性收支补助。县级财政对县级医院的现行经常性收支补助政策继续保留不变,不得抵顶试点改革中需要增加的补助,补助额不达在职职工基本工资70%的要提高到70%。对参加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的县级医院还应按单位缴费部分的70%核定补助。县级医院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财政对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后的收入补偿,由省级财政核定后列入省对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财政予以足额补偿。

(二)专项性收支补助。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县级医院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等项目,属于按全省发展建设规划统一安排的,由中央和省、市政府予以专项补助,县级适当配套;属于按市县发展建设规划安排的,由市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对中医院予以倾斜扶持;县级医院基本建设应量力而行、控制盲目扩大规模,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履行审批程序、坚持节约与适用原则。重点学科发展应合理规划、突出专业特色;县级医院承担政府指派的公共卫生任务和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任务,政府应按服务成本给予经费保障。

五、监督管理。

(一)市县财政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分配资金,依法接受地方人大以及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级财政尤其是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级医院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注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采取绩效考评等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收支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医疗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综合考核、安排预算、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县级医院的财务监管,监督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四)县级医院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资金流向监控。

(五)对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