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核定补助。在职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员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经费总额。县级财政部门分单位、分项目、逐年核定。县级医院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补助。县级财政对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后的收入补偿,由省级财政核定后列入省对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财政予以足额补偿。......
2023-12-03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2年9月10日 晋民发〔2012〕78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是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有效控制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具体体现,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惠民政策。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www.chuimin.cn)
二、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落实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晋卫农〔2011〕21号),积极开展符合当地实际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已开展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的地区,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探索开展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推动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
三、加强部门协调,抓好工作落实。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共同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县(市、区)试点单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确定后,请及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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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自查整改情况逐一复核检查,对违反项目投资和建设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对有违规举借新债行为的县级公立医院负责人和《通知》发布后向县级公立医院违规发放新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问题严重地区限批后续项目。......
2023-12-03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分别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下达。每年7月底前,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完成本级初审,并联合向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提出申报省级和中央补助的请示。......
2023-12-03
各市、区(县、市)委组织部、民政局商同级财政局,对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实行统一发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2.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5.社区用房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落实,专款专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2023-12-03
到2020年年底,省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建设6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联合成立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牛仁亮副省长担任,负责工程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
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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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省直驻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也可选择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大额医疗费用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医改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事关省直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直有关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足额缴费。......
2023-12-0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申报材料的日常受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推荐申报人选的专业领域,邀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报批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审定。经社会公示后予以公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对进站博士后省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
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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