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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推行抚恤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摘要】: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抚恤补助金。抚恤补助资金具体发放时间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是优抚资金发放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确保各项优抚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2012年6月13日  晋民发〔2012〕5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了全面落实优待抚恤政策,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加强抚恤补助资金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抚恤补助金及时足额兑现,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本着方便优抚对象领取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协调确定一家金融机构,统一为每个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开设个人存款账户,代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已经实行涉农资金或民政资金“一卡(折)通”地区,应将优抚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抚恤经费预算,足额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优抚对象名册和相关数据,将优抚资金直接拨入代发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册和相关数据在规定时间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抚恤补助金。(www.chuimin.cn)

抚恤补助资金具体发放时间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三、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动态管理,每年要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及时掌握增减变化情况,按有关规定落实新增和减员优抚对象的各项待遇,及时更新数据库,并向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提供更新后的发放名册和相关数据。

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是优抚资金发放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确保各项优抚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不得抵扣任何款项和债务,确保优抚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各市民政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摸底,督促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县(市、区)尽快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实现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