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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特定就业政策规范通知及财政制度选编

【摘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特定就业政策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年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12月18日  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特定就业政策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年底。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内容,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积极促进就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政策到期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并轨遗留问题扫尾工作。

对国有困难企业为“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可继续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支科目由“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调整为“社会保险补贴”。对此项社会保险补贴,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统计报表的“对国有困难企业为‘4050’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下进行统计。

二、享受补贴政策的企业及人员范围。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范围限定为2005年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补助,且2007年以来享受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的困难企业。

2.涉及的人员范围限定为2005年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且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3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或协议保留社会关系手续的进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www.chuimin.cn)

三、补助标准和补助期限。

对国有困难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根据企业补助年度前三年的财务状况确定。对3年盈利的企业,财政补助40%;对1年亏损的企业,地方财政补助60%;对2年亏损的企业,财政补助80%;对3年亏损的企业,财政补助100%。

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企业和职工当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助(不包括2012年以前年度企业应缴未缴纳或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能单独提供“4050”人员缴费数额的企业,以统筹地区规定的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核定的缴费额给予适当补助。

对上述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助的政策暂执行到2015年年底。

四、其他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申请补贴程序、申请材料等具体内容,加快资金审批拨付进度,确保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地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2.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将行政区域内国有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