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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与补贴工作通知

【摘要】:由非政府机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举办,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两级政府负担,分担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2012年12月17日  晋民发〔2012〕98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52号),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由非政府机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举办,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1.开办补助: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省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批准建立一所),经验收合格后,由省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非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

2.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发,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两级政府负担,分担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

3.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其生活、医疗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补助。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施建设、服务内容和人员配置等符合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要求;

2.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养老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申请省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需满足床位在300张以上(含300张);(www.chuimin.cn)

4.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内容规范,财务账目清晰,与住养老人签订《入住协议书》;

5.无重大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

6.连续经营满6个月;

7.取得当地发改委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有《房屋租赁合同》。

(二)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除符合申请开办补助的条件外,还需提供年检合格复印件和具有本省户籍的老人身份证明。

四、资金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审批表》,同时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五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同时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和入住老人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省级财政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由省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拨付资金。申请市、县两级财政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所需材料报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实地考察、审核后,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及时拨付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将建立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状况、老人入住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抽检,并保证老人信息安全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行,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民政、财政部门检查,并如实提供合法有效资料。对虚报、冒领或者骗取补助资金的,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其补助资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