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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摘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2年10月31日  晋民发〔2012〕8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精神,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下拨(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3)。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达到325元/月·人(3900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21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负担5.6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4.2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285元/月·人(3420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21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负担5.6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4.2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月·人(3420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21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负担5.6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4.2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

中央财政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仍按照现行渠道解决。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省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近期另行下达。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www.chuimin.cn)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对照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对照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注: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执行的系我省标准,较中央标准高出150元/月。(晋组通字〔1994〕18号文件规定)

附件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对照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