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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摘要】: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2年2月14日晋民发〔2012〕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2元。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2年2月14日  晋民发〔2012〕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2元。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补助,其余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4 : 3 : 3的比例分级负担,省以上提标资金随补助资金一并下达。(www.chuimin.cn)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科学部署,是维护城乡困难群众根本利益、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提标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筹措并拨付提标资金,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各市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1〕75号)精神,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制定与调整机制,结合本次提标工作,科学制定调整符合当地实际的低保标准。

各市务于4月30目前将本次提标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制定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