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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规章制度选编

【摘要】: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分别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下达。每年7月底前,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完成本级初审,并联合向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提出申报省级和中央补助的请示。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2月2日  晋人社厅发〔2012〕5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随文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予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200元提高到240元。2012年新增加的40元,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其中:省级和市县级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132元;省级财政54元;市县级财政54元。

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财政补助资金统一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除上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下达提前通知指标外,地方财政补助要按规定时间全部到位。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分别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下达。

市、县级财政补助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级财政将按中央财政补助核拨系数标准(详见附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以确保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三、地方财政补助到位要求。

(一)个人缴费完成时间。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筹资缴费工作(含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原则应在上年年底前结束,特殊情况可延长到当年2月底前。按截至2月底前参保(合)人数,3月底前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联合上报参保(合)人数,申请预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见附件6)。

(二)地方财政补助到位时间。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6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对省属、市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医保补助,由同级财政统一负担。(www.chuimin.cn)

(三)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直接拨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材料上报。

申请材料上报具体内容参见转发文件要求,并按本级行文。

(二)材料审核。

市级初审。每年7月底前,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完成本级初审,并联合向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提出申报省级和中央补助的请示。同时,及时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先行审核。

省级审核。每年9月底前完成省级联合会审工作,10月底前,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联合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将请示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要求。

(一)今年中央合并调整对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财政补助办法,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协调沟通,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三部门联合审核机制,按职能落实审核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及质量要求完成申报材料。同时,要强化统筹地区政府对财政补助和基金的管理责任。

(二)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合)的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时间,按拨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为准。

附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