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山西省政府关于《2012年山西财政规章制度选编》的转发决定

山西省政府关于《2012年山西财政规章制度选编》的转发决定

【摘要】: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共同抓好试点工作落实。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2年9月10日  晋民发〔2012〕78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是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有效控制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具体体现,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惠民政策。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www.chuimin.cn)

二、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落实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晋卫农〔2011〕21号),积极开展符合当地实际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已开展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的地区,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探索开展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推动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

三、加强部门协调,抓好工作落实。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共同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县(市、区)试点单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确定后,请及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