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国家整治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紧控财政规章制度

国家整治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紧控财政规章制度

【摘要】:各地方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借债建设的行为。各地方要积极配合审计、稽查部门调查工作,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和负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县级公立医院违规举借任何形式的新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

附件:

2012年10月31日  发改社会〔2012〕3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卫生厅(局)、银监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颁布实施近三年来,中央加大投入力度,县级公立医院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是,近期审计署在审计调查中发现一些县级公立医院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造成较大偿债压力,不利于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原则。鉴于此,为坚决杜绝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指非流动性负债,下同),遏止债务规模继续扩大,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及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各地在县级公立医院建设中,应依法合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并切实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2507号,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有关建设资金筹集和建设标准的要求和规定。(www.chuimin.cn)

二、履行政府投资责任,切实落实地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所需地方资金原则上以省级政府筹集为主,有配套能力的市(地)可安排适当的资金,要合理确定分担比例,不得层层下推,不得要求县级政府和县级医院筹集配套资金。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以省级政府为主落实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建设单位不得负债建设。省级政府应加强资金统筹力度,防止因地方建设资金不足影响合规的在建工程和项目继续按期实施。

三、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各级政府要按照深化医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的政府投入责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大力创新体制机制,从源头上制止新债。各地方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借债建设的行为。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县级公立医院发放新债,在不影响医院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县级公立医院授信情况,逐步压缩对县级公立医院的授信。

四、积极做好投资项目建设自查工作。各地方要严格执行《建设方案》中的各项要求,对县级公立医院所有在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项目逐一复核、检查,确保中央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对擅自改变建设性质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限期整改到位。

五、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各地方要积极配合审计、稽查部门调查工作,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和负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县级公立医院违规举借任何形式的新债。对违反项目投资和建设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对有以任何形式违规举借新债行为的县级公立医院负责人和本文发布后向县级公立医院违规发放新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问题严重的地区限批后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